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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11月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22:22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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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11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11月8日)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杨有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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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195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分和财产以外之财产应否没收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政务院所发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只是就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应为没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认为是并非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一般规定。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年6月23日公布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处理。在判决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时,除因被没收部分有属于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在没收的程序上应依政务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外,一般的均应依“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执行没收。
(三)来问第一点:所谓“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等是指前条已指出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并举例如土匪、恶霸、特务等皆是。但这些反革命分子应否没收其财产,须按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第二、四两问亦应视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分按具体情况根据前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作适当处理。第三问所指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如其罪恶重大依法应为惩罚,则要不要并予没收财产或单独给予没收财产的惩罚,亦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妥慎处理。

附: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的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处负责同志:
本县在清理敌伪物资工作中,召开了房产清理委员会,在会上学习法院工作通讯第七期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在讨论中,发现第二条尚有疑问之处,特举出来,请示答复:
一、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一句,究系指政治性土匪、非政治性土匪、还是小土匪、伪顽匪是否包括在内,其罪恶之大小,是否有限制,在没收其股份和财产中,属于私人财产是否没收ⅶ
二、土匪、恶霸、特务、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房屋,而本人并无公私营业者,是否应予没收ⅶ
三、所谓反革命分子、汉奸、战犯等,而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的房屋,是否在没收之列ⅶ
四、如本县第二区孙王楼村著名恶霸地主孙雨亭,田地三百余亩(已没收),统治一方,在本县东关中和街旧有宅基三处近百余间,而恶霸孙雨亭,并无公私营企业,而人民又痛恨者,其房屋如何处理ⅶ
以上四项,希接信后,抽暇示复,以便执行是荷。
1951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3日〔57〕院办字第080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揭发,人民法院是否直接受理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将检举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法实施后的重婚案件时,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