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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3:58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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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
当前,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足,多数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设项目大量拖欠生产企业设备款及材料款,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生产。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
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进行清理。现将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总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次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是在投资规模过大、在建项目过多、地方自筹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依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应主
要通过压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特别是压缩国家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来解决。
二、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范围是,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其它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
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展开。
三、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计划资金未到位和今年计划投产项目超概算引起拖欠的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比例,由各投资方按比例注入资金。中央投资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负责按时注入;地方投资部分由各地计委(
计经委)负责及时注入。如地方资金不到位,则中央不予安排资金,同时今年内也不再审批该省(区、市)的新开工项目。
(二)因储备资金未到位引起拖欠的项目,中央安排投资的,由银行注入设备储备贷款予以解决,优先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地方安排投资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对已有设备储备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设备制造周期长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的需要。
清理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工作,由有关银行负责,其中清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四、为了保证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拖欠进一步扩大,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下决心停缓建一批项目,千方百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安排工程进
度,不得盲目超前,形成新的资金拖欠。已超概算而资金又不落实的项目要放慢建设进度。设备制造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接受订货,凡自行接受国家计划外项目订货引起的资金拖欠,由设备制造企业与订货单位协商解决。
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地方负责清理的项目,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解剖哈尔滨三大动力厂的设备欠款问题(这一任务已完成);二是7月初开始组织清理列入今年计划的151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拖欠问题;三是7月下旬召开全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
金拖欠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必须在8月底前将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资金拖欠情况(截止到6月底前)和还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小型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清理拖欠,并在8月底前摸清拖欠情况,制订还款计划,

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国家计委。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关银行,以及各地计委(计经委)要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七、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拟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组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地计委(计经委)也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班
子,负责抓好当地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工作。



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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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标准工资总额(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一缴纳,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按期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专户。
第二条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军工企业和部队属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外,均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地、市从所扣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每月向省劳动服务公司缴百分之零点五做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地、市安排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待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一)项的规定和造成待业的原因,在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期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工人,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辞退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者,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内,统一按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五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待业的,其领取待业保险金均按一年期限发给,其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待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当地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赡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现行固定工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享受医疗补助费的期限与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相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医疗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九条 充实和加强劳动服务公司机构。省、地、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科;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股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定。所需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待业内部调剂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申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
第十一条 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均应安排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的职工;没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如工作需要,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职工本人条件又适合的,也应安排一部分,年终凭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证件列入劳动工资计划。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
职工原为固定工的,安排在全民企业的仍为固定工;安排在集体企业的可以办理保留全民固定工身份的手续。
第十二条 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连续三次被辞退的违纪职工以及工龄不足一年的待业职工均不享受待业救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议字79号)

自去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后,先后释放了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33名。经过一年来的考察,已被释放的战争罪犯,一般都能够接受群众监督,服从管理,积极劳动,努力学习,继续改造自己,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在特赦令公布后,尚在关押的多数战争罪犯,也能够进一步认识党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伟大意义,加紧劳动和学习,要求加速对于自己的改造。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其中表现好的较前增多,并且有些人确实已经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为此,国务院认为,按照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规定,再特赦一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是适宜的。以上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6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