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荣凯
2002年4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序│文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号│名称 │ │ │├─┼───────────────────┼───────────┼─────┤│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 │云政发[1986]59号 │1986.5.16 ││ │企业的意见(试行) │ │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 │云政发[1986]149号 │1986.10.23││ │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 │ │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 │云政发[1986]160号 │1986.11.12││ │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 │ │ │├─┼───────────────────┼───────────┼─────┤│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政发[1987]10号 │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 │云政发[1988]60号 │1988.9.6 ││ │干政策规定(试行) │ │ │├─┼───────────────────┼───────────┼─────┤│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 │云政办发[1988]188号 │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1989]22号 │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 │ │ ││ │作的布告 │ │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云政发[1989]120号 │1989.7.14 ││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 │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 │云政办发[1989]196号 │ ││ │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 │ │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 │云政发[1989]178号 │1989.9.27 ││ │产的决定 │ │ │├─┼───────────────────┼───────────┼─────┤│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 │1990.1.24 ││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 │ │ │├─┼───────────────────┼───────────┼─────┤│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 │云政发[1990]71号 │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1990.10.3 ││ │的决定 │云政发[1990]186号 │ │├─┼───────────────────┼───────────┼─────┤│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 │1991.6.26 ││ │组制度的决定 │ │ │├─┼───────────────────┼───────────┼─────┤│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 │1991.8.9 ││ │政策规定 │ │ │├─┼───────────────────┼───────────┼─────┤│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 │云政发[1992]31号 │1992.3.3 ││ │试行标准 │ │ │├─┼───────────────────┼───────────┼─────┤│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 │云政发[1993]47号 │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4]79号 │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云政发[1994]111号 │1994.5.9 ││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 │ │ │├─┼───────────────────┼───────────┼─────┤│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4]182号 │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 云政发[1994]224号 │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5]125号 │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云政发[1995]188号 │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5]141号 │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 │1997.1.15 ││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7]7号 │ │├─┼───────────────────┼───────────┼─────┤│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 │云政发[1997]169号 │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2号 │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 │ │1998.2.15 ││ │管理的规定 │云政发[1998]27号 │ │├─┼───────────────────┼───────────┼─────┤│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8]122号 │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 │ │ ││ │奖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185号 │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 │云政办发[1998]179号 │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 │ │ ││ │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 │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 │云政发[1998]202号 │ ││ │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 │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 │云政办发[1999]1号 │1999.1.4 ││ │管理暂行办法 │ │ │├─┼───────────────────┼───────────┼─────┤│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 │云政发[1999]181号 │1999.9.22 ││ │理的暂行规定 │ │ │└─┴───────────────────┴───────────┴─────┘
附件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序│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号│ │ │ │├─┼─────────────────────┼──────────┼──────┤│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 │云政发[1990]29号 │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 │云政发[1990]113号 │1990.6.2 ││ │承包工作的通知 │ │ │├─┼─────────────────────┼──────────┼──────┤│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 │云政发[1990]114号 │1990.6.2 ││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 │ │ │├─┼─────────────────────┼──────────┼──────┤│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 │云政发[1990]171号 │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 │云政发[1991]10号 │1991.1.28 ││ │的决定 │ │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 │云政发[1991]28号 │1991.2.21 ││ │的若干补充规定 │ │ │├─┼─────────────────────┼──────────┼──────┤│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 │云政发[1991]79号 │1991.5.4 ││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 │ │ │├─┼─────────────────────┼──────────┼──────┤│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 │云政发[1991]80号 │1991.5.6 ││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 │云政发[1991]142号 │1991.8.21 ││ │题的通知 │ │ │├─┼─────────────────────┼──────────┼──────┤│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1]169号 │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1]206号 │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 │云政发[1992]54号 │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2]68号 │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2]123号 │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 │云政发[1992]177号 │1992.8.31 ││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 │云政发[1992]181号 │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 │云政发[1992]182号 │1992.9.4 ││ │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 │云政发[1992]200号 │1992.9.29 ││ │通知 │ │ │├─┼─────────────────────┼──────────┼──────┤│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 │云政发[1992]222号 │1992.10.22 ││ │题的批复》的通知 │ │ │├─┼─────────────────────┼──────────┼──────┤│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 │云政发[1993]11号 │1993.1.8 ││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 │ │ │├─┼─────────────────────┼──────────┼──────┤│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 │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 │1993.1.9 ││ │的通知 │ │ │├─┼─────────────────────┼──────────┼──────┤│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 │云政发[1993]21号 │1993.1.19 ││ │济意见的通知 │ │ │├─┼─────────────────────┼──────────┼──────┤│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 │云政发[1993]51号 │1993.3.5 ││ │意见的通知 │ │ │├─┼─────────────────────┼──────────┼──────┤│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 │云政发[1993]79号 │1993.4.13 ││ │格制度的通知 │ │ │├─┼─────────────────────┼──────────┼──────┤│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 │云政发[1993]144号 │1993.7.10 ││ │制实施意见 │ │ │├─┼─────────────────────┼──────────┼──────┤│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 │云政发[1993]280号 │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 │云政发[1994]2号 │1994.1.5 ││ │工作的通知 │ │ │├─┼─────────────────────┼──────────┼──────┤│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 │云政发[1994]71号 │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 │云政发[1994]85号 │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 │云政发[1994]199号 │1994.9.14 ││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 │ │ │├─┼─────────────────────┼──────────┼──────┤│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 │云政发[1994]200号 │1994.9.23 ││ │秩序的通知 │ │ │├─┼─────────────────────┼──────────┼──────┤│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 │云政发[1994]237号 │1994.11.7 ││ │意见的通知 │ │ │├─┼─────────────────────┼──────────┼──────┤│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 │云政发[1994]262号 │1994.12.8 ││ │的通知 │ │ │├─┼─────────────────────┼──────────┼──────┤│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 │云政发[1995]77号 │1995.5.8 ││ │实施意见的通知 │ │ │├─┼─────────────────────┼──────────┼──────┤│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 │云政发[1995]86号 │1995.5.30 ││ │(试行) │ │ │├─┼─────────────────────┼──────────┼──────┤│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云政发[1995]167号 │1995.11.13 ││ │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 │1995.12.21 ││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 │ │├─┼─────────────────────┼──────────┼──────┤│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 │云政发[1996]94号 │1996.5.14 ││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5号 │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6号 │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政发[1996]216号 │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 │云政发[1997]78号 │1997.5.26 ││ │区县的通知 │ │ │├─┼─────────────────────┼──────────┼──────┤│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 │云政发[1997]155号 │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 │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云政发[1999]201号 │1999.9.27 ││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 │ │ ││ │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 │ │1999.12.29 ││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办理统计管理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报送统计资料,
接受统计监督检查。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统计岗位证书》。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的规定;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受理,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故意上报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或者迟报统计年报和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缴罚款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需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
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统计检查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