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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39:24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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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03〕4号


  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在我市的发生与流行,切断疫病传播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的申报管理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我市境内的外来、外归人员,必须立即主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两周内是否去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对不报、瞒报或谎报的,作为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居委会要对外来、外归人员逐一登记,切实承担起监控责任,每日为其测量体温。企业暂时不招用外来人员。发现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缓报、瞒报、漏报或谎报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三、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非典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按规定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造成非典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人一旦发现单位、乡镇、社区内有两周内曾到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且不报或谎报的人员,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被报告人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当地政府给予报告人5000元的奖励。
  五、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深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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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6]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以下称电子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设的跨部门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口岸的建设对改善各地投资环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口岸建设的基本内容、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内容。建设一个以口岸通关执法管理为主,逐步向相关物流商务服务延伸的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的统一信息平台。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电子口岸建设,即实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由部门向统一的信息平台提供的只是为企业服务涉及通关部分的数据和信息,部门自身的其他信息仍保留在各自的信息系统当中;二是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即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将大通关核心流程及相关的物流商务服务程序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

  (二)指导原则。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合作促发展。坚持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实行共建、共管、共享。涉及大通关业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的领导体制和开发运行机构,打通大通关有关业务的电子流程,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地在实体平台建设中应当加强与中国电子口岸的合作,在安全管理、数据标准和身份认证方面接受中国电子口岸的统一指导。

  (三)发展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和“一站式”服务等功能、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及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使口岸执法管理更加严密、高效,使企业进出口通关更加有序、便捷,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四)实行电子口岸统一身份认证。为确保电子口岸现有联网应用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参与电子口岸建设的各部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持基本格局不变、职能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共同申请组建第三方联合认证机构,承担电子口岸的统一身份认证业务。

  (五)加大资源共享力度。口岸执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规范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标准,在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上尽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信息,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六)增加对电子口岸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初期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积极稳妥地探索电子口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但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收费管理,决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决不能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要尊重地方政府对运营模式的自主选择,允许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不搞“一刀切”。

  (七)加快推进各地电子口岸实体平台或虚拟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当地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考虑。口岸业务量小的内陆地区,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借助中国电子口岸建立本地电子口岸虚拟平台。

  (八)确保电子口岸的数据和系统安全。各部门对本部门上网数据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外提供数据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电子口岸承建、运营单位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运行维护准则,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完善电子口岸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九)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鉴于电子口岸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协调,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协调指导委员会”更名为“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委),由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海关总署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电子口岸委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作为电子口岸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十)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地方政府要把电子口岸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牵头职责,积极推动、协调、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把电子口岸作为本地惟一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加快建设步伐。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找准切入点,科学制订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确保地方电子口岸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我们有什么理由害怕律师炒作


唐时华



一次,和一位法官朋友聊天,谈到一个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当地媒体的影响,这位法官朋友很是不屑地说:这还不是那些小律师的炒作伎俩。另外一次,一位电视台的朋友在做一个律师维权案件时,特意将这位律师的身份隐去。面对我的疑问,他的回答仍然是:这就是律师的炒作,想据此出名,我就是不让他达到目的。

在迷惑之余,不禁就有了一些思考和疑问。

难道我们我们还害怕律师炒作吗?

作为一名法官,您头顶天平,肩负正义,手持法槌。在您的眼睛里,应当只有原告和被告,只有法律和法庭,至于双方的身份,国王或农夫,都并不影响您正确的判断。律师的身份,或许是炒作的目的,您都应当置之不见,独立、审慎地思考,公正公平地判决。假如您这样做,您还会对律师炒作耿耿于怀吗?

作为一名新闻人,您是社会良知的守护者,是大众的喉舌,路见不怕,慷然相助。假如您也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冷静思考,真实报道。您还害怕律师进行所谓的炒作吗?

退一步讲,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法官、新闻人、律师,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多的只是一个身份符号。在职业符号之前,更应当注重的是他们首先是一个公民。就像本文提到的两件事情,律师参与案件,目的是炒作也好,维权也罢,但是其行为本身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进程的一件好事,从某种意义上也带动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事情,为何要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呢?

作为一个曾经做过记者,如今又是一名法官的我,对这几个行业有着更深的体会和感触。当今社会,一些律师的维权诉讼往往是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将铁道部告上法庭的“春运涨价案”。陶鑫良和斯伟江两位律师的“高架路不合理收费案”。这些案件在当时也被一些媒体斥为“炒作”。但是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才使得那些高架路、高速路收费者不再盛气凌人,才使得我们得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兄弟能够不再担心高涨的票价,能够坦然的在春节来临之际,回一趟温暖的家。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样的“炒作”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所以,我要说,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声音,不管这种声音是高亢、嘶哑还是婉约。

律师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每一个公民也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

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害怕律师炒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