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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张之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6:12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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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张之峰

注:如使用本文,请注明原创作者

北约东扩是今年的一件大事,也是50年的大事,就是说北约从1949年成立以来,已经是50多年了。那么他能击败华沙条约组织,能把他的战线推进到前苏联的领土,竟然没有第三次世界大战,没有核战争,兵不血刃,真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的。

北约东扩

这次北约东扩是第二次,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那,前面的东扩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呢,请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按学理解释北约东扩实际已经有五次了,为什么我们说是第二次呢?那就应该是说是在华约瓦解之后的第二次东扩。那么为什么北约在华约瓦解后又要扩张呢,让我们从地理环境上来理解吧。

北约的第一次东扩,推进战线700公里
起先,我们把欧洲分为了两个部分,那就是我们所讲的“东欧”和“西欧”。1999年的东扩,就有三个国家加入了北约——捷克、匈牙利、波兰,而波兰这个国家恰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可以用这么一句话说:法西斯德国侵略了波兰,而斯大林却不能拭目以待,也趁机加入瓜分波兰的行迹,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引起。那么至于捷克,一个不大的国家为什么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略要地呢?那是因为捷克有一个很高的山脉、一支很精锐的步兵以及捷克的军工业很重要,这就是他成为战略要地的“条件”。匈牙利,也恰恰是和以上两个国家一样在冷战时期发生过内乱,而那个内容则的是苏联红军出兵去平息的。
所以1999年的北约东扩,等于是美国的战机和英国的坦克在无形中、兵不血刃的向前推进了700公里。而恰恰是这七百公里,使得北约可以将自己的鼻子捅到前苏联的边境,这对于北约的战略意义十分重大的。而这次扩充可以说是没损失的——就是俗话说的一仗都没有打。
第一次东扩就是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收获久违的“冷战果实”。而2004年则“该果实”更为丰硕,7个原华约国家的加入,大大的加强了北约的实力。

北约的第二次东扩,完成了对俄罗斯的钳形包围
第二次东扩把欧洲的形式和地缘政治完全的改变了。通过查看新的战略地图,将看到欧洲的东西方战略态势起了多么打的变化。
南边
斯洛伐克: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加入,给欧洲进攻俄罗斯联邦铺平了道路。根据我们原先的战略地图,欧洲的坦克是“不可能”直接打到苏联。如果攻打苏联,则先要征服苏联的卫星国。而捷克及斯洛伐克的加入,给这个“不可能”修葺的“途径”。其地理位置决定了斯洛伐克的重要性,今天德国的坦克,可以直接开到苏联国家的边境。
罗马尼亚:根据历史原因,罗马尼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加入了德国纳粹的阵势,60万大军直接打到了苏联的斯大林格勒,之后在历史的进程中它成为了苏联的“铁哥们”。就是这个“铁哥们”,现在成为了北约的“马前卒”,就这么一进一反就使得北约实力大增。其实以上两个国家加入北约最重要的意义是告诉世界,从这一刻起黑海已经不是“俄罗斯湖”了。

北边
俄罗斯“飞地”——加里宁格勒:作为军事重镇的加里宁格勒属于俄罗斯联邦,但由于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的加入北约,俄罗斯联邦军队,哪怕是陆军也好,还是海军也好,都需要绕一个大弯才能支援它。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飞地”,它竟然驻扎这几万俄罗斯精兵,还在这块飞地上,驻扎着俄罗斯波罗的海舰队的司令部。从北约这次东扩的开始的那天,加里宁格勒就开始了“最不好过的日子”,处于战略包围下的加里宁格勒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北约的F16从比利时一直飞到了立陶宛。波罗的海三小国的加入,最终使北约割裂了俄罗斯波罗的海防御体系,一分为二的海岸线使得加里宁格勒和圣彼得堡的海军首尾不能接应,完成了对俄罗斯在该海域的战略包围,达到了几乎报废了俄罗斯半个波罗的海海军力量的目的。
英雄城市——圣彼得堡:这个英雄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活活饿死100多万人就是没有投降的城市却落在了众矢之的。如果打一个比方,北约如果哪天与俄罗斯开战了,就是位于爱沙尼亚的大炮就能轰击圣彼得堡,连导弹都省了。新的北约东扩使得俄罗斯落入了一个钳型攻势中。俄罗斯周边国家:白俄罗斯、乌克兰。如果说是白俄罗斯是俄罗斯的“铁哥们”,那么乌克兰的形式就不好说了,所以说笔者肯定北约东扩的下一个目标将是乌克兰。

