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7:04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8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6日)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会,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阁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外交部长 劳埃德·阿克斯沃西(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在执行《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及安排),判定在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机构)中工作的非中国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确定其工资薪金所得是
否属于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负担时,如何判定该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我国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不予征税或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是否不属于“常设机构”。对此,解释如下:
一、税收协定第五条及安排第一条规定,“‘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办事处”,但“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据此规定,代表机构除专门从事上述列举的六项业务活动的以外,均属构成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
上述列举的六项业务活动中第(五)项所说“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包括的内容,应由税收协定及安排限定的主管当局确定。因此,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认定“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内容。
二、虽然根据我国内地有关对代表机构征税的法律法规,对一部分从事我国内地税收法规规定非应税营业活动的代表机构,不予征税或免税,但并不影响对其依照税收协定及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非中国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确定是否为“常
设机构”负担。



1999年9月13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无锡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哈尔滨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大连疗养院筹备处:
最近,有的民政学校筹建处来函要求明确奖金渠道问题。鉴于调至你筹备处的工作人员系国家正式干部、职工,在原单位都享有奖金,调入筹备处工作后,各项待遇仍应不变。经研究,各筹备处工作人员的奖金可在筹建经费中列支,请遵照执行。



198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