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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5:03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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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附件: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6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6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6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万吨,复合肥224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6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241万吨,复合肥121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3-2005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3-2005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6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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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4〕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处理、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



(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区分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2、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3、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5、其他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



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



3、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4、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追究程序



(一)经市法制办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发现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市法制办立案调查,或者移交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调查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其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该机关调查处理;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可在三十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施



市法制办立案调查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按下列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法制办承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法制办实施;



(三)需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的,由市法制办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实施;



(四)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送交有关单位实施;



(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由该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4]218号

2004-1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二、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 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