历史的背景:俄罗斯在加入苏联以前有近50%的少数民族。例如在俄罗斯居住的波兰人,虽然他也是俄罗斯公民,但他不认为他是俄罗斯人。又例如立陶宛这个国家,在俄罗斯还是公国、基辅罗斯建立初期就已经有着优秀的文化底蕴了,可以说当时的立陶宛比当时的俄罗斯强大的多。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立陶宛被俄罗斯“并吞”了,俄罗斯人打破了立陶宛的传统,破坏了立陶宛的语言体系,立陶宛人认为他们优秀的立陶宛文化在苏联时期几乎埋没了。当然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标志着立陶宛文化的独立,当然在这独立的同时立陶宛人也担心俄罗斯的卷土重来。所以对于立陶宛来说,找一个既需要自己,又相对尊重自己的“靠山”是至关重要的。

北约为什么要东扩,东扩对北约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上文用“冷战时的收获”来表示,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1、冷战的结束,华约的解体带来的是东欧军事战略的真空,这个真空恰恰如是北约东扩来填补最为恰当。2、苏联的解体。解体后的苏联,不但丧失了自己的卫星国,而在本次“东扩”中它丧失了自己的加盟共和国,标志着“独联体”在军事战略中已经名存实亡了,当今俄罗斯的“新沙皇二世”普京将对自己的国家定位另做打算了。


东扩后北约与俄罗斯的军事力量的对比。
谈到北约东扩现在最伤脑筋的应该是俄罗斯总统普京了,但是不管是在什么场合他总是笑眯眯的面对我们。如果说北约的第一轮东扩,相当于在俄罗斯的后花园放了一把火。那么此次波罗的海三国的加入,简直就是掐住了俄罗斯的脖子。俄罗斯整体战略部署也随着北约新一轮的东扩而改变。我们不可否认如果华约存在,俄罗斯将有大把“马前卒”。如果打起仗来,俄罗斯就可以说“东德你先上,罗马尼亚你上,波兰你在上,之后加盟共和国再上”。但是现在的军事局势上看,从经的“马前卒”已经成为遏制俄罗斯军事战略的敌人了。现在俄罗斯对北约的存在已经不紧紧是兵临城下,而是腹背受敌了。
下面我们看看一个数据:军队数量的比较。现当今俄罗斯军队总人数约85万大军。军人人数已经不少了,但是对于新北约的军队总人数还是相差悬殊,新北约的兵力已经超过475万了。难道俄罗斯这么一个军事大国只有这么多军队那,让我们来回顾历史:苏联作为华沙条约国的“总司令”,他自己的军队大约500万,还有东德,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百万雄兵,苏联可操控的军队应该在600万以上,这还不包括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国的近500万大军。华约的600万兵力,这代表着坦克2万多辆,装甲车1万多辆,大炮数万尊等等。按照当时华约的军事实力,如果世界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苏联的钢铁洪流将在1周内将战线推进到法国巴黎。而北约当时的设想是,只能动用核弹。用数百枚战术核导弹才能阻止苏联红军坦克的势头。但是当今的形式就完全不同了。
我们再看一个关于一个武器装备的数据:海战巨无霸——航空母舰:新北约20艘,而“强大的”俄罗斯呢——1艘。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这样?苏联解体后还应该拥有5艘航母的呀!是的,让我们来探悉其部分去向:其1、深圳航母乐园(明斯克号)。其2、大连海上世界(基辅号),其3、澳门赌船(瓦格良号)。因为维护航母费用巨大,已经不适合俄罗斯当今战略要求,同时也标志着俄罗斯的国防政策从战略进攻到战略防守的转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俄罗斯知道打不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就不如消除敌意,不和他打了。这标志着俄罗斯从经有一个非常辉煌的过去,在中国边境陈兵百万(珍宝岛),这种“辉煌”已经渐渐的被历史磨灭了。
什么是俄罗斯的战略防守?那么又是怎么的防守呢?同样让我们先看数据了解:战略核弹数量——新北约约3000枚、俄罗斯联邦约2000枚。我们已经看到了,核弹的数量差别不是很大了。我们应该了解核弹有战略和战术之分,俄罗斯最多的时候有80000枚核弹头,其中就包含着战术核弹头。就是今年普京还进行了核导弹演习,虽然不很成功,但是其威慑力还是相对存在的。就如俄罗斯声称的那样,俄罗斯的核战略是:我谁都不打,如果有人打我,我将先发制人,并且可以使用核武器。那么俄罗斯使用核武器要打谁呢?目标不是北约。俄罗斯说:使用核武器的目的只是——反恐。那么谁又是“恐”呢?谁威胁到俄罗斯国家安全,谁就是“恐”,这可能就是普京的立场吧。国际反恐在俄罗斯也将成为一种外交手段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招牌”。

