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7:46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财税外[1981]82号

1981-09-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2012年车用汽油等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车用汽油等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车用汽油、柴油、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3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车用汽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241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7930-2011《车用汽油》、GB/T 18351-2010《车用乙醇汽油(E10)》、GB/T 22030-2008《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DB 11/238-2012《车用汽油》、DB 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等标准要求,对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溶剂洗胶质、未洗胶质、诱导期、硫含量、博士试验、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有机含氧化合物、铁含量、锰含量、乙醇含量、密度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22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2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生产领域抽样28家28批次,1家1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流通领域抽样213家213批次, 21家21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

柴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19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119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252-2011《普通柴油》、GB 19147-2009《车用柴油》、DB 31/239-2012《车用柴油》、DB 44/346-2006《车用柴油》、DB 44/695-2009《车用柴油(粤IV)》等标准要求,对色度、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度、10%蒸余物残炭、灰分、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润滑性等18项指标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5家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生产领域抽样31家31批次,全部合格;流通领域抽样88家88批次,5家5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10个省、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134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要求,对标志(安全)、互换性、预防触电、机械强度、谐波、电源端子骚扰、灯功率、功率因数、颜色特征、初始光效/光通量、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限定值、能效标识、能效等级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30家企业生产的3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通报相关部门,并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

及其企业名单

2.2012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

企业名单

3.2012年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6日






附件.rar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1/P020130108587190159238.rar




关于禁止与境外炒汇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禁止与境外炒汇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悉,目前活跃在国内的境外非法炒汇公司,意欲与国内金融机构“合作”,代办客户外汇买卖,利用国内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合法地位,使其非法的地下炒汇活动公开化、合法化。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利用客户缺乏外汇市场风险知识和图暴利的思想,以虚盘买卖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利
润的客户,从事外汇投机性交易。并拟采取分予国内金融机构相当的股份、利润、提供客源、设施等优惠条件,有计划地控制交易全程及结算,运用其经纪人的技巧,在代客和自营外汇买卖中赚取利润。
为防止国内金融机构声誉受到损害,防止外汇流失,维护国内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秩序,我局要求国内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与境外炒汇公司签定有关的合作协议,如已签约,须立即解除并中止一切有关的接触。请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如
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果断处理。
特此通知。



19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