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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3:47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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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08号



(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港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林水、电力、气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港航监督机构做好船舶"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涌潮安全管理


  第四条 钱塘江因受潮汐影响,在特殊地理位置和条件下,周期性地发生波峰破碎倒卷形成涌潮时,为船舶防涌潮期。
  第五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其进行的防涌潮技能指导。
  第六条 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经常对其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处于适航状态和良好技术状况,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涌潮安全教育,保证船舶在涌潮期的适航性。
  第七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相应高一等级锚系设备和能接收涌潮、气象警报的通讯设备或接收器,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有关船闸、作业区、装卸点亦应配置涌潮、气象警报接收器。
  第八条 在防涌潮期内禁止载重20吨(不含20吨)以下的船舶驶入钱塘江水域。在防涌潮期内对不熟悉钱塘江涌潮的外地船舶,应当由港航监督机构或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部门引航。
  第九条 防涌潮期间,港航监督机构应视涌潮情况发布涌潮警报,并将涌潮经过的高度、时间在涌潮警报中发布;信号台悬挂有关禁止航行信号标志。
  第十条 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航行船舶(不含海船,下同)不得驶入钱江一桥下游水域。在钱塘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规定进入避涌潮锚地或指定的锚地锚泊避涌潮,船员必须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涌潮警报发布后,钱塘江水域各渡船、客船必须按规定停止营运,并驶入锚地锚泊避涌潮;有关船闸应停止将船舶放入钱塘江水域;装卸作业区、装卸点必须停止作业;严禁船队拖带过涌潮。
  第十二条 涌潮过后,港航监督机构应及时解除涌潮警报,恢复船舶通航。信号台应悬挂准许航行信号。


第三章 防洪水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钱塘江水域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或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流量大于等于4000立方米/秒时,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即进入船舶防洪期。内河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内河即进入船舶防洪期。新安江、富春江、青山水库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第十四条 船舶防洪期间,港航监督机构应视洪水及流速情况,发布航行防洪信息、限航、禁航通告和确定停航时期。
  第十五条 船舶防洪限航期间,除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运输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停航。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运输船舶在防洪限航期航行,必须保持安全航速,船舶逆流航行时,航速不得小于2.5公里/小时;船队通过桥孔时应当系正短缆,并加固拖缆,必要时可实施分批拖带或拖曳等措施。船长、被拖船长应亲自操舵,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七条 防洪期间海船进出钱塘江水域应当向当地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航行。
  第十八条 新安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5公里水域,白沙大桥上游水域的船舶必须到白沙大桥下游安全水域避洪。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1公里水域,大坝下游的船舶必须到安全水域避洪。
  第十九条 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内河流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流量大于6000立方米/秒时,港航监督机构应视航段流速发布禁航通告。禁航期间船舶禁止航行(海船除外,但不得进入钱江二桥以上水域)。解除禁航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恢复船舶通航通告。


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防台警报和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钱塘江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港航监督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钱塘江水域船舶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富春江、浦阳江、内河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到锚地、锚泊停泊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不配备涌潮、气象警报通讯设备或接收器的;
  (三)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上10O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限航、禁航规定航行的;
  (二)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三)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四)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五)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六)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七)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经港航监督机构发出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必要时港航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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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等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7]2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设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特别是2002年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以来,我国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无障碍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对促进“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十三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

  创建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建设要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各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08年对创建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

  附件:1、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霸州市

  山西省:

    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运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满洲里市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鞍山市、瓦房店市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辽源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扬州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

    合肥市、黄山市、淮北市

  福建省:

    福州市、三明市、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九江市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临沂市、邹城市

  河南省:

    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

  湖北省: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石市

  湖南省:

    长沙市、张家界市、衡阳市

  广东省: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中山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市、攀枝花市、资阳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

  云南省:

    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西安市、宝鸡市、榆林市

  甘肃省:

    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

  青海省:

    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

  黑龙江农垦总局:

    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

  附件2: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或规则性文件。

  (三)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分工负责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一)缘石坡道

  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为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二)盲道

  城市各区、县、镇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三)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三、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3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四、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三)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8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三)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建设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要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入和使用。

  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三)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没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等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一)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二)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

  (三)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四)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五)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六)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5〕1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
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农牧民增收减负的稳定基础和长效机制,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对自治区实施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推进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办法。
一、合理确定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苏木乡镇一律不再负担教育支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上来。要进一步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增加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比重。要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凡属自治区、盟市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应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旗县、苏木乡镇财政。自治区、盟市委托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除以劳代酬外,一律不得要求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跨区域的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受益情况,并考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负担比例。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机制,防止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盲目地、无约束地扩张自己的事权,变相加剧财政困难。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按照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支出标准,保证五保户供养、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等公共事务管理支出。
二、提高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其职能的自我保障能力
考虑到我区地域辽阔,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行“省直管县”行政成本较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自治区继续实行盟市管理旗县的方式,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各盟市要根据目前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实际状况,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体制,提高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确保取消农牧业税后,旗县、苏木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
自治区、盟市要本着适当向旗县倾斜财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合理、规范地划分自治区、盟市与旗县的收入范围,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旗县、苏木乡镇或提高旗县、苏木乡镇分享比例,调动旗县、苏木乡镇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缓解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困难。
自治区要进一步规范对旗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旗县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的支持力度;改革和完善自治区财政对旗县财政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财政管理薄弱旗县的监管力度,切实帮助旗县解决实际困难。盟市也要采取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专项开支等多种措施,拿出一部分财力用于对旗县的转移支付。旗县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盟市要合理调节辖区内的财力分布,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困难旗县和苏木乡镇的转移支付,调节旗县间财力差距。
旗县要根据苏木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级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分配关系,确定乡级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标准,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难苏木乡镇,旗县财政要予以补足,保证其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
旗县和苏木乡镇要合理确定村级组织的支出标准,对村级组织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要给予补助,保证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正常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除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外,自治区和盟市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先用于弥补税费改革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缺口。
三、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
各地要根据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等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进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强化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在保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苏木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级资金权属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征得村民同意后,全面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
四、坚决制止乡村新增债务,全面清理和积极化解历史债务
今后,任何部门和地区一律不得给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以及要求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各级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债务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监控和管理。通过规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行为,完善基层干部考核指标,明确新债责任追究,实行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主要负责人离任债务审计等,坚决制止税费改革后乡村新增债务。对税费改革前形成的债务,要以旗县为单位,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