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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4:18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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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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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已废止)



1992-9-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
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9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