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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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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0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说    明
(一)工业产品部分

1







2
卷烟:
 甲级卷烟
 乙级卷烟
 丙级卷烟
 丁级卷烟
 戊级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粮食酿酒:
白酒、黄酒
 
66
66
63
60
40
55
40

60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税率征税。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啤酒



土甜酒   25



4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一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征税。
3 代用品酿酒   20  
4 果木酒   15   税务总局1964年通知规定:葡萄酒、果木酒的税率暂减按15%税率征税。
5 复制酒   25   国务院(62)国财齐字312号规定:复制酒由30%的税率减按 25%征税。



6
酒精:
精食酒精
代用品酒精
 

5
5
  国务院(59)国五周字第177号通知:酒精税率一律减按5%征税。税务总局(59)税政字第275号规定:对进口酒精仍按30%的税率征税。
7 糖:
机制蔗糖



甜菜糖
土制糖
糖精
饴糖  
14



5
39
16
27   财政部(61)财税字第41号规定: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糖、饴糖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制蔗糖由 44%的税率减按14%征税。甜菜糖由44%的税率减按 5%征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19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糖精由44%的税率减按16%征税。



8
粮食
 
4
 
9 麦粉   5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14号批复:企业生产的麦粉由 10%的税率减按 5%征税。



10
各种植物油
 
8
  财政部(61)财税字第5号通知规定:各种植物油由12.5%的税率减按 8%征税。



11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10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76号规定: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2 其他液体饮料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3 机制酱油精、味精   25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味精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4 奶粉、炼乳、淡乳   10  
15 鲜牛奶、鲜羊奶   2.5  
16 罐头食品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由 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17
蛋制品
 
10
 
18 化学纤维   5
  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工商统一税。
19 毛涤   5
20 毛针织品、毛
复制品、人造
皮毛   7
21 其他毛纺织品   12
22 其他纺织品   5
23 皮革:牛皮革   15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皮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其他皮革   2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免征工商统一税。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31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皮革减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278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羊皮革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4 皮货   20  
25 马尾、羽毛、马鬃   1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未经加工整理不征税。
26 猪鬃   16   同上
27 纸浆、丝浆   3  
28 普通纸   10  
29 复制纸: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包括 pvc发泡墙纸
10
 
30 卷烟纸   18  
31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20  
32 自来水笔:
金笔
钢笔
自来水笔零件
圆珠笔  
18
13
13
13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金笔(包括零件)由22%的税率减按18%,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由 17%的税率减按13%征税。



33
铅笔
 
6
 
34 火柴   23  
35 热水瓶:
金属壳热水瓶
竹壳热水瓶
瓶胆  
19
14
14  
36 铝制器皿   15  
37 搪瓷制品   15  
38 陶器、瓷器   11  
39 自行车及其零件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自行车由13%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0 钟表:
 钟
 手表、怀表  
25
3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钟表由25%、35%的税率减按6%征税。
41 照相机   7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照相机由25%的税率减按7%征税。
42 胶卷、胶片   35  
43 唱片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唱片由15%的税率减按5%征税。
44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收音机、扩音机、录音机、放音机、唱机、电视机由13%的税率减按5%征税。
45 电冰箱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冰箱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6 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6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空调器由20%的税率减按6%征税。
47 吸尘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吸尘器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8 录像机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录像机由20%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9 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由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50 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口红、指甲油、卸装乳、眼睛卸妆水、香粉、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4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批复规定:化妆品由51%的税率减按 40%征税。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51
护肤护发品
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维生素霜、营养霜、润肤霜、强力水(滋补剂)、防晒霜、婴儿防晒霜、婴儿乳、防粉刺霜、防粉刺水、防粉刺乳、雪花膏、面油、发蜡、发水、面蜜
2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由 3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52
洗发用品
油性头发香波、去头屑香波、干性头发香波、水貂香波、婴儿香波
12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53 爽身粉、痱子粉、牙膏、蛤蜊油


香皂   17




10   财政部(6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爽身粉由30%的税率减按 17%征税。痱子粉由15%的税率调整为17%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香皂由17%的税率减按10%征税。
54 肥皂、药皂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肥皂、药皂由 12%的税率减按5%征税。



55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6
 
56 香精   1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57
电线
 
11
 
58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15  
59 电池:干电池、蓄电
池   12  
60 电扇:吊扇、座扇、壁扇   8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风扇由 25%的税率减按8%征税。



61
油墨
 
10
 
62 漆:化学漆   16  
63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
粉   16  
64 颜料、染料 包括炭黑 16  
65 橡胶制品:轮胎、轮带
其他橡胶制品  
10
18  
66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12  
67 酸类:无机酸
有机酸 包括: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等
10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68 无机盐   10   同上
69 醇类:
甲醇
乙二醇
其他醇  
15
20
15   同上
70 苯类:
石油苯


焦油苯



其他苯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氯化苯、硝
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5


10



10   同上
71 烯类:
乙烯
丙烯
其他烯  
10
10
10   同上
72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同上
73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74 化学试剂   13   同上
75 化学溶剂   10   同上
76 助剂、催化剂   10   同上
77 粘合剂 包括:化学胶等 10   同上
78 有机玻璃   10   同上
79 聚乙烯醇   10   同上
80 涤纶树脂   15   同上
81 聚氯乙烯   10   同上
82 聚苯乙烯   15   同上
83 聚乙烯   25   同上
84 聚丙烯   20   同上
85 尼龙66   20   同上
86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同上
87 磁带 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8 塑料制品   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9 化学肥料   5  
90 玻璃制品   15  
91 平板玻璃   17  
92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18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93 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20
6  
94 石棉制品   6  
95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11  
96 煤及其制品:

