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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05:11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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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5]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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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已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范,指导油气勘查、开发及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各石油公司计算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含新增、复算、核算、结算)、编写报告,油气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储量,储量管理机关办理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等,均应按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新增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5] 74号)。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复算(核算、结算)报告的编制,参照《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执行。以上各类探明储量的经济评价方法,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制定的《石油天然气经济可采储量套改办法》。


三、为确保各公司准确理解和使用《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我部拟于2005年6月中上旬,对各公司、油田分(子)公司储量主管领导、储量报告编写人员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评估师进行培训。各公司应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公司内部储量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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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0年4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0年4月16日)

任命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邹瑜、项淳一为副秘书长。
免去:
武新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兼法律室主任职务;
刘复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职务;
王汉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职务。
批准任命:
李锐、李朋林、王文哲、张汝东、赵保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廉民、李锐、李朋林、王文哲、张汝东、赵保星、吴彻、崔如泰、杜化南、良子高、王英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存富、王国桢、李午亭、井助国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步林、杨存富、王国桢、李午亭、井助国、张长胜、吕毅、冯毓清、段增云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梅逊、颜光明、郑江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祥、任梅逊、颜光明、郑江、贾学礼、亓道学、颜庭桂、杨德臣、李学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子干、成少江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是今、徐子干、成少江、梁振国、齐鲁巴根、孟和吉尔格勒、云荫、乌嫩、王树德、贺平、照日格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阎庶清、兰映林、张昭娣(女)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立峰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娄廷波、敬毓嵩、纪秉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文隆、李三益、黎明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镛、刘长健、刘佑东、贺文玳、王善博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庭槐、钱惠民、李栋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昆、陈庭槐、钱惠民、李栋、王兴、陆明、张荣伯、李侠、韩春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奋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辛程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