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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4:04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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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卫生部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卫生部


(1994年7月3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合格的卫生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成人高等医学院校、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其他高校医学专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多种渠道,采用全日制、业余、夜大、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多种办学形式,以专科为主,兼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等
多种层次,适应在职人员岗位特点不同的学习要求,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高等学历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四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适应社会需求,特别是适应广大农村的需要,具有与学历层次相当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技能和良好职业素质的应用型高等卫生技术人才。
第五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依据社会需求和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拓宽专业面的原则。专业确定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儿科学、妇幼卫生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学、药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药学、针
灸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生物医学工程学、健康教育等。各院校可根据各地人才需要和办学条件选开以上专业,开设新专业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学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定为二--三年。采用业余、夜大等形式须延长一年,采用函授形式的须延长二年。专科续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二年。
第七条 专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招收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在专业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本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医学院校专科毕业、在专业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续读同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成人专科毕业生中也可择优推荐免试续读本科学历。
对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要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八条 专科层次西医类学生入学考试科目为人体解剖学、生理学和政治、语文、数学。专科续本科层次的考试科目包括政治、外语、数学、医学。入学考试科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重视预防和人群健康:重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疾病和健康的影响;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教学;适当增加实用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逐步建立起高质量的主干课程。
第十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侧重承担本科教育,进一步拓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医学院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办专科续本科学历教育,并按照国家教委学位条例的
有关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采用电视教学方式进行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具有完整的电教设备,形成电教网络;有足够的视听教学资料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学藉管理系统;有教学所需的实验、实习基地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办

第十二条 采用函授方式进行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函授大纲和教材,有健全的面授辅导站,能保证完成规定的面授时数。严格考试制度和学籍管理。条件具备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省内试办。
第十三条 采用医学成人自学考试方式进行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所开专业要有适合自学的课程和教材,组织完好的社会助学,能安排好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规定确定主考学校,严格组织考试及成绩评定等,建立起严格的考籍管理制度。条件具备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办。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各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必须逐步建设一支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以及教辅人员队伍。采取在职、脱产、访问、出国学习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医学成人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增强学校活力,逐步改变业务单一的局面,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十六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根据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精神,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转变教育思想,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方式,扩大服务功能,办学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认真研究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规格,改
变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社会需要。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医学院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活力的管理体制,办好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在校长领导下,建立专门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卫生部定期组织对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和其他办学机构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评估不符合办学基本条件要求者,要限期改进。对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一抽查考试。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适合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目录、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供全国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合理设置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建成人高等医学院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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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合作共赢、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晤。习近平主席分别会见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联邦委员会主席瓦·伊·马特维延科、国家杜马主席谢·叶·纳雷什金、国防部长谢·库·绍伊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声明如下:



中俄关系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为大国间和谐共处树立了典范,在当今国际关系中为促进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作用。进一步发展中俄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将恪守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把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提升至新阶段,将此作为本国外交的优先方向。

双方支持对方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在涉及对方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互信的高层交往,进一步发挥元首、总理、议长年度互访、战略安全磋商、外交部门磋商及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等其他中俄国家和民间合作与交流机制的作用。

中俄面临的战略任务是把两国前所未有的高水平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成果。为此,双方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年至2016年)》,商定重点加强以下合作,以共同提升两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现经济合作量和质的平衡发展,实现双边贸易额2015年前达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达到2000亿美元,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充分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作用,加快落实《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相互投资额实现较大提升。

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信贷等领域推广使用本币。

积极开展在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领域的合作,构建牢固的中俄能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两国、地区以及世界的能源安全。

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密切协作。

加快制订和实施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规划,开展林业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开展农业领域合作,包括农产品贸易、相互投资、动植物检疫等。

加强环保领域合作,改善跨界水体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跨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和紧急救灾体系的效能。

深化高科技领域合作,推动开展从合作研发、创新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合作。

在航空制造领域开展联合研制、联合生产等大项目合作,采取积极措施保证《2013年至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项目的执行和完成。

充分发挥中俄地方领导人定期会晤的作用,加大《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实施力度,扩大地区合作范围,提高地方合作效率。

在双方长期共同努力下,两国边境地区已成为和平、友好与稳定的区域。双方将继续提高现有合作机制的效能,并根据需要建立新的对话机制,深化中俄边境地区合作。

确保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加强中国货物经由俄罗斯铁路和远东地区港口过境运输合作。

有效落实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顺利举办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各项活动。

在机制化和长期化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青年交流,筹办2014年至2015年中俄互办青年友好交流年活动。



双方一致认为,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当今世界进入以民族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度增强、经济与文化相互融合加深为特征的发展转型期。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多样性和社会信息化成为全球性主要议题。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包括维护共同和平、安全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等,上升为国际关系的首要议题。

双方基于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基于对世界和平和人类未来的历史责任感,呼吁世界各国:

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原则,携手促进和平与稳定,推动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的世界秩序。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国家发展道路多样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利。

推动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基础的普遍平等、不可分割的新安全观,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毒品贩运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推动维护国际信息安全。

