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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5:52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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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股权变更的情况;

(二)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三)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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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现场塔吊倒塌、折断或倾覆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进行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抛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1年7月17日,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接安装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章指挥和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发生倒塌倾覆,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2001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承包的该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因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在拆除塔吊时违章操作,距离地面25米高的塔吊顶部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2001年12月24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因使用非标准组合件,未按规范进行检验,以及违章指挥和操作等原因,造成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致5人死亡(其中4名学生),19名学生受伤。

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延迟焦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机械化施工处的680吨吊机,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吊机臂架系统倾覆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施工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有章不循、以包代管、无证上岗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这此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同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开工前均应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参与建设的企业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后,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严禁违规层层转包,要明确承、发包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必须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谁总包谁负总责,不留死角。特种设备要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业主及承包单位要对在建各重大建设工程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逐一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四、企业在进行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片面追求进度,追求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整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要科学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对工程中的重要节点,如重大设备吊装前、拆卸前等要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要避免交叉作业,并尽量采用封闭作业,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场所,也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工程中的承发包及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并遵守安全规程和标准,后道工序应对前道工序的安全及质量加强验收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确保重大工程安全。

六、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林业局


关于转发《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的通知



[2000]建城景字第1号

各省、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在全国范围开展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申报工作的情况,现将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

  由于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涉及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持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的管理,与现行管理体制发生矛盾,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都有不同意见,因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风景名胜区、动物园、植物园等单位暂不参与旅游区(点)的申报定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级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城市园林局

建 设 部
环保总局   文件
林 业 局



建城[1999]269号

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悉,由你局批准发布,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75-1999)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因该标准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等区(点)的评定定级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自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该标准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不同类型的旅游(点)”,这一概念乏法律依据;而标准定义内容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涉及到经国务院批准的环保总局、林业局、建设部等有关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能;与现有的、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产生矛盾,引起职能交叉与扯皮,给资源的保护管理带来严重损害。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旅游局的“三定”方案,旅游局负责“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该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已经大大超越了旅游部门职责范围。因此,我们认为,该标准应只限于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三、该标准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是全国和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已超过了技术标准的范畴,影响到建设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职能的履行和工作的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对风景区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等分级管理制度。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并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有119处,自然保护区136处。对此,再由旅游部门将这些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区域进行“划分”与“评定”,势必与国家现行法规产生矛盾,与国务院的政令和行政管理出现不一致。

  五、建议停止该标准的实施。

  以上意见,请予认真考虑。

 

建设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