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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这些“委托代办”人员的劳动权益?/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7:15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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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这些“委托代办”人员的劳动权益?

王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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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质疑,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关乎其基本生活或生存的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中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公民的劳动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件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影响社会安定的大事。然而,本所近期收到的山东省东营市**县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反映该县邮政局侵害其合法劳动权益的来信却引发了我们这些法律工作人员的深思。

这些人员在来信中反映:自1985年始,他们就先后以“农民工”或“临时工”身份进入山东省东营市**县邮电局工作,目前他们的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年。在工作期间,他们都表现得非常出色,有的连续多年获得市县级邮电系统“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有的还被任命为“投发中心主任”、“支局局长”等职位。他们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拥有员工工作卡、工作服,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单位按月领取报酬。他们想知道,为什么“他们的工作年限较长,比单位其他员工干的工作还要多,节假日都不休息,但他们拿到的报酬却不到邮局其他所谓正式职工的一半”?他们还想知道,邮局以同他们订立过的“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为名,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否真有法律依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部门为什么不能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

针对这些从事邮政业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审核了他们提供的所有证据或证明材料,并查阅了涉及《劳动法》和《邮政法》等不同领域的大量法律、法规或政策之规定,认为:**县邮政局通过与个人签订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的形式来规避与其员工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当地劳动争议和司法部门没有依法维护这些所谓“委托代办”人员的劳动权益是有违《劳动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其中不乏“腐败因素”导致“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只能是为社会制造更多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我们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此“委托代办”问题在邮政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委托代办人员从邮政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也不是首次,山东省邮政局在2001年还在邮政系统内部发文(鲁邮政人教[2001]81号)重申并规范“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事宜。依据该号内部文件,只要邮政企业告之代办人员委托代办协议的性质,并且代办人员“自愿”签署委托代办协议,似乎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况且其法律依据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的规定;同时还提到原邮电部1990年11月12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但问题似乎就产生在《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上。目前中国不是劳动力过剩吗?邮政业务不是面临市场化,邮政企业不是面临减员增效吗?1995年国家公布施行的《劳动法》要求企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邮电企业自然也不能例外。按《劳动法》规定,邮政系统原先雇佣的大量廉价“农民工”或“临时工”似乎应堂而皇之更正为“合同制工人”。但如此以来,邮政企业必将会面临增加大量的工资、劳动保险等成本费用。在邮政业务面临推向市场、日渐重视经济效益的今天,进行企业利益重新分配或调整无可厚非,但增加企业人员成本或费用显然不是企业领导所期望看到的事情。这时,邮政企业必然开始考虑这些“农民工”或“临时工”的问题,如果把这些“农民工”或“临时工”都辞掉,那么原先大量繁重的邮政业务又无人来承担;如果把他们都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就得增加他们工资,还得为他们办理各项劳动保险,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这显然不符合部分邮政企业既得利益者的想法。怎样才有一个两全其美的方式,来达到能够继续利用这些工资低廉的原“农民工”或“临时工”,而又不必负担他们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的目的呢?聪明的邮政企业领导很快便从《邮政法》关于“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规定中得到“启发”。于是,他们便开始同这些原“农民工”或“临时工”签订“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协议”,将他们变成所谓的“委托代办人员”,继续让他们从事原来的工作,又不承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岂不就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了。如此“高招”,在邮政和电信业务分离后,还被部分电信企业所采用。