深化在反导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协调与合作,呼吁国际社会成员在反导部署以及开展反导合作问题上慎重行事,反对一国或国家集团单方面、无限度地加强反导,损害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主张共同应对导弹威胁和挑战,优先在国际法框架内以政治外交手段应对弹道导弹扩散,不能以牺牲部分国家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另一部分国家的安全。

以建设性态度和集体方式协调宏观经济政策,采取一切必要的政策措施,确保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创造就业,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投资保护主义。

双方主张进一步发展上海合作组织,加大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贩运、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国际信息安全;赋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打击毒品贩运等新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综合中心;加强经济合作,特别是交通、能源、通信、农业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建立有效融资保障机制;支持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开放原则,扩大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国际和地区合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影响。

双方指出,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日益上升,深化区域合作是巩固世界多极化和建立新型亚太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关键因素。双方认为,团结地区各国力量,共同应对全球和地区问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双方坚信,不可分割的安全是上述架构的基本原则。双方认为,要继续鼓励地区相关国家通过双边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分歧。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工作,以便通过《东亚峰会关于加强亚太区域安全合作的原则宣言》。双方愿就推动通过该宣言与各方保持对话,听取各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双方努力推动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将金砖国家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支持金砖国家逐步成为就重大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开展对话和合作的机制。双方强调,在金砖国家框架内开展全面务实合作十分重要,包括支持工商理事会工作,探讨建立开发银行、外汇储备库,继续在科技、农业、卫生等其他重要民生领域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作为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举办圣彼得堡峰会。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相互照顾彼此关切,共同推动圣彼得堡峰会对加快世界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确保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鉴于大国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呼吁各大国超越零和博弈、集团政治等思维方式,遵循顺应21世纪时代潮流的国际关系原则,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经济上全面互利、合作共赢,安全上互信包容、共担责任,文化上交流借鉴、相互促进,意识形态上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推动世界各国在和平、发展、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习近平         弗·弗·普京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于莫斯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发〔2009〕1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公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行政公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行政公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行政公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政公署的工作。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六、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 副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行政公署进行外事活动。盟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盟长主持工作。
  八、行政公署秘书长在盟长领导下,协助处理行政公署日常工作。
  九、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行政公署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盟长,并定期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盟长报告。

  第三章 行政公署职能

  十、 行政公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行政公署决策

  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行政公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行政公署各部门提请行政公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行政公署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行政公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政公署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行政公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提请行政公署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起草,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三、以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公署的决定和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行政公署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行政公署;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行政公署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行政公署备案,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行政公署报告。
  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六、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公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阿拉善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八、行政公署要自觉接受盟人大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盟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行政公署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行政公署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旗(开发区)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二、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行政公署报告。
  三十三、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四、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盟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行政公署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由盟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行政公署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行政公署副秘书长、旗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盟委、盟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行政公署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十九、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由盟长或盟长委托常务副盟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以上。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由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组成。行政公署副秘书长、行政公署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盟本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行政公署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四十、 盟长办公会议由盟长或盟长委托常务副盟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盟长办公会议由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行政公署相关副秘书长及有关旗(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盟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区性会议精神、重要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旗(开发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研究提交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研究盟长或常务副盟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行政公署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行政公署专题会议一般由副盟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行政公署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二、提请行政公署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盟长确定;提请行政公署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盟长确定,或由分管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盟长确定。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纪要由行政公署秘书长审定,报请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签发。行政公署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报请副盟长签发。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行政公署相关副秘书长审核,行政公署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盟长或常务副盟长审定签发。
  四十三、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盟长办公会议,需向盟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盟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行政公署秘书长请假。行政公署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四、行政公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盟性专业工作会议,不得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行政公署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并根据需要由行政公署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盟长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提请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盟长审核、行政公署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行政公署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报盟长签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报盟长签发,盟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盟长签发。以行政公署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盟长或行政公署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盟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盟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由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四十七、以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发文,经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后, 行政公署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行政公署秘书长委托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八、各旗(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的公文,由各旗(开发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行政公署的公文,统一由行政公署办公厅签收、登记,按行政公署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九、各旗(开发区)、各部门向行政公署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行政公署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请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行政公署审批的事项, 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五十、各旗(开发区)、各部门代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拟制的文稿, 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 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办理建议,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行政公署研究决定。
  五十一、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行政公署办公厅将予以通报。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五十二、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行政公署批转或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确需行政公署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行政公署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行政公署及行政公署办公厅一般不转发自治区委、办、厅、局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旗(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三、行政公署对国家、自治区和盟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对行政公署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公署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四、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政公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和盟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五、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以行政公署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行政公署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行政公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政公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政公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行政公署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政公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行政公署同意。
  五十八、行政公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政公署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政公署报告。
  五十九、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盟长、副盟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六十二、行政公署各部门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行政公署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六十三、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行政公署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离开巴彦浩特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盟长,由行政公署办公厅通报行政公署其他领导同志。行政公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巴彦浩特,应事先向行政公署办公厅报告,由行政公署办公厅向行政公署领导同志报告。
  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办事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