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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5:48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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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教   育   部
中 国 科 学 院

国经贸技术[2003]246号




关于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中国科学院各分院、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联合,推动中国科学院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向企业转移,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速实现新型工业化,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在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有关科研机构(名单见附件)、沈阳分院、上海分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促进利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及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推动中国科学院有关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结合,加强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推动产学研联合工作向纵深发展,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的新机制。

  二、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中国科学院有关科研机构组织和整合科技资源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

  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机构,联合有关企业共同进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探索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机制。

  (二)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研发机构,促进优秀科技人力资源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

  (三)促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及技术转移。

  培育和孵化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联合攻关队伍,对科技成果进行系统集成,为企业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保护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

  (四)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有关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优势,积极推进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工作;联合重点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五)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等综合服务;受企业委托,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对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

  三、工作要求

  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两方面积极性,不断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要求是:

  (一)按照中介机构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二)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方面积累的经验。

  (三)形成共性、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的有效机制。

  (四)在充分发挥自身综合优势的同时,要与其他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广泛合作,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对其他科研机构科技资源进入企业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五)利用中国科学院开展院地合作的基础和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六)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国家经贸委定期将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需求、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等有关情况向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通报,并与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共同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地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分院要积极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并开展相应的工作。

  附件: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有关科研机构名单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有关科研机构名单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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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为推进闽江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闽江流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闽江干流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出港签证。

  三、闽江流域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042626.doc





附件: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前 言 II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过去十几年来闽江干流常用船型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究的基础上,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闽江干流运输货种、运量需求,与航道、过船建筑物的技术标准等通航技术条件。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经过多方案技术优化论证研究编制。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订《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经闽江干流马尾—南平延福门(经南港航道)并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自卸散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2.3 对于非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运输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管理机构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干货-Ⅰ 45~47 8.0 1.4~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干货-II 52~54 10.3 1.6~1.9 400~750  
闽江干货-III 72~75 10.8 2.0~2.2 750~12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自卸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自卸-Ⅰ 44~45 8.3 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自卸-II  54~56 8.9 2.0 400~750  
闽江自卸-III  59~62 10.8 2.2 700~9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集装箱船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
吃水m 参考载箱
量级TEU 备注
闽江集-Ⅰ 54~55 10.1 1.4~1.6 24~33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集-II 64~65 10.1 1.7~2.2 36~55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空载吃水至上层建筑最高固定点高度不得大于6.0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集装箱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技能人才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是指技工院校利用本校办学资源,在全日制技工教育的课余时间内,开展以新成长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在岗员工为主要对象,以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书”为特色,以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一种职业技术教育形式。

  第二条 非全日制技工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升技能、服务经济、促进就业为宗旨,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培养、内涵发展的教育方向,坚持工学结合、能力为本、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

  第三条 本市技工院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能力,开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筹指导全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工作,协调解决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弹性学制是指修业年限可以伸缩的教学模式。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管理按照《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8号)的规定实施。

  第七条 技工院校自主招生和负责培养。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开设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专业。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非全日制学生的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为学生创造工作、学习两不误两兼顾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的软硬件建设,重点建设与非全日制学分制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教学、教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非全日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校企合作双方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过程化考核、校企双评价考核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制定实施学分制条件下的学生管理、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制度,增强服务学生意识,加强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参加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的学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具备同等学历的人员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生按季度入学,入学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非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非全日制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登录深圳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学生毕业应达到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相应专业的毕业要求。

  非全日制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并获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等级的毕业证书。

  非全日制毕业证书每年六月、十二月发放,证书应当注明“非全日制”字样。

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督导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生教学质量应当达到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学生教学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建立与非全日制学生学习特点相适应的学分制质量评价机制。学校教师、企业相关人员、学生三方应当参与评价。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或者委托中介组织对技工院校办学状况和非全日制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毕业生中的在岗员工可根据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规定享受积分。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毕业生,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其工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发给相应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的技工院校应制定专门政策,在场地、设备、师资、经费和管理等方面支持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