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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6:13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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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计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各类计量器具为依法管理的范围,项目名称为:

(一)计量基准:项目名称另行公布。

(二)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1.长度计量器具(英文略)

比长仪、干涉仪、稳频激光器、测长机、测长仪、工具显微镜、读数显微镜、光学计、测量用投影仪、三坐标测量仪、球径仪、球径仪样板、圆度仪、锥度测量仪、孔径测量仪、比较仪、测微仪、光学仪器检具、量块、尺、基线尺、线纹尺、光栅尺、光栅测量装置、磁尺、容栅尺、水准标尺、感应同步器、测绳、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测微计、小孔内径表、平晶、刀口尺、棱尺、平尺、测量平板、木直尺检定器、千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定器、千分表检定仪、测微仪检定器、多面棱体、度盘、测角仪、分度台、分度头、准直仪、

角度块、角度规、直角尺、正弦尺、方箱、水平仪、象限仪、直角尺检定仪、水平仪检定器

、塞规、卡规、环规、圆锥套规、塞尺、半径样板、螺纹量规、螺纹样板、三针、粗糙度样

板、粗糙度测量显微镜、表面轮廓仪、齿轮渐开线检查仪、齿轮周节检查仪、齿轮基节检查

仪、齿轮啮合检查仪、齿轮径向跳动检查仪、齿轮螺旋线检查仪、齿轮公法线检查仪、正规

齿厚规、万能测齿仪、齿轮参数综合测量仪、齿轮渐开线样板、齿轮螺施线样板、丝杠检查

仪、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测高仪、高度表、测距仪、测厚仪、刀具检查仪、轴承检查

仪、面积计、皮革面积板。

2.热学计量器具

热电偶、热电阻、温度灯、温度计、高温计、辐射感温器、体温计、温度计检定装置、电子电位差计、电子平衡电桥、高温毫伏计、比率计、温度指示调节仪、温度变送器、温度自动控制仪、温度巡回检测仪、测温电桥、热量计、比热装置、热物性测定装置、热流计、热象仪。

3.力学计量器具

砝码、天平、秤、定量包装机、称重传感器、轨道衡、检衡车、台秤检定器、量器、量提、注射器、计量罐、计量罐车、加油机、售油器、容重器、密度计、酒精计、乳汁计、糖量计、盐量计、压力计、压力真空计、气压计、微压计、眼压计、血压计、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微压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压力表校验仪、血压计检定器、真空计、流量计、水表、煤气表、明渠流量测量仪、流速计、流量二次仪表、流量变送器、流量检定装置、标准体积管、水表检定装置、硬度块、压头、硬度计、测力机、测力计、扭矩机、扭矩计、拉力表、力传感器、冲击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弯曲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无损检测仪、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试验机、木材试验机、强力计、应变仪、应变仪检定装置、引伸计、应变计参数测量装置、应变模拟仪、振动检定装置,振动台、冲击检定装置、冲击试验台、加速度计、测振仪、振动冲击测量仪、振动传感器、速度传感器、重力仪、转速表检定装置、速度表、测速仪、转速表、里程表、里程计价表、里程计价表检定装置。

4.电磁学计量器具

标准电池、标准电压源、标准电流源、标准电功率源、标准电阻、电阻箱、标准电容、测量用可变电容器、电容箱、标准电感、标准互感线圈、电感箱、电位差计、标准电池比较仪、电桥、电阻测量仪、欧姆表、毫欧计、兆欧表、高阻计、电表检定装置、电流表、毫安表、微安表、电压表、毫伏表、微伏表、电功率表、频率表、功率因数表、相位表、检流计、万用表、电度表、电度表检定装置、互感器校验仪、互感器校验仪检定装置、测量互感器、感应分压器、直流分压箱、分流计、磁性材料磁特性测量装置、标准磁性材料、标准磁带、磁通量具;磁通测量线圈、磁通计、磁强计。

