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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46:01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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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 称              限制条件                     备 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2 烧结机             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                                          、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             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 普通通用轴承
11 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 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 装载机             5吨级轮式
14 叉车              10吨级以下
15 普通矿山设备
16 一般电缆电线
17 普通铅酸蓄电池
18 干式变压器
19 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10万千瓦以下                  综合机组除外
20 工业锅炉
21 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 普通切削刃具
23 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 普通电梯
25 高、中、低压开关柜
26 普通电焊条
27 电钻、电动砂轮机
28 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 集装箱
30 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 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 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 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4 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  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       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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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我省渔港建设的新形势,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快省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原有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的《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

省财政设立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支持全省标准渔港建设。

第三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2号),加强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各地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实行渔港建设业主负责制,促进渔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标准渔港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近期目标的新立项建设的标准渔港。

第七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防波堤、护岸、码头和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分类补助”。

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概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作为计算依据,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
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项目,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竣工决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为计算依据,由省财政按25%的比例“以奖代补”(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40%)。

第九条 为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项目,对2011年以后中央立项的符合省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省财政酌情给予奖励。渔港等级如有变化,以中央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章 省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一类、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联合采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申报文件需附工程初步设计或工可批准文件。

列入省财政补助的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采用资金预拨方式,具体为:已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渔港项目,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工程初步设计已批准,但未经审核的项目,最多可预拨计划补助金额的75%;项目工可已批准,最多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50%,上述项目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再预拨省补资金到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一条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完工并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申报文件需附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列入省补助资金计划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各地申报的渔港建设项目经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列入省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按项目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标准渔港分年度建设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不能按期完工的渔港项目,将扣减5%的省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使用省补助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省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不定期对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

1.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2.变更建设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3.自筹资金不落实;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完工后,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共同组织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管好用好渔港设施,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同时废止。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