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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2:19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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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9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墨西哥城
外交部长埃米略·奥·拉瓦萨硕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非常高兴地提到关于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的会谈。在会谈中,双方对最近二年文化交流项目的完成情况一致表示满意,并且认为,这些文化交流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此外,双方还就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磋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1.中国绘画和手工艺品赴墨西哥展出;
  2.墨西哥电影技术考察小组访华;
  3.墨西哥派两名医生来华学针灸;
  4.相互提供助学金,享受助学金的名额,双方另行商定;
  5.墨西哥手工业者代表团访华;
  6.继续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7.交换刊物;
  8.继续进行两国间的体育交流。
  如阁下同意以上各点,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
                          姚  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墨西哥联邦区
             (二)对方来文

墨西哥联邦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非常荣幸地提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第(75)018号照会,原文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非常高兴向阁下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一九七五年文化交流项目,为此,阁下的来照及本照会即成为墨西哥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外交部长
                      埃米略·奥·拉瓦萨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联邦区特拉特洛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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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作者盖阔,本文主要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立法现状和简要论述基本理论。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释义

第一部分、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们分别适用于物的担保和债的担保。
[法:2条2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它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换言之,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第一,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旧未清偿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第二,分期履行的债权,已界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优先受偿;
第三,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旧担保债权全部;
第四,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第五,[解:123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七,[解:20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定义: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一般担保不是针对某一债务的,而是面对债权人成立的全部债务。其弱点是:债务人没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债务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实现。
(2)、特别担保是指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清偿的总担保。其形式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人是指基于他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人。
并存的债务负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其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和优先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的物的担保。其主要形式有定金和押金。
3、反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该第三人以外的人)应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担保。
[法:4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解:2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
[法: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5条2款]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并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或者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广东省关于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关于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予以收容,及时查明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老幼病残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及时遣送回原居住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或给予社会救济。
第四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或有犯罪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条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纠合团伙进行各种非法活动,或者强迫、教唆他人流浪乞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管理,进行劳动教育。
(一)几经收容遣送,仍屡遣屡返,长期流浪的;
(二)强行乞讨,严重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
(三)伪造身世,以乞讨骗取钱财的;
(四)被收容后隐瞒本人真实姓名、居住地,无法遣送的。
劳动教育时间为五个月。流浪乞讨人员在劳动教育期间,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的,可提前遣送;需要延长的,应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向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
第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闹事、殴打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的,送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收容、管理、劳动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的经费和劳动教育场所(工场或农场),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
第十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收容期间的伙食、交通和管理费用,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支付,或从其劳动收入中抵销。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和审查。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教育和遣送,并由公安部门协助遣送。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