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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7:29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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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太原市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

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增加城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投入,促进我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住房开发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开发投资额的1%缴纳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缴入财政专户。征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

第四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10月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告,提交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据此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审核批准。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督查验收。

第五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专用于社区环境艺术设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具有艺术造型的城市标识系统、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艺术装饰等)、对公众免费开放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室、图书室、阅览室、文化俱乐部、画廊、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露天表演舞台等)、社区公共文化教育推广活动(包括公益广告、展览、比赛、艺术沙龙、对外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动)等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不得随意减免。擅自扩大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截留挪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归还截留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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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请示》(川国土发[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开始普遍实行,这一制度适合于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争议的解决。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凡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一切土地行政案件,都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点意见,有关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据此,我们意见,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4年3月17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交通部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三)出国(境)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出国(境)船舶的主管单位和船长、政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任 务
(五)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灾害事故,保障船舶、货物和旅客生活财产的安全。
1.对船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领导船舶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走私、防贩毒、防灾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报、反渗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对发案现场进行保护,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做好首长、外宾登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与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船舶、部门、船员三级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七)根据航次任务、航线和所到达的国(境)外港口的情况,提出和落实航次安全保卫措施。
(八)制定和落实防劫船方案,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建立和落实离港安全检查制度,按照部门责任,分区包干,以防隐患。
(十)船舶靠港期间,要坚持梯口值班,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复杂航区、海盗出没的水域时,必须组织船员值班守候,保证船舶安全。
(十二)对驾驶台、电台、机舱等要害部位,要重点保卫,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十三)认真执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规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规定,保证安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全船必须听从船长、政委的指挥,采取施救措施,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国(境)外港口,应严格执行船员集体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积极预防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十五)严格管理船舶配备的戒具。
(十六)对船员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教育疏导,消除隔阂,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长、政委有权对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十八)船抵国内港口,船舶领导应主动与港口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实行港船联防。

四、奖 惩
(十九)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船舶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