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发〔2009〕89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司备灾处会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及时收集核实灾情,确认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确定。
二、救灾应急四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地震灾害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四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有关应急信息;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救灾司或国家减灾中心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确定,并报告分管副部长。
三、救灾应急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三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省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与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民政部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示。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确定,并报告部长。
四、救灾应急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二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密切跟踪灾情动向,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2小时与灾区省份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建议由民政部部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导。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后勤保障。
救灾司综合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确定。
四、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减灾委正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新闻。
2.视情况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全部人员参加救灾工作。部总值班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各处室(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24小时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3.及时协调和协助部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中办、国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协调办理国务院应急办和部有关决定事项,督促中央和国务院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视情况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民政部部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
六、其他情况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规程。
(二)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事部直属机关党委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机党 〔2007〕16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党组织:
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按照部党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现就认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阐述了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深刻回答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好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切实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为顺利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完成人事工作各项任务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主要安排
1、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人民日报》6月26日刊发的关于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新闻稿,以及6月28日开始刊发的评论员文章,深刻领会讲话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学习可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个人研读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单位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列入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于近期专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充分发挥中心组在学习贯彻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3、七月中旬,部里拟举办一次报告会,请中央党校教授来我部进行专题辅导。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参加。七月份部里召开的理论务虚会,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行。
4、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机关党委工作简报、中国人事报、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刊登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浓厚氛围。
5、各单位党组织要将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与我部正在开展的迎接十七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认真抓好对照检查与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与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做好各项人事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推进人事工作的创新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各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各单位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学习计划,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
请各单位及时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报机关党委。
人事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