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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21:05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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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规定积极筹措和调拨资金,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处理。

四、严肃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对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并视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次数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况,对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总行给予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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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
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8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3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6月24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使用年限长、质量差,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旧城改造区域

第五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市政重点工程、城市景观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与城市形象的区域以及危旧住宅区。

(二)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拆迁建筑面积相对集中的成片区域。

(三)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环境需要治理,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开发的区域。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旧城区发展的需要编制旧城改造近期规划、中长期规划,制定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七条 提高旧城改造规划项目设计档次,鼓励实施成片改造项目,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对成片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改造开发项目。确需实施的零星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必须报市城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本办法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或城市重要区域旧城改造项目。

第八条 为保证旧城改造项目的完整性,避免“见缝插针”式建设等不良现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城市主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多层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单体高层以上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00平方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应≥200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3层;公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三)沿城市支路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建筑层数原则上应≥2层。

第九条 旧城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须按程序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属于商品房开发的用地应采取净地出让,涉及毛地的应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为净地后再按程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改建项目中属于就地安置回迁户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发改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程序立项后,可按划拨用地供地。

第十二条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当将经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因项目整合无法原地安置被拆迁户的,可对被拆迁户进行异地安置,腾空的用地按区域城市规划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情况可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公益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不动工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不论是政府组织协调的拆迁,还是由一级开发单位实施的拆迁,都要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及地下人防工程拆迁补偿价格。

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原则上就地安置,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户型比例,并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所建房屋优先用于被拆迁户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户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回迁或异地安置。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给予享受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允许其按每户不少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一条 一级开发单位应按期足额将拆迁补偿相关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市旧改办要依照“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安置房源到位”对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拆迁人预交安置房款。

第二十三条 因旧城改造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农民,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0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改造建设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统筹协调,整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凡旧城改造范围内拥有自用土地的单位以及对原有住宅进行改造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改造建设的住房,除安置回迁户和本单位无房户及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外,剩余房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符合条件的住户。发改、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在该区域内建设用于满足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停车场等,修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环境、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确保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移交。项目竣工后,须经综合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资改造的直管公房,除安置被拆迁居民之外的多余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除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改建,确需改建的须按规划要求,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建设。在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由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管线移位安装工作,由各自的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移,所需费用由一级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经政府批准,按规划利用改制企业生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利润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城市配套费予以减免。

(三)旧城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拆迁户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旧城改造项目中,公共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

(五)旧城改造中,对因城市道路占地,或投资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其城市道路占地价值和市政设施、公益项目投资部分,规划调整增加的投资成本,在项目配套费中相应予以减免。

(六)属政府投资、出资的市政设施、公建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盈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盈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十四条 积极配合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选购和优先安排。

(二)被拆迁人需贷款购房的,在提供可靠抵押物和担保后,政府可协调相关部门申请住房贷款。

(三)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手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市区联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园林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文物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榆次区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的配合和服务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旧改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九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改办统一协调汇总,报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审定,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它县(市)参照此办法制定适合本县(市)的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