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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1:59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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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使用海域而获批准的用海项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将本地区上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和下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申请计划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用证分发给沿海各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封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中英文全称,许可证内容条目也为中英文对照。
第九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后2位)、省别(2位,本办法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号见附件)、序号(5~10位)。
第十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编号由小到大发放,不得空号。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经发证机关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需更换或补办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并且启用新的编号,旧证收回,遗失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需要年检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时进行年检,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将每份许可证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各地原印发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限期予以更换,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施行。附件: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
辽宁省: 01
河北省: 02
天津市: 03
山东省: 04
江苏省: 05
上海市: 06
浙江省: 07
福建省: 08
广东省: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海南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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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18  汇综发[2008]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出口收结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存在问题。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参照使用)、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二、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凭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登陆核查系统,查询该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若该可收汇额小于企业本次申请结汇或划出金额,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核查系统中核注完该可收汇额,对不足部分,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和加盖业务公章,留存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备查。
三、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四、银行应将企业的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另行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各外汇分支局要对企业凭纸质单证办理出口收汇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企业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一:承诺书


承 诺 书
公司 (以下简称本单位)申请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 、 、 、 、 )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保证所提供的单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重复收结汇、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情况等问题。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结合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评选产生《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pdf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61007.files/n15252931.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