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区,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2005年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查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部督查为辅,检查结果由部予以验收。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省(城市)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有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等情况,部督查还包括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内容。
(四)检查时间
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06年3月初至6月底为地方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并报部执法监察局。9月3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将于2006年6月下旬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10月上旬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督查工作。涉及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除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外,还要以执法监察和地籍管理部门为主,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等部门参加,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业务部门要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和供地进行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适当调整。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部的卫片执法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顺利进行,各地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检查成果报告和汇总分析报告。各地要仔细研究和准确理解填表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正确、认真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报告不仅要进行数据汇总,而且要有分析。要研究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土地违法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部执法监察局培训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依法处理而有关地方不予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1.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有关城市名单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提高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发现和培养人才,保证“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省级奖励,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旨在通过奖励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学实践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青海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成立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人员由省科协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省政府审批。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聘请有关评审专家;
(二)审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科学技术协会。
省评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处论文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三)完成省评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省评委会按理、工、农、医、综合学科设立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论文评价意见和等级建议;
(三)对完善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交叉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由国内(省级以上)、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凡在青海省内工作、且是参评论文第一作者的科技工作者,可申报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论文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对学术论文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和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和较大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科研、生产上有较高的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学术上有所突破和一定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一定创新,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须由作者本人向省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地、市)科协、省级各企事业单位科协(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报。
同一论文只能向一个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评审书》,可在青海科协网下载),同时报送论文、查新材料和引用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学术论文进行筛选,并在《评审书》上填报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省评奖办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采用初评、复评、终评三级评选制度。
初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以通讯方式,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每篇推荐论文进行鉴定、初审,按评奖标准签署评审意见。
复评专家评审组以会议形式,对各评委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和定性评价,并将复评结果上报省评委会。
终评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进行仲裁。
拟获奖的学术论文在《青海日报》、《青海科技报》和青海科协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反应及意见后,由省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审定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复评、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投票人员必须超过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由省公证处监督并予以公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奖论文由省政府颁发《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可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申报其他奖项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公示之后15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三条 凡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由省评奖办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后,由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获奖论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情形的,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今后两届内不允许申报。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论文的有关条件和作者资格,论文筛选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推荐。
第二十七条 评委须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程序公正评选,以质取文,宁缺勿滥,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论文评审过程中,作者及相关人员一律回避。评奖论文及有关材料由省评奖办统一编号,论文送审时,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一律隐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委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