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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2:25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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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3〕10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九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属于市抗震设防区划范围内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办理情况抄送市地震主管部门。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到市地震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证书审验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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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75号




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立项的请示》(京环保然字[20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将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延庆县作为北京市的生态屏障,在“十五”期间实施延庆县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不仅对改善延庆县及北京市生态环境,防风固沙,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探索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确保北京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局原则同意延庆县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立项,实施经费由北京市、延庆县政府负责筹集。请你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延庆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贯彻实施,将示范工程作为我国北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示范试点,抓紧落实以下几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北京市环保局要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同级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示范工程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延庆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将示范工程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

  2、强化科研和监测,实现重点突破。一是在示范工程实施区域内要做好环境背景的现状调查,摸清底数。二是要组织好定位监测,探索面源污染迁移转化的规律,进而找出有效控制农村与农业面源污染的技术与方法,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并力争在大幅度削减农药、化肥施用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提高延庆县可持续发展能力。

  3、真抓实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拟实施的“八大工程”(优化农业结构工程、环境友好型肥料应用示范工程、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工程、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工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农村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面源污染控制监测与评价系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并建议延庆县有关部门与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签定责任状,做到各司其责,真抓实干。有关部门每年应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动,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我局将在有关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支持,并对示范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待示范工程完成后,组织评估与验收。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一九六六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一九六六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66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继续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购买,缅甸联邦政府同意出售一九六六年所产的大米十万长吨,其中雅净缅甸15%七万长吨,依玛达缅甸15%三万长吨。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雅净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格(F.O.B)每长吨(净重)四十六英镑,依玛达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F.O.B)每长吨(净重)四十六英镑十先令。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十万长吨大米的价款,通过双方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签订的支付协定支付,只要上述支付协定有效;此后,支付将根据一九六六年四月八日双方签订之大米出售合同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十万长吨大米,由缅甸港口装运,分月运大米的数量将由双方执行机构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缅甸联邦政府方面是缅玛出进口公司。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四月八日在仰光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英文、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耿   飚           巴  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