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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10:13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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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建设部 国家工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下列情况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予以核准登记:
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国家核拨部分经费或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下设的独立的设计公司等应单独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等业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城镇规划设计。包括: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村镇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咨询服务。包括:
1.对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研究,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3.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选址的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论证;
4.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比较、论证;
5.为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情报、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6.论著评价、研究成果的鉴定评议;
7.代编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评定投标,代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书。
(三)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申请上述业务时,可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业务,如本单位开发的技术产品、规划专业的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在本地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须经本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承担本市范围内的任务。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登记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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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4]30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4年6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创共青团、少先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共青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和运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经验,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实践育人,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优势和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实施内容

  (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把加强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首位。针对中学生,广泛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健全在中学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的机制。联合有关部委制定《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的意见》,并编写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全国统一教材。各地要按照全团统一部署,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今年力争在70%的中学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2005年达到90%,2006年实现全国中学普及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条件较好的市(地)、区(县)可试办网上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要健全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校、区(县)、市(地)三级管理体系,做好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与高等学校相关教育的衔接工作。针对少先队员,要通过开展队旗、队徽、队礼、入队仪式和民族精神代代传、星星火炬代代相传、少年军校等活动,培养他们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弘扬民族精神。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1.深化和创新中学生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各地要进一步普及中学生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深化内涵,丰富形式,拓展范围,力争在今年内使开展这项活动的城乡中学达到总数的90%。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契机,探索开展16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活动,由团组织联合社区居委会、公安局、法院等有关部门在社区、学校举行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并对中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成人意识。

  2.实施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以育人为目标,以培养中学生的公民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实现中学共青团参与素质教育的有形化,将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格局。各地中学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参与中学综合实践课教学、评价的机制,围绕思想道德教育、科技创新创造、技能训练、健康审美四个方面广泛开展活动,引导中学生自觉实践、自主参与,提高基本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3.开展城市少年儿童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各地少先队组织要以“同在一片蓝天下,手拉手共同成长”为主题,广泛开展城市少年儿童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使更多少年儿童感受到友情的可贵,引导他们培养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优秀品质。实施“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提供资助,为他们营造平等、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4.深化少年儿童“雏鹰争章”活动。少先队组织要适应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的新要求,配合第八次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动“雏鹰争章”与基础教育新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基本目标,构建和完善雏鹰奖章体系,使之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基层少先队组织要尊重少年儿童的自主性,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激励他们的创造性,开展经常性的雏鹰争章活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三)加大青少年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推介力度

  各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发挥文化育人的重要作用,结合“五个一工程”评选,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不断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优秀图书、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精神文化产品,尤其要抓好龙头产品,突出特色,多出精品,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加强优秀未成年人读物推荐工作,引导未成年人多读书、读好书。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将组织优秀词、曲作家集中创作并面向全社会征集一批洋溢着伟大民族精神,符合未成年人特点,通俗易懂、易于传唱的优秀歌曲,引导未成年人从中汲取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丰富营养。

  (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

  重点扶持建立一批青少年活动场所。2004年至2008年,团中央将每年争取财政部专项建设经费1000万元,重点扶持建设82个青少年活动场所,力争全国每个地市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所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基本消灭空白点。县级青少年宫的建设重点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利用返还公益金或通过社会募集等方式,建设更多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各地也要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建设。

  建设一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网站。团中央将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专门网站——“青少年思想道德网”(www.daode.youth.cn),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续办好“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爱国主义教育网站,新建邓颖超、任弼时、陈云等12个专题网站,结合纪念五四运动85周年建好网上“五四运动纪念馆”。通过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在青少年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五)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依托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采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托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广泛开展“青春自护行动”,教育未成年人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继续深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积极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

  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开通网上禁毒教育展览馆,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联合教育部门大力实施“净化校园工程”,引导未成年人自我教育,清除和远离“粗口歌”、有害卡通画册、淫秽“口袋本”、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电子游戏等。深化预防艾滋病“青春红丝带”行动,在青少年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遏制艾滋病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深入实施青少年网络文明工程,大力推进“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开展“社区网络文明行”同伴教育活动,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提高网络文明素质。

