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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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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本市高校及教育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研究成果通过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其研究成果为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纳(以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据和说明);

  (四)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两年以上,并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或鉴定;

  (五)教育技术成果使用两年以上,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有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与外地合作研究的独立项目,主持人属我市的,可作为我市研究成果申报;主持人为外地的,我市人员承担部分可作个人成果申报。

  第十六条 以下成果不在评选之列: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

  (三)中小学学校课程的教材(含音像材料、图册及教学辅助材料);

  (四)已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成果奖的基本标准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关注本市教育教学实践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材料完整翔实,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三)基础研究成果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方面有创见,或对相关理论有重要补充或完善,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较好地指导教育实践;

  (四)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本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对解决教育的具体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明显效果;

  (五)学校课程成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生身心发展特征,有利于优化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体系,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课程设计合理,特色鲜明,研发资料完整,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性、思想性和规范性相统一;

  (六)教育技术成果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原创性,关键技术或技术性障碍有重要改进;应用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成果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40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 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个人成果申报人每类奖项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内所含个人署名的成果(如著作、论文、调查报告等),可作为个人成果另行申报相关奖项。

  第二十一条 多人署名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申报;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由立项通知书所列主持人申报。

  第二十二条 系列丛书以单本著作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专著,可以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名单,公示期为30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获奖成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不受公示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成果申报人、成果申报推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成果奖特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每届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奖项等级、数量及其奖金如下:特等奖3项,奖金各3万元。优秀著作一等奖2部,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部,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4部,奖金各1万元。

  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奖金各8千元;二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三等奖15篇,奖金各3千元。

  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4篇,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6篇,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

  优秀课程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项,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

  教育技术创新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项,奖金各5千元。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各类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二十九条 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成果奖励证书不作为研究成果的权属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深府〔199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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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二○○○年三月三十日第六次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厅,下同)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办公厅主任负责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位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调研工作、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部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司局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有关领导的秘书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七条 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国土资源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准备要充分。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部管国家局报送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系部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部机关司局要求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以国土资源部司局名义发文。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第二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呈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部审批的公文,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部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机关各司局的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办理公文要相互主动协商,不回避矛盾、问题,防止扯皮。凡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报出的公文必须统一口径。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司局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主办司局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与协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各部委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部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分送部领导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电(含内部传真电报,下同),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电,由主办司局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发电由办公厅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单位,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和完善“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与资产处置的审批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审会议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农用土地开发整理立项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等,要逐步实行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等制度。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在国内考察、调研,要深入基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指示,对于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准备、准时参加,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事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部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报部长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部汇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事先请示部长或分管的副部长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
对于工作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的部领导或部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部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部组织或经部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由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时,按有关程序办理。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国外考察、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性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九条 部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部领导会见港澳台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部领导的指示、批示,各单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以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中央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三条 编报《要事简报》、《情况与建议》等重要信息,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核,部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编发《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发《部内要情》,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负责人。

第八章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办公厅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向部长报告。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养,由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部领导国内出差或休养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级领导出访,由一名部领导和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其他部领导出访,由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同时告知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 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采油采气
是指为确保油田企业正常生产,通过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并输送到联合站、集输站整个过程而发生的工程及劳务。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注水注气、三次采油、防腐、为了提高采收率采取的配套技术服务等。
(一)采油采气。是指钻井完钻后,通过试采作业,采取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而进行的井场、生产道路建设、抽油机安装、采油树配套、单井管线铺设、动力设备安装、气层排液等工程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二)注水注气。是指为保持油气层压力而建设的水源井、取水设施、操作间、水源管线、配水间、配气站、注水注气站、注水增压站、注水注气管线等设施以及维持正常注水注气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三)稠油注汽。是指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设施工程及维持正常注汽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四)三次采油。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酸碱、表面活性剂、二氧化碳、微生物等其他新技术,进行相关的技术工艺配套和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和采出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五)防腐。是指为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油田稳产,解决腐蚀问题而进行的相关药剂、防腐方案、腐蚀监测网络等的配套工程。
(六)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的正常生产,为采油气工程提供的各种常规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服务等。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方案的编制、注水注气方案编制、三次采油方案的编制设计、油井管柱优化设计、相关软件的开发、采油气新工艺的服务、油气水井测试服务等。
十一、海上油田建设
是指为勘探开发海上油田而修建的人工岛、海上平台、海堤、滩海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缆、海上运输、应急系统、弃置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二、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一)供排水。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二)供电。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三)供热。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而建设的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四)通讯。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十三、油田基本建设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设施以及维护和改造。
十四、环境保护
是油气田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环境管理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建设的工程与劳务,及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而建设的工程及劳务。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监督、监理、消防、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