煤球  
7.5 2.5
 
97 煤气   2  
98 焦炭及其副产品:
焦炭
炼焦副产品  

7
13  
99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矿物油
矿物油副产品  

20
13  
100 钨砂   8  
101 其他金属矿砂   5  
102 金属冶炼品:生铁、钢锭、铜其他金属冶炼品   5
10  
103 金属压延品:
钢铁压延品
其他金属压延品   7
11  
104 元钉、拉链   15   拉链的税率由15%减为8%。
105 自来水   2  
106 电力   5  
107 非金属矿产品: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7  
108 机器、机械   5  
109 机动车船   4.5   国外进口的各种汽车按5%的税率征税。
110 图书、杂志   2.5  
111 鞭炮、焰火   35  
112 各种焚化品   55  
113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14 其他工业产品   5   饲料税率 1994年由5%减按2.5%征税。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115
熏烟叶
 
40
 
116 土烟叶   40  
117 茶叶   40  
118 海产食品: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其他海产食品   35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25号规定: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19 淡水产食品:鱼、虾、蟹  
5  
120 银耳、燕窝   35  
121 羊毛、羊绒、驼绒、驼毛、兔毛   10   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47

122 生皮   20  
123 原木   10  
124 原竹   5  
125 生漆   16  
126 天然树脂   16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类  别 项  目 税率% 说   明
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3  
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2.5  
银行保险部分 银行、保险 5   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49号。国务院国发(84)161号规定:特区银行税率减按3%征税。
服务性业务部分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7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旅游、展览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包装、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咨询、培训、勘探等其他服务性业务 3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娱乐业部分 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环幕电影、全景电影、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场、桌球、溜冰场、游泳池、跑马、射击、游艺、保龄球、网球、酒吧、健身房、美容、桑那按摩、卡拉 ok、太空馆、单轨火车、过山车、激流探险水上游戏机械游乐项目等。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98号。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9号。税务总局(87)财税上字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6号。
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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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劳务信息工作规范

(LJ00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
第三条 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 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大城市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两级信息处理中心,中、小城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一级或两级信息处理中心,并在所辖区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网点。
信息处理中心须与信息网点密切联系,形成网络(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信息处理中心的工作任务是:
(一)汇集、管理劳务信息;
(二)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
(三)进行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四)指导信息网点的工作;
(五)向上级劳动部门报送、传递有关劳务信息。
信息网点的工作任务是:收集并及时向信息处理中心传递和反馈劳务信息。
第七条 建立信息员队伍。各级职业介绍所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聘用适当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信息员。专职信息员由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信息从信息员网点选聘。
信息员的条件是: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劳务信息工作;
(二)了解有关劳动就业、职业介绍的政策法规;
(三)具有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信息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联络办法、培训制度、奖惩办法等。

第三章 劳务信息管理
第九条 劳务信息管理指从信息收集到信息反馈全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即对信息收集、传递、存储、使用、删除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见附件二,略)。
第十条 信息的收集。分为集中收集和分散收集两种方式:
集中收集,指职业介绍所信息员对到职业介绍所求职的个人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
分散收集,指信息网点信息员对街道(乡镇)求职的劳动力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了解职业培训及相关的经济信息,按期报送给信息处理中心。
信息采集卡可采用本规范提供的表式(见附件三,略),也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表式应包括规范要求的全部数据项(见附件四,略)。
第十一条 信息的存储。信息员将信息采集卡分类整理,建档登记,存入劳动力资源库和用工信息库;将收集的其它相关信息整理归卷存储;并建立相应的检索编码,以便查询。
配置微机的单位,应按照信息采集卡内容,将所有数据项输入微机,存入劳动力资源库、用工信息库和安置就业去向库,通过微机对信息进行处理,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的使用。包括信息交换、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和服务用户。
信息交换,分为纵向交换和横向交换。纵向交换指上下级职业介绍所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横向交换指同级职业介绍所之间,或职业介绍所与其它有关职业介绍、培训机构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
统计上报,指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信息统计资料和传递数据库信息,供制定政策、规划时参考。
信息发布,指通过新闻媒介或职业介绍所固定的信息发布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劳务信息。
服务用户,指求职者和用工、培训等单位使用劳务信息,发挥劳务信息效用。
第十三条 信息的删除。确定劳务信息有效期限,定期整理劳务信息,及时删除超过时效的劳务信息。
配置微机的单位对使用后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应及时删除,必须保存的,应在备份后删除。对使用后的用工信息经统计后,转入安置就业去向库。对备份数据库,要妥善编号保存。
第十四条 信息的反馈。信息员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处理中心和网点,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章 微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型选定。配置的微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286及其以上档次的兼容机;
(二)配置高分辨率彩色显示器;
(三)新配置的微机应具有40兆以上的硬盘。
第十六条 应用软件应采用劳动部制发的“职业介绍业务前台软件”。特殊情况需自行编制软件时,须事先征得劳动部同意,并在项目设置和信息分类编码上与部制发的软件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微机联网。微型计算机远程联网应选用符合国际标准通信协议的数据通信设备及其软件。数据通信设备及软件的选用,原则上由劳动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参照本规范制定地方规范(或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负责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已经到期,停止执行。




19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