这样,可就苦了这帮“委托代办人员”了!谁让你原先是“农民工”或“临时工”呢!如果你不同意签署“委托代办协议”,你就赶紧走人(找人还不容易);如果你同意留下,你就得签“委托代办协议”;因为你是“委托代办人员”,你所得到的报酬(每月四、五百元左右)仅是其他有身份的“合同工”工资一半左右;如果你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伤害,你不会享受到工伤待遇;如果你得了重病,没有医疗保险单位会替你报销费用;如果你不能工作或失业了,你不能领取养老或失业救济金;至于福利分房或住房补贴更与你无缘。…… 而这些委代办人员又都是怎样从事邮政业务的呢?据上述**县邮政局委代办人员反映:他们所从事的代办业务包括邮政储蓄、报刊订阅、信件投递等所有邮政企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必须接受邮政企业各项考勤、工作技能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管理和工作任务指标等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的约束;从形式上,他们和邮政企业正式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完全一样,并且一样拥有员工上岗证、工作卡、工作服,从单位领取报酬(但报酬差别较大)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内容,这些代办人员和邮政企业之间显然符合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形,即通过“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协议书”本身不能单独确认双方之间就是提供劳务的委托代办法律关系,从而否认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如果邮政企业以《邮政法》和“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为依据,不承认委托代办人员是它们企业员工,那么谁又应该为这些同样为中国邮政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原为“农民工”或“临时工”现为“委托代办人员”的生活和养老问题负责呢?邮政企业不负责,那么谁来保障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呢?《邮政法》关于“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之规定是否需要通过法律修改的方式来明确禁止被用于规避企业与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呢?

本文提出问题,旨在呼吁广大社会公众关心这些曾为我们、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我们希望发展中国邮政事业不要以牺牲这些弱势人群的利益为代价。因为毕竟我们所追求的是“和谐社会发展观”,企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过上好日子,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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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高某、何某、陈某酒后到找朋友赵某打牌,见被害人王某在此看热闹,何某、陈某以王某要打高某为由,共同将王某用铁棍、砍刀打伤。陈某问高某:你看,我和何某帮你打仗,整一身血,是不得买一套衣服呀,高某说:谁蹦你血,你找谁要去。然后陈某找王某要钱买衣服,王某说兜里没钱,明天给拿钱买。陈某说:不行,不给钱不让你走,何某在后面踢了王某两脚,王某找朋友借了六百元钱给了陈某,何某、陈某每人分得三百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何某、陈某构成何罪,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陈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本案当中,何某、陈某采用铁棍、砍刀将王某砍伤后,向王某索要钱财,并声称不给钱不让走,主观上有明显的占有财物的目的,何某、陈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当中,何某、陈某以王某要打高某为由,无故殴打王某致伤,后又强行索要六百元钱,何某、陈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上述规定,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何某、陈某二人殴打王某后索要更换衣服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一般数额不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失。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属于侵犯财产罪。二是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是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轻微的暴力,例如:推、拉等,使受害人忍气吞声,从而被公然索要少量财物。而抢劫罪的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偏僻的街巷、荒郊野外、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晚上进行,行为人往往是有意识地躲避众人。虽然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脱离现场。抢劫罪行为人一般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了劫取财物会实施暴力、胁迫等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人一般是具有逞强好胜的心理。本案中,何某、陈某是在公开场所无故殴打王某,并向王某要钱,要钱的目的也是为了换掉带血的衣服,而且陈某在要钱时从后面踢了王某两脚的行为,从程度上来看,也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且在王某向朋友借钱时,完全可以向朋友求救获得帮助,本案从整体上评价何某、陈某的行为还是具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倾向,因此该案宜定为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三日

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市发明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及产业发展,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工作。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第五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优秀专利奖评选: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及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该专利已实施,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第七条优秀专利奖奖项设置标准:

(一)一等奖

该发明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起到积极的作用,或有效解决了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实施三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较大作用;对解决本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有较大作用;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机构。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由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设在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优秀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专业评审小组人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从贵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候选对象由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知识产权、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各推荐单位或专家应优先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极运用专利制度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十一条受推荐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评审办公室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①《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②专利证书复印件;③专利有效性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④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关证明;⑤申报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评审小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可再次进行投票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获奖项目公布在《贵阳日报》和贵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社会公众可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报评审办公室裁定。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经公示和异议裁定后,评审办公室将最终审核获奖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奖励经费由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对荣获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申报材料不实或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