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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3:03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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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廊坊地区和廊坊市,新组建廊坊市(地级),设立廊坊市安次区。据此,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新建廊坊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为375名,由廊坊市所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及时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设立廊坊市安次区后,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在征得原选区选民同意后,作为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及时召开安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或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终止。其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变。



198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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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 1992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加快电力建设速度,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
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办电贯彻“以电集资、以电养电”的方针,实行“谁集资谁用电、
多集资多用电、早集资早用电”的政策。省以用电指标向地、市集资,地、市以用
电指标向县和企业集资。凡新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集资款可列入投资概算。
第三条 集资用电标准为:每交集资款一万元,可取得电力指标五千瓦、年用
电量三万千瓦时的使用权。交款满一年后兑现,二十年不变。电费按省规定计收。
南、北部地、市均实行还本不付息的办法。本金从交款后的第六年起开始偿还,
从偿还期开始十年还清。凡是将集资款纳入工程投资概算且又执行税前还贷的项目,
不予还本。
第四条 凡未集资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增加用电指标。其超
过计划指标的用电量,每千瓦时加征零点一元,用于集资办电。
第五条 省集资办电办公室和省三电办公室要根据每年新投产机组所增加的电
力、电量,制定集资计划,分配下达各地、市集资额度。
冀北电力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分地、市集资计划办理北部电网集资事宜。
第六条 各地、市集资办电办公室均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集资办电专项帐户,
管理集资办电资金,并按月向省集资办电办公室在省建设银行设立的专项帐户划交
集资资金。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本办法征集的资金仍按实际征集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提取经费和劳
务费,并免征各项基金和税收。
第八条 由省集资办电办公室将集中的资金借给省建设投资公司,省建设投资
公司按省计经委批准下达的电力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分别投入南、北网各电力建设项
目。
第九条 集资办电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回的本、息、利首先用于归还集资户
本金,余额继续投入新的电力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集资办电办公室和三电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9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标准,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我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间,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期末高管人员数”等指标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我会的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的累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期末数为截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余额数。

  二、“期末高管人员数”及其下级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令)执行,原统计口径废除。

  三、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对接系统,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