  (六)加强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建设

  健全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工作者队伍。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少工委的有关规定,配备好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推荐、选派业务过硬、工作热情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的条件进行配备,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进行配备。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团委书记、辅导员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能力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省(区、市)、市(地)、县(市)应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加强对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力度。把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的师资培训渠道,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工作水平。全国少工委重点做好对西部地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工作,争取今年内免费培训1500名基层少先队辅导员。广大少年儿童工作者要规范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为少年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壮大未成年人社会化工作队伍。以志愿服务为主要方式,吸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社会人士和“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加入志愿辅导员者队伍,广泛开展“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校外志愿辅导员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办法,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组织发动全国受到县以上团组织表彰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就近就便与少先队开展“心手相连”结对活动,协助学校和少先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七)建立未成年人社区评价体系

  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为主导,建立由社区党组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青年中心、青工委、居民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和学校代表组成的综合评价机构,围绕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学素质、体质体能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个性心理素质等方面,实施综合评价,并与学校和单位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调动青少年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积极性,逐步实现青少年学校评价、单位评价、社区评价的统一。

  (八)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

  团属青少年研究机构、团校、青干院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理论研究作为重要课题,加强相互协作,进行深入研究,定期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要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重要指标体系,对这些指标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要加强对新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研究,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律的研究,推出一批符合未成年人实际的研究成果,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实践。组织编辑、整理、出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系列精品丛书,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论坛。定期邀请有关方面领导、青少年教育专家、社会各界人士、优秀未成年人典型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举行报告、对话、研讨等活动,并以论坛为载体,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活动,展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的成果。

  (九)加强表彰、宣传力度

  开展优秀青少年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深化和改进全国十佳少先队员、中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希望工程之星、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等评选表彰活动,加大对优秀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倡导健康的成长观。

  团属新闻媒体要以多种报道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团、队组织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实践经验,宣传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典型做法、典型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注重发挥重要言论的导向作用,组织、发表评论性的文章,广泛宣传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程度。

  三、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若干意见》精神上来。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团委、少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和投入上的支持,优化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条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改善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物质条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社会化的工作队伍。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机构都要参与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挥优势,反映未成年人的思想、愿望和呼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出台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及青少年工作规律的未成年人工作规划。

  3.求真务实,狠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多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办几件有影响的大事,形成声势,抓出实效。要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工作方法,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要求,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路、方法和途径。

  4.创新载体,形成品牌。要继续抓好现有工作载体,同时要不断创造新载体,全方位参与到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中。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工作品牌,依法运作和维护品牌,不断扩大品牌活动在青少年中及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建立机制,提供保障。建立领导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加强协调,统一推进。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级团组织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管理,严格考评。强化服务机制。贯彻服务育人的要求,搭建服务平台,巩固服务阵地,创新服务手段,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服务。

  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意见作出具体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团中央办公厅和少年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技术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各种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非金属材料、用品和工具设备等;
(三)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四)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37Bq/L的有机闪烁液;
(五)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气、废水、废料;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其固体废物。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的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必须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且凭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收贮证明向省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和登记手续。
产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措施,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使用单位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应当送省放射性废物库代管。省放射性废物库应当确保暂存的放射源安全回取。
第九条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排放。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分类标记,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和丢失的安全措施。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收贮方有权拒绝收贮。
第十一条 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必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如实向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积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稳定,无挥发性,无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废液必须转化为固化物。
第十四条 送贮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收贮方提供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废放射源必须提供原始档案;
(二)废放射源应当放在专用的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说明卡片;
(三)将放射性废物按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T1/2≤5.3年),和长半衰期(T1/2>5.3年)三类分别装入专用包装容器内;
(四)包装体外表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平方厘米;β<0.4Bq/平方厘米;
(五)包装体表面剂量率不超过0.1mSv/h,袋装包装体积不超过0.03立方厘米,重量不超过20kg;
(六)按规定办理放射性废物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放射性废物、暂存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次性交清有关费用。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用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规定,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入库后,收运人员、运载车辆和工具应当进行表面污染检查后方可离开库区。表面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八条 省放射性废物库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技术培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放射性废物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放射性废物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产生、贮存(或暂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存放放射性废物、丢失或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送贮放射性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