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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9:19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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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2月27日(星期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三名小学生因未能交足在游戏厅玩电子游戏机的钱,竟被游戏厅老板残忍地杀害。3月11日(星期六),江西省上栗县一个体非法烟花爆竹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其中有14名少年儿童,另有12人受伤。对此,中央
领导同志十分关心,并做出了重要批示,这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极大的关切。为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合理安排好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工作,现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负”工作。与此同时,各项措施一定要积极稳妥。今年年初,我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作出了积极反应,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了有关“减负”的规定。“减负”工作已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从实际效果看,学生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善,“减负”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各地在认真抓好“减负”工作时,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减负”与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关系;“减负”与
考试的关系;“减负”与培养学生顽强意志、刻苦学习精神的关系。在加快课程、教材,中考、会考、高考等相关配套改革的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方面要认真抓好课堂教学,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将认真抓好中小学生课余时间的合理
安排和管理作为“减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实,切实把“减负”引导到促进中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上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在新形势下,要适应新要求,把“减负”后空余出来的时间用于开展适合学生特点、激发学生兴趣的丰
富多彩的活动。要通过“减负”,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他们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提供更加广泛的空间。要注意研究解决“减负”后进一步暴露出来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组织课外阅读、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等多种多样的
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中小学不得提前放学,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学生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创造条件。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挤占、减少体育课、体育活动的时间。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假日、公休日将现有的体育场馆设施充分向学生开放。
三、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合理安排与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告别“四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OK厅)的活动。同时,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团体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宫、馆、家、站”和其它校外活动基地、营地等各种校外教育机构
,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并将学生参加情况纳入对本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教育系统管理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存在挤占、挪用出租学校体育、文娱、科技等场馆设施的,要限期腾退。到期未腾退的,要追究这些机构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力
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或调整好学校场馆设施的建设和器材配备的规划。在制订规划和安排资金使用时,对急需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要优先考虑、重点保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近期有关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有丝毫疏忽和懈怠。各地在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中,安全检查是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对学校教学楼
、礼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及各种活动设施、器材,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证学生在一个平安的环境中学习、活动、生活。目前,天气转暖,正值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
生和幼儿外出春游的季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或春游、劳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时,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一定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结合今年“安全教育日”活动主题,做好对学生的卫生防病和集体饮食安全教育
,防止各种食物中毒和服用药物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做好雨季、汛期校舍安全保护工作,出现危房要及时维修加固,严重的要搬迁拆除,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六、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方案或贯彻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20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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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阳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阳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阳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晋劳社医[2003]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境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待条件成熟后,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可根据本人需要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4.5%的,不建立个人帐户,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在原用人单位建立的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继续使用;缴费比例为8.8%的,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按照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从业人员按我市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阳泉市大病统筹保险,每月缴纳大病统筹费5元,随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大病统筹费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集中向商业保险机构代为投保。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只可以使用个人帐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80%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年后,可按全市统一政策全额享受阳泉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可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阳泉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参加医疗保险的;

(二)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在60天内参加医疗保险的;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按规定继续缴费的。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停止个人帐户的使用和配置。欠缴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后,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愈期3个月未缴费的,视为自动脱保,缴纳的保险费列入统筹基金部分,不予退还。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缴费年限满25年,女缴费年限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二)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年限的,可按参保时的实际年龄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但实际缴费年限均不得低于10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以退休前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参保单位就业后,单位为其接续医保手续,并享受该单位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并入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统筹金统一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虚报、冒领医疗保险金,对虚报冒领的费用应全部予以追回,并对灵活就业人员处以虚报冒领费用3—5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停止享受半年至一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情况,对经办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有关医疗保险事宜,按照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等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地走上新生之路,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重新犯罪作出了贡献。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我国每年将有二、三十万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原有的某些安置和帮教措施已不完全适用,这项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

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
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二、转变观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不断改进工作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既面临挑战,又有新的机遇。一方面,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性增强,某些行政性安置、帮教措施落实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工作机制的逐步健全又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因此,既要充分估计、正确对待这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又要看到这方面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坚定信心,增强开拓进取精神;既要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又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不断调整思维方式,改进工作
方法。要由行政手段为主逐渐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要由部门行为为主逐渐向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为主转变;要由引导、提倡为主逐渐向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为主转变;要着眼于启动安置、帮教对象奋发向上、自强自立的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负着重要任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能否逐步下降,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
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二)劳改、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履行交接
手续。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三)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待业保险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五)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过渡性”安置实体的试点工作,各地要不断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
(六)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并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条件。
(七)公安机关要会同党政基层组织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公安派出所
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责任制,与干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切实挂钩。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大力协作,密切配合。
(一)要继续大力提倡工厂、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对安置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实行优惠。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分配住房、责任田、社会救济等方面对他们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四)有选择地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建立帮教协会的试点工作,同时建立用于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回归基金”,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增强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地区要不断研究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情况,创造新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的内容,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