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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0:22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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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根据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各级行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解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5.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有关工程预算的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当地定客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3.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审查工程预算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审查工程预算人员的素质。
4.归口管理、指导所属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审查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5.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七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工作;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工程预算审查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审查工作预算工作的协调和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按照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经常检查审查工程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认真积累工程造价等基础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工程预算审查档案。
6.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汇总分析资料。
第八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预算基础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从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预算的具体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预算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预算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预算制度、预算审查复核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4.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分别比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审查
第十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都必须进行审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以其它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建设银行经办项目,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委托,代审代编工程预算或标底。
第十一条 审查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综合扩大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其他设计资料,经济合同或洽商协议等。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招标文件、标底编制依据等。
6.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除要全面审查外,还要选定审查重点,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行的审查预算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2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应根据审查的档案资料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的工程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费用构成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在下年4月底
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预算,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等。每年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应根据当年经办工作量,结合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经常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查后的工程预算,要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检查定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指标
已审价值
1.审查面=------×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2.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预算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3.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率=1- __________
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工程预算审查档案参考格式:
1.审查工程预(结)算、标底原始记录卡(略)
2.工程预(结)算调整表(略)
3.工程预(结)算定案、标底审查通知书(略)
4.工程造价分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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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聘任第七届国家督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聘任第七届国家督学的通知


教督〔2003〕2号


  根据国家督学聘任有关规定,我部进行了国家督学换届工作。第七届国家督学在保持原来聘任标准和办法的基础上,本着加强力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增聘了一些熟悉职业教育的同志以及教育督导工作的专家,并从中央有关部门增聘了几位同志担任国家督学。根据中央统战部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统战部推荐了6位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列入国家督学。


  第七届国家督学共99人,聘期2年。名单如下(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焰
于芳(女)
于玉梅(女)
马立(女)
马长冰
马有良
马钊

马叔平
马振海
王文湛
王日新
王可植
王光义
王茂根

王明珠(女)
王嘉毅
韦道昌
尹后庆
白金明
白景龙
邓渊源

冯振家
兰宏生
刘达中
刘来泉
刘炳琦
华长慧
成尚荣

毕全忠
杜小明
李世恺
李守信
李希贵
李英惠
李闻玺

李蒙恩
吴郁英(女)
沙塔尔•沙吾提
金汉杰
金学方
张少春
张凤禧

张民生
张志勇
张作功
张武升
张妹芝(女)
张茵(女)
张荣扬

陈白玉
陈玉琨
陈秀凤(女)
陈显青
陈谟开
陈德珍
周稽裘

孟凡杰
孟吉平
杨柏生
胡平平(女)
胡红星
俞恭庆
姜沛民

姚继业
袁桂林
袁晴凯
姬庆生
贾聚林
徐金山
钱一呈

高文浩
高玉琛
高维新
郭长宇
郭振有
黄介山
黄新茂

阎立钦
符鸿合
彭酉滨
彭智勇
韩清林
傅永和
傅正洪

鲁林岳
曾庆宏
温孝杰
腊寂山
董奇
靳伟才
颜振

薛喜民
魏力军







  特约教育督导员(国家督学):关三多 刘长铭 陈效逑 庞丽娟(女) 侯义斌 诸平(女)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后表彰暨博士后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各设站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改进和完善博士后制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



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博士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的指示精神,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博士后管理制度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学科专业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广泛、产学研结合日益紧密的博士后工作体系。目前,已在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363个,在企业等单位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318个;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37000多人,其中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达23000多人,造就了一支年轻、富有活力的博士后人才群体,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实践证明,我国博士后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有计划、有目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是一条有利于青年人才快速成长、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当前,我国博士后工作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培养出大批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加快对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特别是人才竞争需要我们创造更加良好的人才培养和使用环境;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需要增强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教育、科技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顺应新的形势,不断创新博士后工作,激发新的活力,努力把博士后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博士后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创新完善制度,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造就创新人才,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跨学科、复合型和战略型博士后人才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博士后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围绕国家“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工作,着力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质量。要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特别要注重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研究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公益性课题研究和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重大项目服务。



——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人才培养优先”的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积极探索并采取符合博士后特点的各项措施,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才、用才机制。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把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发挥设站单位作用相结合。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博士后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努力造就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目标



──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国家、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形成由人事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各设站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使用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资助方式,逐步研究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培养质量,稳步扩大设站规模和招收数量。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博士后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站稳步健康发展。到2010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比2005年底增长30%左右;科研工作站总数比2005年底增长50%左右;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预计达到8000人左右。新增设的流动站、工作站主要向新兴学科、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倾斜。



──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整体素质。着力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人均成果率高于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的平均水平,其中重大科研成果、自主创新成果和科研成果转化率要有较大提高,努力造就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创新型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博士后事业的总投入将超过15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倍。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投入达到10亿元,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额达到5亿元。地区、部门和设站单位也要相应加大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



进一步改革博士后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总体规划与政策制定,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审批、评估、表彰和培训以及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服务工作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博士后设站单位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政策,决定博士后招收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重点做好博士后的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改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制度。修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管理规定。各设站单位应依据岗位需要和研究工作特点,按照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



改进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式和方法。发挥工作站在联合招收中的主导地位和流动站的支撑作用,保障各方权益。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省(区、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部分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经批准后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施特别资助计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财政增长和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办法,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2006年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两年6万元提高到每人每两年10万元。



制定并实施博士后特别资助计划,对具有较大创新潜力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特别资助。有关地区、部门和设站单位应为获得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支持,对获得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增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工作的择优资助力度。



支持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在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择优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博士到这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建设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博士后培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要把加强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建设放到博士后工作的突出位置,增强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创新成果的能力。



各设站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计划落实、经费落实、保障落实。



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组织和协调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发挥其学科、人才、信息优势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对口帮助企业合理确定博士后研发项目和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完善站内各项管理制度,为企业博士后工作提供各类服务。



(四)健全完善博士后工作质量保证机制



要从各个环节入手,确保培养质量的落实。要严格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条件和评审程序,流动站、工作站每两年增设一次。完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实行严格评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严格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改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纪律约束、择优汰劣等管理工作。加强博士后经费管理和审计。



积极组织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鼓励和引导他们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勇攀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五)完善博士后服务与保障



构建高效、开放的服务体系。建设多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博士后供求信息发布、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出站人员跟踪等服务工作的信息化,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效能。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积极研究推进博士后保障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博士后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和优秀外籍博士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途径和合作渠道,鼓励和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加强学术联系和研究合作;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出国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