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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有关问题的思考/卫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2:25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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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有关问题的思考

卫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暂行近22年,早已世易时移,亟待“转正”,今欣闻修正,征求意见,作为一个和个体工商户打交道近20年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有义务也有责任把在登记和监管工作中有待解决的的问题作为立法建议提交给你们, 供你们参考!

一、关于本条例主旨的修正问题

  “重在发展,强调服务”作为本条例的主旨,我认为不很完整。我们不仅要突出发展,增加就业,强调服务,便捷创业,还要适当监管,规范行为。由于个体总量庞大,必要的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在条例中对必要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国家对其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是现实是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问题的关键是绝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保民生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居民服务业居民零售业。大量的登记前置许可不无阻止了这一庞大的特殊经营者的快速准入,增大了个体经营成本和社会总成本。为了增加各种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激励创业,通过保就业,促进保民生,从而达到保稳定,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建议借鉴海南模式。《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直接核准登记制,这个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当然适用比中小企业还小的个体工商户。建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安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将其直接核准登记制的制度设计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彻底解决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的现实。这才是真正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的关键之所在。

三、个体执照有效期限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个字[1988]第8号)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二)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三)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和第十五条“ 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规定了重新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后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以后有关文件均肯定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国家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号),没有重新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经营期限这一登记事项,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始就将执照有效期作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个体工夫数量庞大、行政机关监管成本的要求,还是很有必要在立法中,在采用直接核准制情形下,让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有效期浮出水面,正式规制在行政法规中,符合对这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成本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的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问题,争议也由来已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立法语言上使用了个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这一法规性文件明确了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制度。《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概念进行了扩大性解释,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时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也包含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之中。综述上述诸法,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制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有合理的一面,为今后立法规制提供法理上的根据。此问题说这么多的目的,就是建议在立法时,就个体工商户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时,在法条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宜逆向转换。五、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数量有无限制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作出过明确的答复,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因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多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就成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业主,且业主是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足承担时,其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和投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同一业主或者投资人承担多个无限连带责任,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设,这在法理上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虽然其被《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废止,但是对同一业主在无限责任的承担方面是没有变化的,依然具有参考的法律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商事主体登记理论的日趋成熟,随着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登记和监管的立法规制有待进一步思考。适度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内容,科学界定作为业主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关系,推行直接核准登记制为主、个体前置登记许可为辅的制度构架,使《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成为这一市场主体便捷准入、执法机关行政成本适度的良法。

六、能否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

  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怎样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从目前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分为两类,一是走乡串户的流动商贩,二是指游离隐逸的网络经营者,对前者,可免于登记。对后者,众多人士认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是专指网络经营者。所以,将其纳入工商登记,意见很大。结合目前情况,还是推行“以网管网”,采取实名制认证、备案等手段监管为宜。