5.无线电计量器具

高频电压标准、同轴热电转换器、微电位计、高频电压表、高频毫伏表、高频微伏表、低频电压标准源、低频电压表、高频电流表、校准接收机、标准信号发生器、调幅度仪、频偏仪、调制度仪、失真度仪检定装置、失真度仪、低失真信号发生器、音频分析仪、脉冲发生器、时标发生器、标准脉冲幅度发生器、脉冲电压表、高频阻抗分析仪、高频标准电阻、高频标准电感、高频标准电容、Q表、高频Q值标准线圈、高频介质标准样片、高频电容损耗标准、高频零示电桥、谐振式阻抗仪、矢量阻抗表、矢量阻抗分析仪、高频电容损耗仪、高频介质损耗仪、高频微波功卒座、高频微波功率计、高频微波功率指示器、高频微波功率计校准装置、衰减器校准装置、衰减器、相位标准、相位计、移相器、相位发生器、微波阻抗标准装置、微波阻抗标准负载、测量线、反射计、阻抗图示仪、网络分析仪、高频微波噪声发生器、高频微波噪声测量仪、标准场强发生器、高频近区标准场装置、微波标准天线、高频场强计、微波漏能仪、测量接收机、干扰测量仪、脉冲响应校准器、晶体管图示仪、晶体管图示仪校准装置、晶体管参数测试仪、电子管参数测试仪、频谱分析仪、波形分析仪、电视综合测试仪,电视参数测试仪、示波器、示波器校准仪、抖晃仪、雷达综合测试仪、心电图仪检定装置、脑电图仪检定装置、心脑电图仪、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标准、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仪、集成电路参数测量标准、集成电路参数测量仪。

6.时间频率计量器具

原子频率标准、石英晶体频率标准、频率合成器、频标比对器、相位噪声测量装置、比相仪、彩色电视副载频校频仪、频率计、频率表、频率计数器、时间间隔计数器、时间合成器、原子钟、标准石英钟、精密钟检定仪、精密钟、航海钟、校表仪、时钟检定仪、秒表检定仪、秒表、电子毫秒表、电子计时器。

7.声学计量器具

测量用传声器、标准传声器、声级校准器、声级计、杂音计、声学标准噪声源、倍频程与1/3倍频程滤波器、仿真耳、水听器、听力计、耳机测量标准耦合腔、助听器测量仪、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8.光学计量器具

光学标准灯、微弱光标准、积分球、脉冲光测量仪、光探测器、照度计、亮度计、色温计、标准黑体、标准色板、色差计、白度计、测色光谱光度计、标准滤色片、感光度标准、感光仪、光密度计、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标准鉴别率板、折射计、焦距仪、光学传递函数仪、屈光度计、验光镜片、验光机、光泽度计。

9.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标准辐射源、活度标准装置、活度计、4πγ电离室、医用活度测量装置、γ谱仪、X谱仪、电离辐射计数器、比释动能测量仪、剂量标准装置、剂量计、剂量率标准装置、剂量率测量仪、剂量当量仪、中子雷姆计、剂量当量率仪、照射量标准装置、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照射量率标准装置、注量标准装置、注量测量仪、注量率标准装置、注量率测量仪、活化探测器、电子束能量测量仪、电离辐射防护仪。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电导仪、酸度计、离子计、电位滴定仪、库仑计、极谱仪、伏安分析仪、比色计、分光光度计、光度计、光谱仪、旋光仪、折射率仪、浊度计、色谱仪、电泳仪、烟尘粉尘测量仪、粒度测量仪、水质监测仪、测氡仪、气体分析仪、瓦斯计、测汞仪、测爆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熔点测定仪、水分测定仪、湿度计、标准湿度发生器、露点仪、粘度计、测量用电子显微镜、X光衍射仪、能谱仪、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波谱仪、血球计数器、验血板。

