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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23:27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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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7号

1994-10-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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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一字032号文件批准的《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编委会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拟审书目、会议计划等)由各编审组提出,并逐项填写年度计划表,经编委会审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教材规划中包括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两类。编委会重点审查主干课程的教科书。其他教科书及教学参考资料一般由出版社审定出版。所有列入规划的教材,均由新华书店按教材发行办法按时发行。
四、教科书或教学参考资料按下列方式列入规划:
1.由编审组组织编写的教材,直接列入规划;
2.某些使用效果较好、质量较高的教材,有两名以上编审委员会书面推荐,经编审组年会讨论同意后列入规划;
3.各院校或个人自编教材,须由编者填写申请表,连同详细的编写提纲及部分样稿,经所在校或系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交编审组。编审组组长根据教材性质委托一至数名编审委员就该教材能否列入规划提出意见,由编审组年会讨论决定。
五、规划中的教材一般需试用两轮并加以修订后再进行审定。某些教学急需的教材,经编审组研究决定,可不经试用直接审定。
六、审稿方式有开审稿会和委托专家审稿两种。
1.审稿会
审稿会由编审组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稿会人员名单由召集人提出,编审组组长核定。是否邀请编者及有关出版社代表参加,由召集人提议,编审组组长决定。
召集人应督促编者及时将书稿及有关材料分送与会者,以保证他们在会前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审阅。审稿会后由召集人负责向编审组报告会议情况,并抄报国家教委高教一司。
主审人由编审组在组内外专家中约请一人担任。主审人应在收到书稿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审,并就是否具备召开审稿会的条件向编审组提出报告。
经审稿会讨论的教材,由召集人和主审人(以主审人为主)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向编审组提出书面报告。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2.委托专家审稿
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由编审组约请二名(必要时可三名)专家审阅,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专家在审阅后,各自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审人据此作出审稿结论交编审组。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七、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通过的教材均须由主审人填写教材审批表,经编审组组长和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交出版社。教材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其余两份交编审组和高教一司留存。
八、审稿要坚持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保证质量。审稿结论分以下两种:1.建议出版;2.暂不出版。建议出版的教材,有关出版社一般应列入教材出版计划,及时安排出版。编者要按商定的时间及时交稿。
教材出版时,应在书中注明主审人及其他审阅人。
九、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包括公共外语教材),审稿报酬可根据每本书稿的难易程度、字数、审阅人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对每位审阅人由国家教委给予补贴。关于稿酬的具体标准可参照文化部出版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掌握,即“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2~5元付酬;对于繁难专著,可按每万字5~8元付酬”(以下称“规定”)。审稿补贴的金额由编审组组长根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在审稿费核准单上提出意见,连同主审人的审稿报告送设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北京办公室(编者单位在东北、华北、西北者)或设在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上海办公室(编者单位在华东、中南、西南者),经主任复核并商高教一司后垫付。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由办公室向高教一司结算。
委托专家审定出版的教材,其主审人除上述报酬外另由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酬。
经审稿会审定出版的教材,主审人的报酬由有关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给;审稿会上未被通过的教材,则由国家教委付给。
十、审稿会由编审组委托高等学校主办(一般不委托编者单位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根据编审组决定的人数、时间拟定预算(填写预算表),经编审组秘书报高教一司核批,审稿会开会通知由编审组秘书拟稿,盖编审组公章后发出。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审稿会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垫支,会后由主办单位填报决算表,经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单据(单据留主办单位)加盖财务公章后,向国家教委高教一司报销。
十一、一本教材一般只开一次审稿会。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编审组说明原因,可适当增加人数和延长会议时间。年度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编委会办公室应帮助编委会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各编审组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教材编写进度及审稿办法实施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与有关出版社保持联系,了解教材出版情况;通过各编审组有关成员或编审组秘书,收集教材使用单位的反映,及时向编委会和国家教委汇报,并将编、选、送、印、用的情况及时通报编审委员。
十三、教材建设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若有变动,须经编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国家教委核准,并通知编委会办公室。
十四、教材建设规划之内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后,各有关出版社应及时寄本语种编审委员(包括与该语种有关的正、副主任委员)每人一份。报送国家教委的教材数量,按国家教委的通知执行。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1986年4月22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为搞好铁路运输安全,实现“在安全正点,优质服务,良好效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国计民生的运输需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必须赏罚分明,对安全生产好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对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3条 实行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制度,必须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奖 励
第4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分别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分组,下同)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零点七元发给奖金;连续二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二元、一元五角发给奖金;连续三百日及其以上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对实现“安全年”(连续三百六十五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实现四百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再发给奖金。
铁路分局实现百日或连续几个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一千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分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
第5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无职工死亡事故,无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无责任旅客死亡事故,无货运重大、大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
第6条 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平均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数)最低的前三名,且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低的前三名,加发一元奖金。
铁路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最高的后三名,且事故率高于上年水平时,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扣发一元企业利润留成基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高的后三名,加扣一元企业利润留成。
第7条 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防止或挽救行车事故者,由基层站段、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记功、记大功,并酌情发给奖金。
对防止或挽救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或分局给予记功和酌情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一般晋升一级)。实施晋级奖励,要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防止或挽救其他事故有功人员,也可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8条 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所得的奖金,应主要发给行车直接有关人员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奖金额既不要平均分配,又不能相差太大。

处 罚
第9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铁路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行车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警告;对造成行车险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等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重给予降级处分。
对造成行车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路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关系人员,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对造成其他事故的责任者和关系人员,也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比照行车事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应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站段、铁路分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铁路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旅客死亡事故、货运重大、大事故或火灾重大事故,也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处分。
第12条 对于发生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
第13条 对于因发生事故受到上述各种行政处分的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一律免发奖金,必要时还应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免发奖金时间的长短以及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事宜,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凡在非道口处和在有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铁路责任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影响责任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跨越站内(两端进站信号机以内)正线、到发线的道口,必须派人看守,因无人看守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均影响铁路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在区间无人看守道口或站内正线、到发线以外线路无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如属铁路责任,影响责任局无行车重大、大事故连续安全日数。但死亡、重伤在十人及其以上或经济损失(包括路内外设备和货物损失)达十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虽非属铁路责任,根据情节和严重程度,由铁道部研究决定减免铁路局百日安全奖金或影响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附 则
第15条 凡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电报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有关业务局共同审核,经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通电表彰和奖励。
第16条 给干部的处分时,应由干部的任免单位批准。
第17条 所需奖励费用,按照铁道部有关文电规定发放,属于铁道部奖励的费用,由部财务局拨付。
第18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应给予责任者和有关领导干部以纪律处分,并追回奖旗、奖杯、奖金。
第19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或修改本单位有关运输安全奖励办法,报铁道部核备。
第20条 各铁路局每年由铁路局长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意见和建议报部。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全日数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