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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3:11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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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城[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 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1.2.1 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 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 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 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 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 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1.3.1 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 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 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 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 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 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

  1.4.1 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 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 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 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

  2.1 卫生填埋

  2.1.1 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 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 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 焚烧处理

  2.2.1 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 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 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 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 其他技术

  2.3.1 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 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 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 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 卫生填埋场

  3.1.1 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 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 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 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 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 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 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 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 焚烧厂

  3.2.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 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3.2.8 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4.1 卫生填埋场

  4.1.1 填埋生活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实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准确记录作业机具工作时间或发动机工作小时数,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层应压实平整。运行、监测等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

  4.1.2 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对进场生活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车号、运输单位等情况,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废物进场。

  4.1.3 卫生填埋场运行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并在卫生填埋场周围合理设置防飞散网。

  4.1.4 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5 应保证填埋气体收集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填埋气体及时导排、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完整;填埋气体集中收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6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要继续导排和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填理气体。

  4.1.7 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 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4.1.8 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 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焚烧厂

  4.2.1 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 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 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 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 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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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安排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安排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林业上的集中体现,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林业的重要标志,是多年来林业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深刻总结,是几代务林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后,20多年过去了,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生态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我国林业正在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调整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战略布局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等,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加速改善我国的生态状况,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入学习和贯彻好《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学习和贯彻《决定》工作,准备分三个层次和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层次: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国林业工作会议胜利召开,对学习贯彻《决定》做出全面部署。第二个层次:制定周密方案,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把局直属机关和整个林业系统的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第三个层次:敦促各省区市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定一个林业文件、召开一次林业会议,把《决定》在全社会的学习贯彻活动推向高潮。在时间上,准备安排一年左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决定》颁发到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决定》的高潮。重点是学习《决定》原文,吃透精神实质。
1、局党组学习贯彻《决定》。《决定》颁发之后,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中学习《决定》,并研究提出整个学习贯彻工作的安排意见。
2、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学习贯彻《决定》。党组会议之后,召开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党组同志集体出席,请周生贤局长逐字逐句领学《决定》原文,并对各单位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3、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决定》。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之后,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在京直属单位全体司局级干部大会,党组同志集体出席,请周生贤局长作辅导报告,对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决定》做动员,提要求。
4、全行业学习贯彻《决定》。一方面,向全行业发出通知,就学习贯彻《决定》做出部署,提出要求。另一方面,结合宏观战略研究成果宣讲,把《决定》的主要精神传达到各地,并同时赠送《决定》单行本。
5、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决定》。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根据局里的总体安排,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方案,并据此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讨论,掌握精神实质,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
6、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学习贯彻《决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7月下旬,召集各司局、京内外直属单位和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四大家”、计划单列市的主要负责人学习贯彻《决定》,以座谈会的形式,谈体会,谈认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会后一个月内,请每位同志联系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习贯彻《决定》的体会文章,由局里统一编缉出版,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调研报告》的姊妹篇。
第二阶段:从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后到全国林业工作会议。重点在研究拟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上下功夫。同时,为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营造气氛,奠定思想和认识基础。
7、对所有司局级干部进行轮训。组织举办“国家林业局司局级干部学习《决定》培训班”,采取研读原文和辅导、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有司局级干部进行全面轮训。
8、深入抓好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学习贯彻工作。在第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各司局和直属单位采取自学、培训、研讨、座谈、心得交流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
9、筹备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要以《决定》精神为依据,进一步修改、完善为会议准备的领导讲话、经验交流材料和先进表彰方案。同时,全力做好召开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为会议的随时召开作好充分准备。
这一阶段的学习贯彻工作,一定要联系实际,把握重点。例如,要围绕“三地位”、“三生态”和加强各级政府林业行政机构建设的表述,研究提出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具体意见;按照加强对林业工作领导的要求,研究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动态监测体系、推广和服务体系的具体方案;按照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的要求,研究提出进一步激活农村林业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按照建立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的要求,研究提出建立新的林业投融资体制的基本框架;按照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分类经营思想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按照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要求,研究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点;按照国有林区改革的原则,研究拟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按照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研究提出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投融资政策等的具体办法;按照美化环境与增强生态功能相结合的要求,研究提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政策措施;按照加强军队和兵团造林的要求,研究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按照对林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提出贷款贴息、小额信贷、联保贷款、林木抵押贷款的相关操作细则;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有关表述,研究提出健全该项制度并不断增加资金规模的具体意见;按照减轻林业税费负担的规定,研究提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各种不合理收费以及改革育林基金征管使用办法的具体工作步骤;按照国有场圃改革意见,研究拟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对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定位和职能表述,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林业站工作的总体意见。同时,根据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开展森林认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输出管理,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给予补偿,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非国有公益林,改革造林投入方式和管理办法,强化科教兴林,加强依法治林,重视生态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林业建设责任制等规定,分别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等等。局里将对《决定》的全部内容进行分解,按职责分工确定落实部门和工作要求。
第三阶段:从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到明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出台一个林业文件、召开一次林业会议。重点是把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内容变成各地的实际行动,变成各方面的具体化的可以操作的政策措施。
10、敦促各省区市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一个林业文件、召开一次林业会议。以此为龙头,把全国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向一个新高潮。届时,局里组织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赴各省区市参加林业工作会议。
《决定》的学习贯彻工作,一定要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的学习贯彻活动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在全行业、全社会都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贯彻《决定》氛围。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中心组带头学,以此来带动全体于部职工的学习,不断把学习贯彻《决定》工作引向深入。(2003年6月30日)