11.标准物质

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色金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核材料成分分析与放射性测量标准物质、高分子材料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化工产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地质矿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环境化学分析标准物质、临床化学分析与药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食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2.专用计量器具

(三)属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

三、专用计量器具的具体项目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另行发布。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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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现状及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法治关注的重心已从立法转移到了司法,“司法公正”成为人们最关心、关注的问题。“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决策,期望以此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客观地说,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调,是对司法主体之于法治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
任何改革必须面对现实,也必须满足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满足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法官职业是否有足够的优势留住或吸引社会高素质人才。如果缺乏这一条伯,法官职业化建设必将丧失必要的基础。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标必然落空。然而,从总体上来讲,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并不现实地具有前述条件。近年来,大部分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招考本科法律毕业生因报名人数不够无法开考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最高法院招考高级法官也是应者无几,同时,基层法院还面临着经验丰富、资历深厚而年龄偏大的法官离休或退休,年青人员又很难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的现实问题。这种现象如任其发展,将严重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步伐。
一、基层法院法官现状
我们的各级法院确实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官,我们有些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硕士、博士毕业生,他们有着坚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中坚和骨干。但遗憾的是达到这样标准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干警学历层次偏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与审判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具体体现在:一是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尚未真正确立;三是法律知识及司法技能的滞后,知识更新较慢,法学理论水平不高,不能透彻理解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素质较为单一,大多数只能从事某一类案件的审理;调研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基层法院的法官选任也面临较大压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对大学生的吸引力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院虽招录了较为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但因硬件设施落后、工作环境不佳、福利待遇较低等原因而留不住这些难得的人才。如笔者所在地区的某基层法院2001年从政法院较选拔的三名优秀毕业生,到法院工作不久便有人脱颖而出,有的还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中获奖。但由于物质条件过于清苦,三人中且人离开法院到该县县政府工作,一人已离开当地拟赴沿海地区从事律师行业,另一人也准备回原籍发展,基层法院留不住人才的现象实在令人堪忧。统一司法考试保证了法官准入标准的高起点,但从前两届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通过率难如人意,东部发达地区的通过情况明显优于落后地区。另一方面,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并有志于法院工作的你才又因进入渠道不畅通而不能及时补充到法官队伍中来。有人曾这样形容基层法院队伍的现状:该走的走不了,该来的来不了,来了的还要走。
那么除了一线法官外还有哪些人具有法官职务呢?目前在法院内部的档案、政工、后勤等部门存在一些“不办案的法官”,此外,集审判职业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由于职务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等行政事务相当繁重,办案数量极少。因此一线法官只占一个法院编制人数的一半左右,却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审判工作,难怪会不堪重负,法院还总感人手不足。
一方面是法院总数目庞大、待遇难以大幅提高的财政难量题,一方面是案件积压、办案法官不堪重负的现实困难,两者的矛盾已经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瓶颈,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繁重的工作和不相称的待遇造成的后果就是一线法官的大量流失。
有的因为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到党政机半另寻出路。特别是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出现了一个怪圈,即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法院工作的人,很难通过司法考试,不能命为法官;已通过考试的人又不愿意报考法院当法官,而宁愿当律师;已经在法院工作的人,则又被其他单位调走。法官流失现象不仅仅限于西部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2005年政协分组讨论会上给出了一个惊人数字:近年来我国共流失法官1.6万人。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官待遇偏低,使业务人才流向其他领域。人才流失的后果就是法官群体的素质难以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缺乏保证,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形成待遇低—人才流失—素质低的恶性循环。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的法官大多数已经是大专以上学历了,你那么说,是不是夸大其词?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有的法院已经达到了80%或者90%以上。我们也习惯于用我们的法官通过参加了什么业余学习,获得了什么文凭,大专以上学历占法官总数的百分比来证明法官素质的提高。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80%或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刊授等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一少部分人通过这种方式的自学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学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法官整体的业务素质并没有产生预期的飞跃,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在下将法官分为“办案的法官”和“不办案的法官”。这种分类方法很明晰嘛,在下就是一名很想办案,但就是办不了案的“不办案法官”。“办案的法官”又分为行使不同类型审判权的法官,也就是所在审判庭的不同。几年前,法院当中是存在所谓热点部门的,如有一段时间经济庭是很热的部门,之后是刑事庭很吸引人,而执行庭(局)一直是很多人向往的部门。法官们争先恐后的要到热点部门工作,院领导很为难,于是曾经出台过热点部门的法官三年就要轮换的规定,主管领导也要随之轮换,说白了“便宜也不能总让一个人占呀”。“不办案法官”主要是综合部门、行政部门以及人事部门等,这类法官美其名曰是领导们要培养的对象,但事实上能够晋升的只是极少数,余下的多为年龄大而混日子的人。以上的分类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官队伍内部,人为地造成了一种不平等,存在着对审判权可以获得各种利益的不正当追求。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的利益。