七、对用工要不要作出人数上的限定的问题

  结合基层管理情况,还是有必要限制用工人数。一个个体工商户雇佣100个工人,你还说是个体工商户吗?无论是行政监督管理还是一般公众认知,都难于说是。现在有一部分人办理好几个个体工商户执照,甚至达到五六个,这样就规避了税收征管,也不便于行政监督管理。但是限制人数也便于行政管理。谁知道他雇用多少人呢?就是设立登记或者验照进行申报雇工人数,其意义也不大,也没有什么实际的管理作用。宜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申请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不限制雇工人数,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这一问题,也和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办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原则向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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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直属总公司: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经贸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政府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也将逐步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管理。为了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对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监
测外经贸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领导和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充分征求部直属总公司的意见以后,我部拟定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将每季度在部内公布评价结果。现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附件: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监测、评价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行态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规定15个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并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投入产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该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如下:
1.总体经济实力指标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的规模经营能力。
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实现利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和应缴的所得税,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实现利税=利润总额-少数股东权益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比值。反映企业经营资金的投入产出能力。
净利润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2)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与企业人数的比值,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
(期初职工人数+期末职工人数)÷2
3.营运能力指标
(1)流动资产周转率。企业营业收入与流动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流动资产运转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流动资产周转率=----------------------
(期初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资产总额)÷2
(2)存货周转率。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的比值,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
商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4.盈利能力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和支付的财务费用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赚取收益的能力。
利润总额+财务费用
总资产报酬率=-----------------×100%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资本金收益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净利润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3)投资收益率。企业对外投资额与实现收益的比率,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回报率。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率=--------×100%
对外投资平均余额
5.偿债能力指标
(1)资产负债率。企业负债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总资产中的债务比例。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反映企业偿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6.发展能力指标
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和增值能力。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评价模型
1.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采用下列公式,将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转化为相应的分数值。
Pi-P
Mi=-----×40+60
Pmax-P
M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得分,P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P为全部企业的当期该项指标平均值,Pmax为全部企业中当期该项指标的最大值。
2.某类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同类指标中所有指标权数相等,其评价模型为:
_ n
Mi=(∑Mk)/k(n=1、2、3)
k=1
即运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法求得某类指标的平均分数。
3.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
依据每类经济效益指标在评价企业实力和经济效益上的重要性的不同,采用特尔菲法(专家意见法)和实证分析法,确定各类指标的权数分别为:
_
(1)总体实力指标M1:5%
_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M2:5%
_
(3)营运能力指标M3:10%
_
(4)盈利能力指标M4:30%
_
(5)偿债能力指标M5:20%
_
(6)发展能力指标M6:30%
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为:
_ _ _ _ _ _
M=M1×5%+M2×5%+M3×10%+M4×30%+M5×20%+M6×30%
二、评价范围
有关外贸中心及部直属总公司,即:
1.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2.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3.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7.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10.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12.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1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14.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15.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16.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17.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18.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19.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20.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2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22.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3.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4.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2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27.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28.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三、评价标准
根据各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数的不同,并考虑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价标准分为5档。
(一)优秀(75分以上)
(二)良好(67-75分,不含75分)
(三)一般(55-65分,不含65分)
(四)较差(45-55分,不含55分)
(五)差(45分以下,不含45分)
四、评价时间
从1997年1月1日起,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部内予以通报。
五、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1997年5月6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3〕34号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7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2.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5.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人员工作职责
  6.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7.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报考人员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考试,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和考场。
  第四条
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准使用阶梯教室,每一考场安排的报考人员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在每一张桌子的左上方粘贴座位号。
  第五条
各考点必须在入口处,标明××考点、并于开考2小时以前,在本考点醒目处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六条 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七条
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或改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三章 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件",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绝密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试卷、答题卡的送接过程中要安排专车,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第十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在交接时,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袋清点,检查密封封条无问题后,双方签字。如发现试卷袋或答题卡袋有破损等问题,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存放试卷和答题卡的场所,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安全、防盗设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和干燥,防止被盗、泄密和受潮。
  第十二条 考试当天,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和副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每一考区设考区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当地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每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分别由考点学校等有关负责人担任;每一考场设监考人员两人(男女各1人);各考点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流动监考(巡考)和保卫、医务人员,以应对特殊情况,维护考场秩序。
  各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与考点学校签订考务责任书,学校与监考人员也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在考前参加考务工作培训,学习和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中有关考务规定,增强责任感,掌握考务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整个考试考务工作不出差错。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没有佩带工作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需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以便随时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试卷如有泄密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五章 考试试卷、答题卡封装及收交程序
  第十九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清点,并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共同对实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检查无缺后,将实考人员的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答题卡袋内;将所有试卷和盖有缺考、空白印戳的答题卡一起装入试卷袋内,统一上交考务办公室,草稿纸也随同一起上交。
  第二十一条 经考点指定人员对答题卡袋、试卷袋所装的答题卡和试卷进行清点验收无缺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密封,签名后交主考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各考点应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指定地点,交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由专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答题卡和试卷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试卷袋封存的试卷和缺考、空白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实考人员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送达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阅卷和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能参与当年度考试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每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
  二、在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橡皮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音响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具备文字储存、音响功能和立式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修正液等涂改用品和各类通迅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必须将不准携带到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五、应考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在答题卡中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
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应考人员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 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填涂答题卡要规范,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七、应考人员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破损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核对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案题卡,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九、应考人员提前答题完毕准备交卷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清点回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并经同意,方可离开座位退出考场。
  十、应考人员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一、应考人员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二、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四、应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五、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二、每场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场,桌面抽屉要清理干净。
  三、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标志于开考前20分钟,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每场考试开始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请应考人员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五、应考人员就座后,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应考人员核对考点、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然后分发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
  六、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确认无误后,启封试卷袋。
  七、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九、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应考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应考人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
  十、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逐一核对以下事项:
  1.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的内容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填涂是否符合要求;
  2.应考人员与身份证、准考证的照片是否相同;
  3.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是否一致;
  4.对于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立即将其请出考场;
  5.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发现没有按要求填写(填涂)的应令其立即补正。同时发现有不符合的,要查明原因,对故意填写(填涂)不符的要及时报考点主考,按严重违纪处理。
  6.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中对缺考人员的"应考人员签名栏"中加盖"缺考"印戳,并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十一、监考人员对于应考人员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二、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要求退出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对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进行清点和检查,确认无缺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方可允许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1.督促应考人员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
  2.组织应考人员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3.按座位序号进行收集、清点和整理答题卡和试卷;并填写答题卡袋、试卷袋封面上指定的各项内容;
  4.根据本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共同签字。
  5.将整理的答题卡、试卷、答题卡袋、草稿纸等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主考或主考指定的人员验收后,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封装。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考点主任、副主任,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调换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做题、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外传递试题或进入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派人员到下一级考点进行巡视,确保考试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巡视人员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派。
  三、每一考点进行巡视的人员不少于两人。巡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和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不循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市(地级市)考试管理机构与有关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及考点的联系协调工作;
  2.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3.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保管人员的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4.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
  5.检查考试、考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重点检查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7.在巡考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考点及时纠正。
  五、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写出书面巡视报告。
  六、巡视人员在巡考期间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5: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一、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手册》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三、主持接收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包括考场灯光、考桌排列位置、考场号、考桌号等)。
  四、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五、始终掌握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及时向本考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应考和实考人数以及发生的异常情况。
  六、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七、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等问题,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八、组织并检查试卷、答题卡的回收,防止试卷、答题卡漏收、漏装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6: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试卷保管、监考、巡考、阅卷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上述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有关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参加命题人员不得组织考前培训工作或承担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讲课任务。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等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参考答案等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五、未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六、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答案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考点如发生以下情况,该考点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考试试题泄露,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考试组织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试纪律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七、对于宣布其考试无效的考场、考点,由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八、对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试题、参考答案等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7: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三、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五、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规行为,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中按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2.未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笔芯)的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3.在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5.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正)液的;
  6.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电子记事设备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带至考场座位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场外协助答题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以上违纪行为的处理,由所在考点提供违纪情况经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并必须有本考点主考和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八、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给予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在考试报名、试卷命题、运送、保管、交接和阅卷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透露试题,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应考人员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