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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5:11:00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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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为整顿机关、事业单
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19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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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公众提供可及、优质、高效、私密性良好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现将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oluntary Counselling Test,以下简称VCT)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CD4检测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的VCT服务。无定点医院和承担CD4检测任务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至少应指定1所县级以上具备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的医疗机构承担VCT服务。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提供相应的服务。对艾滋病疫情较重或预计服务需求量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承担自愿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地区承担VCT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有关信息,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及时接受VCT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VCT服务纳入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全员培训计划,并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特别是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既熟练掌握艾滋病防治业务知识,又了解国家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开展VCT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登记、汇总,定期到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领取艾滋病病毒检测试剂,并将检测工作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提供VCT服务纳入当地的艾滋病整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提供VCT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予以适当经费补助,以保证咨询、检测工作需要。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煤炭部


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煤炭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煤炭厅(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乡镇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乡镇煤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现有的乡镇煤矿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乡镇煤矿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附: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附件: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一、为贯彻国家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乡镇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乡镇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乡镇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范围,及时掌握乡镇煤矿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加强对乡镇煤矿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和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了解掌握乡镇煤矿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指导、督促乡镇煤矿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四、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设置矸石专用堆放场,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积极寻求矸石的处理、处置和利用途径,减少矸石占地和二次污染;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煤矿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和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
五、乡镇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煤矿环境保护的责任人。
乡镇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建设乡镇煤矿;对现在已有的煤矿要限期予以关闭,并责令其采取恢复生态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七、乡镇煤矿必须实行无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编制乡镇煤矿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乡镇煤矿环境保护规划,乡镇煤矿在制定建设和开采计划时应同时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或恢复计划。
重点产煤县、市煤矿发展总体规划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及集中选煤厂建设规划。否则,煤炭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八、严格限制新建开采生产高硫份(含硫量3%以上)、高灰份煤炭的乡镇煤矿。对现有生产高硫、高灰煤的煤矿,应逐步建设配套洗选设施,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行洗选。
九、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域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等,对乡镇煤矿提出最低生产规模限值;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煤矿,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限制,达不到的不得投产。对现有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限值的煤矿,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应提出改造计划,限其在一年内达到。
十、所有乡镇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所有乡镇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十一、乡镇煤矿维简费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不得低于0.3-0.5元/吨。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乡镇煤矿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三、对乡镇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要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环境保护知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考条件。
十四、对现有乡镇煤矿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治理或恢复。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十五、乡镇煤矿在正常关闭和报废前,必须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计划,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关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