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
宏观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体制,实质是社会资源包括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智力资源最大效益化配置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最基本方式便是竞争。它通过竞争使各种社会资源向效益优势的领域流动和汇聚,以充分激活和发挥社会资源的潜能,从而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最初在经济领域形成了有形物质资源的竞争,促进了物了加速流动。随着竞争的加剧,人的主体地位逐渐受到尊重,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的认识得到普遍认可,人才流动不再被视为离经叛道,自主择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过去些阻碍人才流动的樊篱逐步被撤除,住宅商品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化等一直拴着人才流动的锁链逐步被解除,单位对个人的控制能力基本消失,而户籍制度改革又打破了阻碍人才流动的最后一道坚冰,人才流动日益简便,促进人才流动的社会条件基本成熟。
2、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形成了人才流动的内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污染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日益呈现多元化,最大程度实现自我价值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在这种意识支配下,每个人对自我价值的实现都会形成一定的预期,并将自己的预期与实际所得到的进行比较的权衡。当其预期与其实际所得差异很大时,他就会考虑更换职业、岗位或以其他方式去实现其心中的预期,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他的预期并不合理、不切实际,但这是他自己的想法,外界很难去改变。同时,人才流动本身也是人才增值的一种方式,通过流动,确实可以促进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一旦存在外在诱因,人才流动成为必然,因为个人的内在动困是他人无法控制的。
3、地区、职业和单位的差异构成了人才流动的强力磁场。首先,在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历史基础、政策倾斜、地理环境等多方面困素的影响,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在财政、收入分配机制上,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经济发展状况又直接决定财政收入状况,崦财政收入状况往往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循环中,造成了各地区发展的差距不断扩大。其次,由于种职业和单位的性质不同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取得报酬、个人发展的空间也有所不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经济发达地区、前景看好的和单位在人才竞争中具有压倒性优势,成为吸引人才流动的“低洼区”。
微观原因:
1、法官职业收入较低。我国法官法对法官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规定,但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成为无法兑现的“水中月”。从整体上看,法官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则相差悬殊。即使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地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供水、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与类似职业相比较,作为同属政法部门的政法委、公安机关,其警衔津贴大大高于法官津贴,并有财政保障,而法官津贴虽然标准低于警衔津贴,人员数量少于警察,但该项经费必须由法官自己想办法解决。客观地说,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他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他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他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在该市大多数基层法官,法官的月收入基本在1000元上下,个别县法官还达不到这一标准。经济的窘迫,促使一部分法官通过改变职业或岗位的方式来发送自己的经济养廉史。有一名法官,父母兄弟都在农村,微簿的收入除料理自己家庭外,还需不时接济农村的父母兄弟。当谈到转换职业的初衷时,他不免有些激动:“我就是奔钱才走的。我那几百无的工次,比不上一个小学未毕业的农民工。父母省衣缩食供我读大学,在我该回报父母的时候,我却常常为钱焦头烂额。当法官太寒碜了!”
2、法官政治待遇低。目前法院工作人员的级别仍然套用党政诉模式,法官等级虽然存在,但既未体现为经济待遇也未表现为政治待遇。相对于党政部门来说,因与政治待遇给予的机关或决定人距离太远,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太少,在政治方面发展的空间过于狭窄,在获取同等政治待遇上的能力处于天然的劣势。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要解决副科级待遇,不仅要在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更重要的取决于天时人各,可谓“功夫在诗外”。而在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取相应待遇的机会极多,一般只要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即可解决副科乃至正科待遇。即使同为政治部门,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在多年前一经任命就可解决副科级待遇,而法庭州长解决副科级待遇才刚提上日程。一些无法调往外地、又不愿冒辞职风险的30岁左右的法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往往乐于转往党政部门,以期取得相应的政治待遇。
3、法官缺乏身份保障。我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官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尽管有关规定十分明确,但地方党政部门并不买账,违反法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法官免职、降职处分的情形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法院作为一般行政服务部门,将法官视为一般公务员,列入当地行风评议、末位淘汰等范围,一理有投诉,不尊重司法职业的规律和司法行为的特点,随意降、免、调法官。二是一些拥有监督权的机关,偏听偏信捕风捉影之类的指挥,轻率启动对法官的调查程序,大有不查倒法官誓不罢休之势,可最终结果证实,法官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无不当。三是机构改革中,地方人事部门无视法官法的规定,在法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执行精简人员政策为名,违背法官意愿,强行免除法官职务。这种集体性、政策性违反法官法的现象,竟然没有受到任何质疑,说明 了法官法在执行中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也印证了法院在现实政治框架中的较低地位,更表明了法官身体缺乏应有的保障。
