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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6:25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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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劳动部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1993年10月20日,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十)财政给予的补贴;
(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银行“代为扣缴”的结算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送各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进行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三)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六)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七)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出;
(八)提取管理服务费;
(九)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必须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凡异地调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金转移时,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值、增殖。基金保值、增殖所获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基金保值、增殖的一般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第六章 管理服务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自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上解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支出范围:
(一)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
(二)补助工资。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临时工工资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补贴、奖金等。
(三)职工福利费。即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费用,抚恤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即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按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副食价格补贴,生活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粮价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
(五)公务费。即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器具设备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用油燃料费,用车费,会议费、培训费、场地车辆租赁费,公路养路费等。
(六)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和办公用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图书购置费,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七)修缮费。即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八)业务费。即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大宗帐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等。
(九)其他费用。即以上未包括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用。
(十)服务费。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包括购置退休人员活动器械费用)、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等。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费年末结余可转入专用基金,按财政部门规定比例分配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必要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车辆的购置费和零星土建工程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包括新建、购置职工住宅和弥补福利费不足等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到年初有预算,季度有考核,年终有决算。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准挪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短款,由单位领导人批准报销;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由单位领导人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要及时核对、清理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存款数额,除留用必要的储备金外,其余基金应及时办理定期储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审批手续,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支票,设置专用登记簿登记,并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守保险箱(柜)密码秘密。签发支票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凡与现金有直接关联的帐册(总帐、管理费支出明细帐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第二十六条 已经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存据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保证帐单、单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购买有价证券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的有价证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或委托金融部门代为保管,确保帐券相符。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会部门要建立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备查簿。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物资基础,各地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或单价低于200元的大批同类物品。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如下:
第一类:房屋;
第二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及其配套设施,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等;
第四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使用的设备与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财会部门要进行金额控制,保管人员要登记实物数量和金额,并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丢失和损坏。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都要通过会计处理帐务。
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家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和出租、出借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办妥出租或出借手续的,任何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一)固定资产必须每年定期清查盘点,发生盈亏,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二)固定资产报废价值不超过3000元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作为重置固定资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小量的随买随用的材料购进可直接作管理费或专用基金支出报销,不记材料帐。大量的经常使用的材料购进,先登记材料帐,领用时再作管理费或专用基金支出报销。对购入、调入和领用、调出的材料都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财会部门根据材料管理部门验收或发讫送来的材料购入、调拨原始单据,经审核后办理付款、收款或转帐。
库存材料要每年清点一次,如有盘盈和盘亏,应查原因,属于多出和自然损耗部分由单位领导批准,做为增加或减少支出处理,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由本单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执行情况,基金的积累实力和保障程度,基金的收入、支出、调剂、增殖、管理情况,基金的损失状况及原因。分析报告应报送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要建立财务检查制度。财务检查、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各项违纪金额,应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实行预算管理。根据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期限,按年编报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按季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计划指标,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加减本年度影响基金收支变动诸因素的预测数据,来确定和编制预算。管理服务费预算既要保证社会保险工作和退休服务工作的需要,又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编制等有关因素预测编制预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核销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
年度决算的编制,必须按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分清各项基金收支渠道,实事求是编报。要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帐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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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四川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四川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3日四川省政协八届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
四川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
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搞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基层政协提案工作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应当作为提案提出。

(三)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书写应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按照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提案基本要求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作为意见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作为政协建议案,送中共四川省委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对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作出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
提案的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三)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增加透明度,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提案的落实措施。
(五)办理答复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根据内容分别抄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
(六)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对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提案委员会要确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要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内容属于中共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的,均由其办公厅负责办理。办理答复前,如有必要,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系,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跟踪提案办理情况,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报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处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委员反馈意见、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并解释。



2000年12月23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青卫医〔2005〕6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

为了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各窗口单位和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发至县级卫生局、医疗机构)

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准则。

第二章 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患者至上,热情服务。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自觉维护病人权利,为解除病人病痛尽心尽责。

  第四条 文明服务,仪表端庄,举止大方,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行医,诚信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尊重病人权利,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七条 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衣着整洁。医务人员在检查室、病房、诊室、手术室、监护室等工作场所不使用手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认真负责,检查及时准确,操作认真细致。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九条 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 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一条 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行医,文明执业,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及时、准确、规范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四条 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按处方权限,严格掌握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适应症。

  第十五条 执行“医患谈话制”,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和未经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得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十六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被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三条禁令”、“六不准”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护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

  第十九条 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医护密切合作,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一条 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待病人热情亲切,仪表端庄大方,不染彩发、彩甲,工作期间不佩戴戒指等影响操作的饰物。

第二十三条 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第五章 医技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热情服务,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报告,缩短病人诊疗时间。

  第二十六条 工作认真负责,详细向病人交待检查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第二十九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 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 后勤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主动为临床一线及医院各部门服务。做好下收、下送、下修工作,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第三十一条 厉行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及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美化环境,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第三十三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作尽心尽责,勤奋勤俭,密切配合,讲求实效。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情况心中有数,决策科学正确,解决问题及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平等待人,团结同志,密切联系医务人员,经常倾听群众意见,调动群众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努力学习,更新思想观念,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行政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青海省县以上医疗机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



一、导诊台

1、仪表端庄,佩戴胸牌,准时上岗。

2、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3、经常巡视大厅,引导病人挂号、候诊、检查。

4、主动为残疾人、高龄老人、久病体弱病人、农牧民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轮椅,并陪同诊疗全过程,合理安排、优先检查。

二、挂号室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热情。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3、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热情。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三查四对”(查处方错误、查配伍禁忌、查药品质量、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用法)。交待清楚口服药物使用方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

五、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服务。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详细说明检查要求。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摄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对异性病人进行检查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向病人详细说明取报告单的时间及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签字)清晰。

六、检验科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 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服务主动热情。

  2、严格履行职责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对”(对姓名、对项目、对编号),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纸。

  4、向病人说明取报告单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签字)清晰。

七、注射室、输液室

  1、准时到岗,挂牌服务,热情接待病人,态度和蔼,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认真查看药品有效期、澄明度、配伍禁忌,做到准确无误,防止差错。

  3、严把药品皮试关,注射时和注射后认真巡视、观察病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保护病人隐私,按规定安排好男女病人注射。

八、急诊室

  1、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有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按时巡视留观病人,随时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服务热情主动,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为病人排忧解难。

4、对遭遇意外事故无家属陪同的病人应及时设法通知病人家属。遇重大意外事故,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报告。

  5、抢救药品、物品定期检查补充,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展开。

九、食堂

  1、立足本职,面向临床,全心全意为病人和职工服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保证食品卫生与质量,避免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合理定价。

  3、态度和蔼,热情服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治疗饮食。做到订餐、送餐到病人床头,保证热菜、热饭。定期下病房听取病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病人就餐率和满意度。

  4、根据病人要求,开展特色服务。合理安排就餐时间,落实保暖措施。保证室内外整齐清洁,做到无蝇、无鼠、无蚊。

十、门卫

  1、着装整洁,规范服务,仪表端庄,文明执勤。严格出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探视、陪伴制度,严把物品出门关。

  2、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问询,为病人或家属排忧解难。

  3、恪尽职守,维持院内安全和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