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省和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2、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3、领导干部必须落实 “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逐级考核原则
上一级政府考核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相关企业;
相关政府部门考核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市政府考核市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县(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县区相关部门与县属辖区内重点企业;乡镇政府考核乡镇有关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考核未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的企业。
(三)奖惩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并严格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四)实事求是原则。
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依据
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本级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相关政府部门与其下属机构及相关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内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其中,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签订;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县级相关部门、县属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乡镇政府与有关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与未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签订;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与下属机构、有关企业签订。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一)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2、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3、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4、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6、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7、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8、以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9、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10、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11、省和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4、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5、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省和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情况。
2、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3、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4、本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和政策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所监管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与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中央在安及市属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考核;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县(区)、管委会所属重点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考核;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级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3分。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或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督促企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区、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励措施。
(三)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各级安委会通报,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企业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足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4号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 票价、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内,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作价原则进制;超过10元,尾数按“四舍五入”的作价原则进制。浮动票价的尾数进制亦按以上原则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卧铺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路运价类别
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结合我市实际,分为高等级公路运价和其它等级公路运价。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运价为高等级公路运价;三、四级及等外公路运价为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
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按不同车辆类别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按合理比价确定。基本运价及加成后各种车型运价(见附表一)。
三、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其它等级公路的客运班车,可在相应车型高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的30%以内加成。
四、班车浮动运价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相应客车等级运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 2 0%。
五、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运价
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按照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的计算方法,旅游车客运票价可在相应客车等级票价基础上加成20%。
第十六条 跨省班车运价
跨省、市旅客运价,按毗邻省(市)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票价出现差异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应据实计收,也可按车辆通行费标准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E一:旅客票价一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 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解释。
附表一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客车类型
客车等级
高等级
公路运价
座席客车
大中型
普通(基本运价)
0.12
中级
0.17
高一
0.21
高二
0.24
高三
0.29
小型
普通
0.13
中级
0.17
卧铺客车
大型客车
普通
0.19
中级
0.23
高一
0.26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序号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1
未拆散的自行车
辆
50
2
残疾人轮椅
辆
30
3
残疾人车
辆
100
4
各种儿童座车
辆
5—15
5
儿童脚踏车
辆
10
6
未拆散的缝纫机
台
50
7
摩托车50型
台
150
8
摩托车70型
台
200
9
摩托车125型
台
250
10
摩托车145型
台
300
11
三轮摩托车
台
350
12
36厘米(14英寸)以下电视机
台
30
13
41—43厘米(16—17英寸)电视机
台
50
14
46厘米(18—25英寸)电视机
台
80
15
74厘米(29英寸)电视机
台
100
16
饮水机
台
20—50
17
单缸洗衣机
台
50
18
双缸洗衣机
台
100
19
未拆台扇
台
20
20
未拆落地扇
台
40
21
微波炉
台
20
22
柜式空调
台
200
23
分体式空调
台
150
24
窗式空调1P
台
80
25
窗式空调1.5P
台
100
26
音箱
对
40
27
音箱60公分以上
对
60
28
电脑14英寸
套
50
29
电脑17英寸彩显
套
70
30
复印机
台
100
31
单门冰箱
台
100
32
双门冰箱
台
150
备注:1、以上物品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其它货物托运不得参照执行。
2、托运以上物品均按比例计算计收运费,不扣除旅客免费携带的重量。
3、每100千克=承运里程票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