4、法官承担过重的职责。“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说明了法官只对法律负责。然而,现实要求法官行使职权必须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适用法律正确,也难逃其咎。由于社会效果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往往成为外界干扰法官办案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某些人实现私利的合理根据。在此情形下,法官面对案件,除了考虑法律的规定外,还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乃至一些案件之外的背景因素。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法律是否得到准确运用倒在其次,法官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裁判结果,这一点,上方面限制了优秀法律人才的个性发挥,使之难以脱颖而出;另一方面也在整体上降低了法官职业在专业知识上的挑战性,法官的人才在现实的磨砺中逐渐平庸化。一位在职法官指出:目前的司法环境状况,无形中给法官增大 了工作压力,而这种压力是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去化解的。也许不断积累的压力,是法院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5、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将法官作为公务员、国家干部看待,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于政治化。在法院难以得到升迁的情况下,转而谋求调往其他一些较易升迁部门的大有人在。其次,法官独立的观念未得到认可,法官在实际办宁中难以体现应有的独立性。在职权行使上,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干扰,而且在内部请求审批过多。对一些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层层审批成为必经程序,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几乎没有独立决定的权力。这样,法官只是一个案件承办人,无法作出真正体现自己意志的判决,也就无从体会到通过自主审判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心满足感和成就感。
6、法官职业入门条件提高。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大学本科。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法院系统还加强了对调入人员的管理力度,除坚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确定的“凡进必考”原则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法官任职的审核程序进一步细化和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一大批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复员转业军人被挡在法官职业外,形成了调入人数与流出人数“入不敷出”的表征;另一方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其优良的素质与其挑逃职业提供了资本,法院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对他们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这是高素质人才进入法院少的深层原因。
对策:
人才流动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现象。人才的合理流动,既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动的状况,已超出了人才合理流动的范围,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然而,解决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问题,必须密切结合中国实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人才流分理处的合理诉求,体现司法职业特性,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否则,人才流失的问题得不到根据解决,反而会衍生更多矛盾。
大力推进司法体制和改革,凸显法院职业社会地位。
一是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理解、尊重和维护法官职业的地位和权威,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这一点只有在全社会(包括领导决策机关)形成共识,才能正确定位改革目标,顺利推进改革进程。
二是强化职业保障。要切实完善制度,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的法官考评管理委员会,明确限定调查、追究、罢免法官的法定事由,科学设置监督法官的程序,确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不因实现原因所致裁判错误而使法官受罚,实现对法官考核、任免、调查、追究、处分等事项的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依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免除法官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
三是合理提高法官薪酬。收入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没有合理的工资收入,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正确行使生杀予夺、万金归属的职责,那完全是违背人的基本需求的道义苛求。这种苛求,要么使法官走向腐败,要么使法官挂靴而去,更可能使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成为一句空话。在精简法官数量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法官经济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四是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在提高法官素质 同时,要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扩大法官的审判权限,全面落实合议庭的独任审判员的职权;转变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职能,将工作重心从审批、讨论具体案件移向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遵循审判规律,改进监督管理方式,既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切实防止司法恣意和司法腐败。
强化激励机制,建立良好的用人环境。
一是完善考核制度,实现考核的科学化和客观化。要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结合法院工作任务和人员实际,科学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考核相结合,吸收法官代表参与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以考核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依据。
