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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6:15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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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7号


《长春市副信品价格调整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

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 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基金征收金额

50元以下
1元

50元—100元
2元

100元以上
5元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0K餐厅、卡拉0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基金: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六)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七)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八)“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企业可酌情减收。

第七条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由征收(代征)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价调办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减免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免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减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项待缴部分

第八条 各征(代)收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按规定及时征收.并于次月10日前将所征基金上缴市财政基金专户;各征(代)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各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并如实填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旅客收取的基金不记入营业收入。

第九条 征缴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二)代收代缴单位;

(1)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收:现金(银行存款)

收:暂存款

代缴时,付:暂存款

付:现金(银行存款)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代缴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各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牧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劳务费用。

基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照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但是故意不足额交纳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逾期30日内不交纳的,每日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内金;超过30日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

(三)个体工商户无故拒交基金的,由物价或代征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四)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有意阻拦、包庇或者拒绝交纳基金的,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

(六)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府[199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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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规范建筑业劳务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建筑业用工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建筑业劳务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务交易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
  三、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承发包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的能力,并达到相应的标准;依法进行建筑业劳务交易,受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四、市建委是我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统一管理并核发《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业劳务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确认劳务分包企业的交易资格;
  (三)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提供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四)为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发包、企业招工等有关信息服务,接受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咨询;
  (五)协助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劳务企业,对建筑业的泥工、木工、钢筋工、管道工、油漆工、起重工、桩工、砼工、机械操作工等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设置建筑业劳务交易场所,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洽谈设施和相关服务;
  (七)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为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和劳动合同鉴证;
  (八)配合市劳动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调解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核查。
  市交易中心办理就业登记、证书发放和录用备案手续,要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
  五、建筑业劳务承发包规定:
  (一)建筑业劳务交易在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劳务承发包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接受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
  (二)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外地建筑业劳务企业,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按《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在相应资质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业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招投标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劳务发包时,需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直接交易获得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需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发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其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劳务分包的合同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
  (七)提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诚信履约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连续与其签订其它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应在市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八)劳务发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和日常施工管理;
  2、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3、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劳务分包工程款;
  4、协助有关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市交易中心查询劳务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5、与劳务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市交易中心查询发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2、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3、接受发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他工作,组织文明施工;
  4、接受市有关部门对其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5、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六、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规定:
  (一)需要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务工人员进入交易市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和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领取《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凭证就业。务工人员被建筑业企业招用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凡在本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在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三)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劳资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务工人员,并按规定签收,不得交由清工承包者发放。
  (四)用人单位应负责做好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务工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操作或违章作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制度建设,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创建文明服务窗口。
  (二)市交易中心要努力降低交易门槛,提高交易频率,按有关标准收取建筑业劳务交易服务费,不得擅自收费。
  (三)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廉洁自律,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以及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采血笔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血笔使用安全,预防交叉感染,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血笔(用于配合一次性采血针采集末梢血,包括作为血糖检测系统、血糖监测系统、血糖检测仪等血糖检测器械组件的采血笔或采血器)说明书应当在注意事项中明确“采血笔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同时,说明书还应明确采血笔清洁、消毒的方法。

  二、各采血笔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血笔说明书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采血笔说明书的申请。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说明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审批职责和审查程序,在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采血笔说明书的备案审查工作。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采血笔审批情况和说明书备案审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