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
银发[1999]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城市商业银行由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转发):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发卡银行已达20家,发卡总数超过1亿张,年交易额达1.68万亿元。随着银行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项投入的不断增加,各商业银行自成体系的业务运营方式已难以适应银行卡业务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只有通过合作,
才能改善用卡环境,减少成本,降低风险,推动银行卡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推动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深入和顺利开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一、坚定业务联合的发展方向
业务联合是银行卡业务发展的普遍经验,也是“金卡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各银行要充分认识业务联合的必然趋势,自觉维护银行卡市场的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因暂时的局部利益而拖延联合,也不允许搞部分行的排他性联合。
二、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业务联合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城市内业务联合是实现全国跨行、跨地区业务联合的基础。而在实现城市内业务联合方面,各方面探索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采用各发卡银行联合建设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城市中心”)的方式,有效推动了业务联合的
开展;部分商业银行在一些城市自发组织的无中心业务联合方式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两种方式均对实现银行卡业务联合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切实可行的方式开展业务联合工作。要充分考虑已有资源的
利用,不得再造成新的投资重复和浪费。已建成城市中心的,各行不得另组织无中心方式的联合;在已实行无中心联合的城市,其联合方式如何发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确定。
三、充分利用“金卡工程”的建设成果
目前,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12个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已经全部建成投入运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也于去年底成功进入试运行。“金卡工程”的开展,为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了良好的开端,促进各银行从独自封闭式发展走上相互联合式发展的道路。
由于“金卡工程”建设初期缺乏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造成城市中心的机构名称、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做法不规范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大多属于管理和发展中的问题,通过规范城市中心管理加以解决。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卡工程”已取得的建设成果。要积极参加
全国总中心的建设和联网,并支持所属分行充分利用已有投资,积极参加现有城市中心的业务联合;同时要搞好统一规划,严格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制度。
四、重点解决POS联合问题
在建立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中,由于POS网络情况复杂,重复摆放、无序竞争的问题十分突出,因而POS网络的联合是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重点和难点。
在实现POS联合过程中,POS组网方式不应是单一和固定不变的。要注意改变由银行包揽商户POS的做法,支持大型商场在建立商业MIS系统中使POS与商业收银机合一,提倡特约商户自己投资安装POS并对所有银行开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解决POS重复摆放,
减少重复投资,实现设备共享作为推动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重点,协调各商业银行采用降低收单行手续费分配比率、由商户选择收单行等办法,迫使多余POS退出,实现联合;已建城市中心的,要将推进POS联合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总结完善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实
现所在城市的POS联合工作。对未建城市中心的城市可以由各商业银行协商一致,采用无中心或其他方式实现POS联合;但对POS重复摆放问题严重而又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采用联合建设城市中心的方式实现业务联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保证所有银行的公平参与,并满足非
本地他行卡的有效使用。
五、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无序竞争
各商业银行不得采用压低扣率、以贷款换市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违规手段竞争特约商户,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重复布放POS,新装POS必须向所有银行开放;原有的排他性协议应立即废止,已有POS网络要限期向其他银行开放;商户有权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收单行,在收单行
不能如期向其他银行开放系统或不能提供满意服务时,商户有权更换其他银行作为收单行;各银行要注意中小商户的发展,拓宽业务领域,并遵守业务联合的各项规则。
六、加强指导协调,保证联合顺利实现
要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对业务联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将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作为支付科技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促进所在城市的业务联合。为有利于开展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今年起调整部门分工。凡涉及银行卡业务基本制度、
发展方向、技术标准的,由支付科技部门负责,涉及商业银行发卡资格审批、日常业务监管的由银行监管部门负责。
筹备成立全国银行卡协会,增强行业自律组织对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在协会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作为过渡,开展工作。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城市中心。要规范和加强城市中心的管理,保障城市中心的会员制管理体制和非盈利性质,增强理事会的领导决策作用,统一业务做法和界定业务范围,严格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制度,统一收费和扣率分配比率等;要在银行卡总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
业务、技术规范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范和业务联合准则,以利于业务做法的统一和操作的一致性,保证联合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工作,逐步实现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全国联合,实现“同业联合协作、市场资源共享、业务有序竞争”的组织运作模式。各银行此前关于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部署,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银行发展IC卡业务也要符合业务联合要求。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