二是完善竞争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取向。要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选拔、择优使用各类人才。要通过竞争感到一种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破除人才使用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观念,使人才既看到希望,增强上进的动力,同时也感受到应有的压力,真正认识到靠水平、靠能力、靠业绩发展自我,在奋斗中实现个人的价值。对不胜任现职的人员,要做出必要的调整;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法官,要大胆使用,委以重任,让他们在重点工作岗位上得到锻炼。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真正体现人才的价值。在科学考核、合理使用的基础上,要根除平均主义思想,建立起完善的奖惩制度,实现奖勤罚懒,奖能罚庸,奖优罚劣,使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人才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形成用人机制的良性循环。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个和谐的人际环境,一个积极进取的团体,一个通畅的交流渠道,是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应具备的基本因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某种程度上比金钱更能留住和吸引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关键。当前,谈起政治思想工作,人们往往不能为然,认为政治思想工作是务虚,起不到实际作用。其实不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是以感情留人的重要方式,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政工部门要经常性地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谈心,及时了解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归纳,呈院领导或院党组决策时参考。在制订有关决策前,政工部门应以适宜的方式,征求法院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在决策内容中,使他们真正成为法院的主体。
二是实行人关怀。政工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条件和家庭困难,对他们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对他们的缺点善意指出,对他们的困难尽力帮助,使他们形成强烈的集体感,感受集体的关怀与温暖。
三是加强法官文化建设。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支部青工妇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资深法官、高学历人员的资源优势以及先进人物的典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官树立和培养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思维、职业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价值观,坚定法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信念与追求。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出政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由于其海量存储、搜索便捷、传输快速、成本低廉、互动性强、环保低碳等特点,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对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推动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出版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取得了较快进展。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投入成本高,盈利模式不成熟,相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生产力尚未得以充分释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出版业升级,现就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1.战略目标。要以数字化带动新闻出版业现代化,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数字出版核心技术,推动出版传播技术升级换代,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新闻出版传播体系;要形成一批发展思路清晰、内容资源充沛、立足自主创新、出版方式多样、营销模式成熟、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影响广泛的数字出版龙头企业;要切实从社会需求出发,将优质内容与数字技术紧密结合,打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反映科学技术进步、体现时代精神、为大众喜闻乐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出版产品和品牌;要构建要素完整、结构合理、水平先进、效益良好、多方共赢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新格局,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新闻出版支柱产业。
  2.发展指标。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8-10家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二、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3.加快推动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加快书报刊出版单位采用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出版流程;高度重视出版资源数字化工作,加快存量资源整理,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存储;积极探索出版资源数字版权授权解决方案;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开展网络出版业务;支持传统出版单位设立完全市场化的数字出版公司,尽快做大做强,成为数字出版龙头企业。
  4.加快推动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数字化升级。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速产业升级;鼓励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进行全方位合作,拓展新业态。
  5.加快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积极采用数字和网络技术,改造印刷生产流程和设备,大力发展数字印刷,提高对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服务供给能力。
  6.大力增强网游动漫出版产品的创作和研发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充分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研发网游动漫精品,提高国产网游动漫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打造网游动漫知名品牌,提高市场运作能力;组织实施民族网游动漫海外推广计划,大力支持国产原创网游动漫产品开发海外市场。
  7.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的数字化建设。对新闻出版公共服务工程中的数字化项目予以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和鼓励出版单位、数字化公司承担和拓展数字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农家书屋”向数字化方向发展;高度重视数字阅读,拓展全民阅读的空间;加快全民阅读工程指导性网站建设;积极开发盲文有声教材和读物;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民文出版物传播范围。
  8.加快国家数字出版重点科技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国家数字复合出版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和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等数字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国家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库,扶持企业建设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资源数据库建设、数字出版软件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研发为主的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加快数字出版领域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扶持以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出版、数据库出版等为主的数字出版项目;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纸、终端阅读器等新产品、新载体的研发和应用。
