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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4:49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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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有效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部扶贫工作力度,更好地完成部扶贫攻坚任务,特设立机械工业部扶贫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部系统职工每年捐助的扶贫资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捐助的扶贫款项;国外捐款。
二、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扶贫基金,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设在部扶贫办。
(二)日常管理:
1、在部机关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帐号,指定专人负责帐目管理;
2、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与财务处定期联系,每半年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一次使用情况;每年底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领导汇报全年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部对口扶贫地区支持的项目(如为希望小学捐款、为支持的一些龙头企业或项目临时借用部分周转金等);
2、除部对口扶贫以外的国家需用的扶贫项目;
3、与部扶贫工作和部对口扶贫直接有关的项目。
(四)使用原则:
使用基金利息,不动用本金。
(五)使用程序:
由部扶贫基金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1、日常一万元以下的正常开支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使用;
2、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款项,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后,经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六)有关纪律:
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部扶贫基金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为他用,有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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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4/10/09)

2004-10-9 酒政办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措施,也是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多地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市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有关工会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问题,并就企业改制中职工下岗、安置、再就业及职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商议确定。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市总工会会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旁听。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

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