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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3:27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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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999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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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市区内由其供水用户(包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生活、生产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征收以其它供水形式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物价、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超标准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海、河、湖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供水企业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其采水计量装置计量的水量或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使用水量征收。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排放的污水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规定,对擅自改变排水性质或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定期或随时监测,并负责向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部门提供监测数据。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排水用户应按月如实向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提供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拒绝提供或提供数据失实的,按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月总用(取)水量(包含自备水源)作为用水量计征。

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向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提供排水户的用(取)水量或污水排放量有关资料。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或季征收。排水户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至市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系用于污水处理及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和补充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或截留、挤占、挪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根据代征单位实际征收入库额核拨。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采用一张票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我市城市排水设施中的沟(河)渠系指辽河(双台子河)、双绕总干渠、一统河(六里河)、西绕总干渠、小柳河、吴家总干渠(螃蟹沟、六零河)、太平河、小清沟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计量装置排水户污(废)水排放量核定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1963年9月28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2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机械工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