  9.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坚持“基础、急用”标准先行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种数字出版相关的内容标准、格式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和服务标准,完成数字出版、移动出版等相关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制定,在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符合行业规范的数字出版业标准化体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0.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建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形成一批核心数字出版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国际知名的相关企业落户,逐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支持进入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的企业开展互联网出版业务。
  1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数字出版活动。支持民营新技术公司研发基于不同传输平台和阅读终端的游戏、动漫、音乐等数字出版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终端等硬件设备;建立数字出版企业评估体系,对长期从事数字出版活动且出版导向正确、技术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经营业绩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建立健全互联网出版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准入退出评估标准。
  12.推动数字出版“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借助网络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和无国界特性,加快推动优秀出版物通过数字出版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增强中国新闻出版的传播能力,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重点扶持和培育在“走出去”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和示范单位,对切实跨出国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予以资金资助、税收减免和其他奖励。
  三、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数字出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作为本地区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职数字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统计、规划、协调和引导,做好对本地区从事数字出版内容生产、加工、复制和数字出版产品销售、进出口等活动的数字出版企业的监管与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数字出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4.发挥部门合力。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本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信、科技等综合职能部门对数字出版工作的支持,将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为本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把国家以及各地支持推进数字化进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15.优化资源配置。对内容资源丰富、具备技术和其他条件的传统出版单位优先赋予互联网出版权;鼓励条件成熟的传统出版单位开发基于互联网、无线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传输等各类移动终端的数字出版产品;鼓励传统出版企业与新媒体公司进行深层次合作,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和营销模式,拓展和延伸出版产业链;倡导联合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拥有内容资源优势的国有出版企业嫁接重组,拓展发展领域,形成新的市场主体。
  16.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完善数字出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扶持,加大对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面向全社会,推动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7.搭建交流平台。继续支持和扶持办好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中国国际漫画节等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重要会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订货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深圳文博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搭建展示和交流平台,推动数字出版新技术、新经验、新模式的深度交流,展示数字出版新产品和新技术。
  18. 加强版权保护。要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19. 强化网络监管。要建立属地内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主动监管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要加大对互联网低俗之风和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把关和网络游戏动态出版、非法出版的监管,全面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出版环境;各地要加快网络出版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网络出版监管的有效方式,强化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20. 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21.健全考评体系。要建立健全数字出版工作考评体系,加大对出版单位数字出版业绩考核的指标权重,重点评估其数字出版总体规划、新兴媒体和服务建设、内容资源数字化加工水平、出版流程再造、数字出版企业的市场表现、数字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出版创新成果等具体指标和数据;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数字出版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文化创造力,把推动数字出版的实际效果和发展水平纳入年度考评指标。
  22.加快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出版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及数字出版编辑人才的培养,加快解决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鼓励数字出版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数字出版产业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使用和考核机制。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