俄罗斯的另外一个杀手锏——核动力潜艇:北约在最近一段时期的海军演习,也以“反航母”转变到“反潜”中。俄罗斯在二战时期潜艇的开发和研究已经很先进了,至今俄罗斯还保留着很多核潜艇以及所谓“静音杀手”的基洛级常规动力潜艇,而这些潜艇大多分布在北大西洋。如果战争开始,这些潜艇将在第一时间切断北约的航线,这个战术则有点类似当年希特勒的“狼群潜艇战术”。

普京的橄榄枝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北约的“领导国”美国现在的重要活动在中东,伊拉克事件则牵扯到布什很大的精力。而就是此时,借此契机普京给予了美国橄榄枝。你反恐、我支持你,同时你就不要在北约驻扎那么多军队了吧——这或许就是普京立场。而这个讯息得到了很好的反馈。
曾经美国有十几个主力师驻扎在西德,而现在则慢慢将这些部队调到伊拉克,中东国家等敏感地带,留在北约国的驻军也渐渐降到了现在几万人了。这也标志着北约的战略,也从当初的反俄,反苏,逐渐找到与俄罗斯的共同点“反恐”。

“东风压倒西风”后

当今国际趋势,国家现在向单边主义发展的。如我们把美国作为国家扩张的一个代表国,那从军事同盟的阵营上讲,北约的东扩给欧洲开创了一个新天地,同样它是一个单一阵营独大化的趋势。
那么是不是给你的感觉,“北-华”的军事力量发展不均衡呢?其实,在冷战时期“北-华”两个军事集团的力量是相对均衡的。现在华约瓦解了,苏联崩溃了造成了一边独大局面,所以让人感觉到力量不均衡了。但这个一边独大,不是代表美国的一边独大,而是整个欧洲的独大,我们寻根问源应该是基督教文化的独大。这只是一个果,那么因在何处?让我们通过回顾冷战岁月来探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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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成交
第五节 结算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 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三条 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六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第十八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委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第三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 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 成交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四十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3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万股的,以撤单处理。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五节 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主办券商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
第四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清算结果在最终交收时点之前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付用于交收的足额资金。
第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反馈给主办券商。
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和代办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主办券商应在营业网点揭示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四十九条 报价信息包括:委托类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主办券商、买卖方向、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
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方代理主办券商和卖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第五十一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 具有不少于15家营业部;
(三)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七条 主办券商发现所推荐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十八条 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主办券商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投资风险。
第六十条 主办券商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
第六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主办券商应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协会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十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
第六十八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 挂牌公司可以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定向增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其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由主办券商进行督导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主办券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受理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十六条 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从事报价转让业务;
(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会将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中药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应以中药材集中产区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为主,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严格管理。
第五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须经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六条 中药材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场所有相应交通、通讯、金融、卫生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设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中药材的质量。
第八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有中药材基本知识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第九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条件。
第十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经营假劣中药材。
第十一条 入场经营证件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变卖和异地使用。
第十二条 个人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可以免持经营证件进入中药材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销售新发现、民间习用和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药材市场严禁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违禁药材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