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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3:56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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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一日


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黄部队军人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就业安置。
(一)副营职(含)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现役五、六级士官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等,都有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的义务和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驻军军人配偶安置任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开辟适合军人配偶就业的岗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领导机关,民政部门是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协调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国家公务员和进入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的驻军军人配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入企业单位职工身份或有就业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无工作驻军军人配偶。
第五条 重点安置就业的对象为: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驻军军人配偶以及团级以上军官(含技术9级以上)的驻军军人配偶。其他驻军军人配偶工作安排实行政府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鼓励自谋职业。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参照原岗位对口予以安置。对未能安置就业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就业的不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干部转业后其军人配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第六条 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区县分级负责的办法。驻各区县(含屯溪区)部队的驻军军人配偶,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安置。96151部队机关等驻市中心城区的驻军军人配偶,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工作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驻军军人配偶接到安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九条 对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占单位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驻军军人配偶,并有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驻军军人配偶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已安置就业的驻军军人配偶,因工作调离该岗位后,该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符合该岗位条件的驻军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在接收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驻军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减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驻军军人配偶工作。
第十二条 驻军军人配偶因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等待业期间,未能发给基本生活费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未安置就业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驻军军人配偶档案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未安置就业、待业和下岗工人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理。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由代理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对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或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和领导取消参加当年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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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已按照规定告知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过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质量体系检查、专项检查、产品质量摸底性抽查和其它日常现场检查。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部署和督导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需要时可直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培训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实施重点监管,并制定、公布和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发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确定的重点监管目录及相应的生产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质量体系抽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摸底性抽查。产品抽样和现场检查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派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的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质量摸底性抽查,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或产品抽查情况应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结合行政区域生产实际和日常监管要求,逐级落实到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七条 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日常监管档案。
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企业基本概况: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含委托生产地址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范围、邮编、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事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
  (三)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及跟踪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抽查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
  (五)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
  (六)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七)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情况报告;
  (八)信用管理记录;
  (九)表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第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开展对生产企业的信用评定分级,施行分级监管。信用评定和分级监管的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生产企业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当年日常监督检查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并写明理由,存入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一)当年通过或周期复查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
  (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或摸底性抽查连续二次抽检合格的;
  (三)上年度监督检查无限期改正内容、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级别为最高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点监管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填写《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附件1),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拟定监督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并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中如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产品《生产实施细则》记录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重点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否决项等规定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有违法违规的,应依法处理;非职能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有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事项,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分析汇总(报送要求见附件2),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3),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在次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布置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专项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月14日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要求
  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http://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45/A64006730_2.html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函〔2007〕151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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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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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6.4 社会救助
6.5 保险赔付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8.3 应急技术保障
8.4 人员安全防护
8.5 公安、交通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9 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9.2 修订与更新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1.2 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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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
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使我市及毗邻水域内遇险的船
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
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水上运输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水上运输事故预
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
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
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
管理机制。
⑶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
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运输事
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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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水域范围及其毗邻水域内水上运输船舶、
浮动设施等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
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
急中心)其组成机构为: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系统工作的副市
长。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
任由市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
府有关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
一协调市水上应急各成员单位、驻资部队、武警、公安、县(市、
区)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水上应
急中心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搜集、上报事
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
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水上应急中心的指示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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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
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地应急合作、
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
责,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
理等应急工作。

⑴ 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
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运输事故
险情报告。
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
指导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
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运输事故
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和车辆征用,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
犯罪案件。
⑷ 市水利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应急行动,按现场指挥
要求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或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为水上救援
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
⑸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负责组织险
情水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
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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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市城管局:参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和事故处
理。
⑺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
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
当临时救助。
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对水上运输事
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
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⑼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水上运输事故处置相关资金保障。
⑽ 市环保局:遇有水上运输事故造成水域环境重大污染时,
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⑾ 市电信、移动公司:为水上运输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
畅通提供保障。
⑿ 市气象局: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水域重要天气信息及预
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⒀ 市军分区:根据市水上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驻资部
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
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县(市、区)
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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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
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
作。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市水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驻资武警支队、专业潜水
救捞队伍组成。同时设立救援物质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
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专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
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以
及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
的信息。

⑴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
和预报,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
气象依据;
⑵ 水利防汛部门对汛期江河水情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
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
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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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
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
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时,应同时将涉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局、市
海事局传送,市海事局要向水上运输单位、业主通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
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
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
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运输事故险情
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辖区水域环境安全
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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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48 小时以上;

⑸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
故;
⑵ 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重要航道
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内;
⑷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运输
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
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 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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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其中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水上应急中
心应在4 小时内向省水上运输应急中心报告,并抄告省地方海事
机构。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
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
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
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行动
水上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
时的气象和水文,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相关
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
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的水上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
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
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水上
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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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5.2.1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
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
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
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
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县(市、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
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水上
运输事故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
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水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2.3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
(市、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
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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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
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
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
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
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
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按有
关规定安置。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
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
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救助。

6.5 保险赔付
事故船舶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
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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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
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在规定
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和重大的事故10 日,特别重大的
20 日)

7.1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
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
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
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
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
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
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
通信畅通。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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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
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
量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
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
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
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
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运输
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应急中心聘
任。

8.4 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
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
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
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船舶、
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陆上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
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 治安、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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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
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
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
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
治,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水域
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
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
审计与监督。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县(市、区)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
传,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水上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
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
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 年组织一
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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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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