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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2:30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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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法定图则应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详细蓝图应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二十一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公开展示30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划委员会接纳的。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十二九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 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生活性海岸线;
(六)重点旅游区。

第三十二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三十三条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必须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建成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
(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

第三十九条 旧区改建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
旧区改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零星插建。
旧区改建应按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
(一)大型或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危险品库场;
(三)其他指定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议,在40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四十六条 除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格控制城市临时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用地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者必须服从并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者有权获得不高于其所交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补偿。
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程序办理。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第五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工申请书、总平面图、基础部分施工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并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和现场放线。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后,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六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效大变化的。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其形式应通透、美观。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场和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裙房或第三层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六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但道路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报送。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老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25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双向六车道)的,报市政府批准;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八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市危险品场站和压力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市政工程除现场放线后需申请复验外,隐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复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获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复土。

第七十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须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线红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消防水栓、路灯、箱式变电站、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以及其它按规划需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得在河道、沟渠上部及其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
架空的高压电力线、路灯线、电讯电缆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影响规划的,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逾期仍不停止施工的,可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 违反法定图则的审批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一律限期退回,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而违法审批的,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应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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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王树生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高法院为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去探索和解决。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作用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要解决个别法官行为不检点、形象不佳的问题,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固本清源。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3、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自律不严,还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他们道德水准不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以致酿成大错。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所以说,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不良现象抓起,从小处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孽生腐败的土壤。
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是靠人的思想支配的,法官也不例外,一切行为也受其思想的支配与调节,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从人的这一特性出发,我认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标准。这种思想标准,概括起来应具备以下五个观念:
1、坚定的政治观念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任何情况都能站稳政治立场;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党性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情况下审判工作都能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能忠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
2、正确的利益观念
利益是对每一个人道德水平最实际的检验,是衡量道德高低的试金石。因此,人民法官在职业道德的操守中,从思想上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这种正确的利益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正确处理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在非法利益面前不动心;正确处理手中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和家庭谋取私利;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各种利益腐蚀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都不接礼,不受贿,不贪赃枉法。
3、鲜明的是非观念
法官是明判是非,头脑中必须具备鲜明的是非观念,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这种鲜明的是非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黑白分明,是非明辨,善恶明断,主持正义,坚持公道,惩恶扬善,扶弱济贫,打击与保护对象明确。
4、公正的司法观念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始终把自己置于独立裁判者的地位,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始终把自己置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
5、高尚的情操观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操,而不同的情操则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基层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观念。这种高尚的情操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追求上进,开拓进取;崇高文明,情趣健康;为人正直,品德优雅;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
法官在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标准之后,在职业道德标准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标准。这是因为法官的裁判活动,都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行为直接反映出法官的道德水平。基层法官的行为标准,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修养的全面性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
2、语言举止的文明性
语言举止是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为的行为,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直接反映出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官的语言举止必须文明。在语言文明上要求法官要使用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审判专业性语言;与审判对象相关的行业语言;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语言;符合特定环境,特定对象的语言;禁止使用欺诈性、主观臆断性、威胁性、厌烦性、含混性、讽剌挖苦性、指责性、煽动性、污辱性语言。举止文明,在庭下应做到:举止端庄,神态自若,情绪稳定,行为有序。在庭上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卑不亢,坐姿规范,目视自然。
3、裁判行为的公正性
裁判行为是法官执法的基本行为,裁判行为是否公正,是法官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因此,裁判行为的公正性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裁判行为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的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4、抗诱惑、干扰的坚定性
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在审判活动中也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干扰。在诱惑和干扰面前,能否守住,是对法官道德素质最严峻的考验。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抗诱惑、干扰能力。抗诱惑、必须在金钱面前不动容,美色面前不动心,亲情面前不动情,是非面前不乱寸,干扰面前不动颜,威胁面前不屈膝,压力面前不低头,名利面前不伸手。
5、不为行为的自控性
法官是手中握有审判权的执法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为面前能否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特别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实在是对一个人道德素质的最好考验。作为一名法官,在不为面前做到坚决不为,必须有坚定的自控能力。在任何情况、场合下,都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进的门不进,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做的事不做。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与场合下,不酗酒、不失态、不失志、不失言、不失行、不失策、不失职,言行有素,克己自律。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
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
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9日于比勒陀利亚)


一、应南非共和国副总统雅各布·祖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于2004年6月26日-29日对南非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曾副主席会见了南非总统塔博·姆贝基和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与祖马副总统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了中南经贸合作研讨会并发表主旨讲话。曾副主席还会见了南非国民议会议长巴莱卡·姆贝特和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主席乔伊丝·科阿利。

二、在曾庆红副主席与姆贝基总统的会见中,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2001年12月双边委第一次会议以来两国关系取得的进展和成就表示满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迈向更高水平。姆贝基总统对中国不断扩大参与非洲大陆自主促进和平与地区一体化的努力表示赞赏。曾副主席重申了中国的对非政策及中非合作论坛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2004年-2006年)提出的加强中非合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强调中方将致力于构筑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曾副主席还重申了中国对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非洲和平倡议和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支持。

三、中国欢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决定开始同中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双方并同意启动这一谈判。鉴于中国经济发生的积极变化和中国与世界更加开放的联系,南非高兴地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加强两国的经济联系,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贸易规则谈判的共同原则和标准。两国同意鼓励和支持双向贸易和投资,并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经济领域扩大合作。

四、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感到满意,认为两国关系全面发展、双方交流增加,在贸易、投资、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尤为突出,从而使中南战略伙伴关系在过去两年中不断深化、增强和丰富。

五、中南双边委会议期间,双方举行了相关分委会会议及对口磋商。两国同意加强外交部之间的交往与磋商,以促进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国际事务中进行合作。双方讨论了关于相互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经贸合作问题。为深化合作,两国还建立了教育分委会并召开了首次会议,中国确认将尽快在斯泰伦博斯大学建立汉语中心。

六、双方讨论了21世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如安全、中东和平进程、伊拉克局势以及朝鲜半岛问题等。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应在国际事务中倡导多边主义和平等。双方确认在致力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互为重要伙伴。两国决心加强南南合作,同意就有关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

七、在中南国家双边委会议结束之际,中国教育部长周济与南非教育部长娜莱迪·潘多尔签署了中南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与南非财政部长特雷弗·曼纽尔签署了中国向南非人力资源项目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与南非农业部长托科·迪迪扎签署了中南关于建立卫生和植物卫生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和南非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八、南非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南非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