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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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88 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湘民优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凡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均应参加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暂不纳入统筹范围,继续由所在单位 管理。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县(市)属单位(含在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筹集,其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一年一定。
市本级2005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暂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筹集。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于每年1月31日 前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从资产变现中按当时当地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备用金,10年后由同级财政负担。资产变现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的,可先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缓缴,但3年内必须缴足。
第九条 实施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必须承担原企业(单位)一至 六级残疾军人 的医疗保障责任,及时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统筹金。
第十条 没有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医疗费不得包干给个人。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按以下渠道列 支:
(一)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 必须 设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在本统筹地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统一核发的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定点医疗机构在 接诊时应认真查验,非本人持证就医,不得接诊。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 设施支付标准 ,暂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和《湖南 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患疾病因本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等原因暂无法治疗,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其程序如下: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提出转院诊疗理由,填写《转院诊疗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核实并加盖公章,所在单位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 可转院诊疗。
未经审批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境外就医不予报销)探亲访友和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所 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和其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要热情 周到,继续实行挂号、门诊、住院三优先的办法;要认真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有关政策,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要逐日登记,建立个人台帐,实行单独管 理 ;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做到精心治疗和护理;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服务信息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输或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金的筹集、管 理和支付等工作,宣传和解释建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热情接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来访和咨询;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医疗 服务审核和监管,努力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2006〕157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贯
彻铁路建设新理念,提高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铁道部修订了《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印发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第九条关于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条件,第一款“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批复可研的项目。2006年1月1日前批复可研的项目,工程投资超批复概算的,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技术水平,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创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三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应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铁路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可从事铁路工程设计的其他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至少一年以上运营检验的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优秀勘察奖项目的规模:
(一)工程测量为50公里以上线路,编组站;
(二)岩土工程为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特大桥,深水桥,3公里以上隧道,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大型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工点;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
(四)规模较小,但技术难度大、有特色的勘察成果。
第八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的规模:
(一)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改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对长大干线进行总体设计评奖。
2.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动车段。
(二)单项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大桥、特大桥、深水桥、墩高60米以上高桥。
2.地质条件复杂的长度3公里以上隧道。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车站站房。
5.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机务段、车辆段。
6.采用新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及信息系统。
7.规模较小,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一)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且与设计单位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三)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四)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五)一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大,有突出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较大,有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具备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优秀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新理念,优化设计,强化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能力的措施。
(四)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营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六)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七)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一等奖应在原始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在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在设计方法方面有所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送。
第十三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可按整个项目申报,也可按子项目单独申报(包括长大干线的分段工程);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1);
3.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5.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二)设计项目
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2);
3.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4.由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6. 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出具项目评价意见的部门要求:
(一)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出具。
(三)施工部门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部门对勘察项目的评价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申报表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申报理由,达到同期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附由省部级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关检索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送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文字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型。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铁道部成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及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司。
第十九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具体承办与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有关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
(三)对拟评一等奖的项目,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其主要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四)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经铁道部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聘。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奖的单位,由铁道部颁发奖牌。
获奖项目单位应对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的,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奖后,发现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发布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1991年8月2日,国家工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