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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6:14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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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残联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体育局:
  我国有1200万智力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同其他类别残疾人相比,他们的处境更为困难,更需要得到特别扶持与帮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特奥运动)是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奥林匹克形式的训练和比赛,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国特奥运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上海成功赢得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的主办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奥运动发展最快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资源还很有限,智力残疾人生活状态、特奥运动的发展水平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奥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改善智力残疾人的状况,鼓励动员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运动,确保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的任务,办好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特奥工作。1996年,江泽民同志为特奥工作题词"关心弱智人体育事业,开展弱智人体育活动";2000年,亲切接见特奥运动员代表,对特奥工作做出重要指示,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国际特奥代表团时指出,智力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比健全人面临更多的困难,理应得到家庭和社会更多关爱和帮助。胡锦涛同志还将上海特奥会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作为三大赛事,表示中国政府要全力支持上海办好世界特奥运动会。
  (二)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协调发展的作用认识特奥工作。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不仅可以展示他们的体育才华,发挥潜能,勇敢表现,与其他运动员、家庭分享快乐,交流技艺,增进友谊,而且能让社会认识到他们的能力,改变对他们的态度,增进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从帮助智力残疾人走出生活困境,实现人权保障,共同奔向小康,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意义开展特奥工作。在各类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大多还处于困境之中,社会对他们还有不少的偏见和歧视。他们的康复、教育、就业、安养等还存在很多困难。他们也有自己的尊严、价值、前途,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人权也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特奥运动可以增强他们的体质,培养他们的自信,提高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改善生活状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尊严、价值,共享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四)从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友谊的角度发展特奥运动。特奥已经成为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运动。发展特奥运动,将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扩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二、新时期特奥工作指导方针和任务
  (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广大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以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为契机,以基层和社区特奥活动为基础,以智力残疾人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院、福利企业为中心,以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特奥训练、竞赛等活动为重点,通过推动特奥运动发展,改善智力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成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2005年我国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达到50万。到2003年底,特奥运动员已发展到30万。今后两年,要按照分解到各地的任务目标,加强对地方特奥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对"十五"计划纲要进行终期检查时,要把特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2005年之后,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特奥运动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特奥工作体系
  (七)特奥工作是群众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各地体育、民政、教育、残联要把特奥工作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发挥优势,狠抓落实。体育部门要把特奥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在场地、教练员、训练和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奥的有关内容纳入师范、体育院校的相关课程;把特奥活动纳入培智学校教学计划,把培智学校建成社区特奥资源中心。民政部门要做好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中开展特奥活动。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作用,把特奥工作当作为智力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实施特奥工作规划,积极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完成"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
  (八)要建立健全各级特奥组织。各地要成立特奥会,领导、组织本区的特奥工作。特奥会领导机构由残联、体育、教育、民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吸收智力残疾人亲友、特教专家、体育专家以及特奥运动员代表。特奥会工作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九)加强特奥培训基地建设。国家和地方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要承担特奥培训的任务。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体育中心、院校作为特奥培训中心。
  (十)增加经费投入。特奥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对特奥工作的投入。
  四、组织培养特奥工作者队伍
  (十一)教练员、管理人员、志愿者的参与是特奥运动蓬勃开展的坚实基础。要加大特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从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社区中吸收一大批热爱特奥工作的教练员、特教老师、社区工作者参与特奥工作;各级残联、体育部门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特奥培训。要动员智力残疾人亲友、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特奥活动。
  五、大力推进基层特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特奥活动
  (十二)社区特奥活动是城镇特奥工作的基础。各地残联、民政部门要把特奥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残联、民政、教育、体育机构要成立特奥活动小组,协调解决特奥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学校、残疾人康复站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开展相对固定的特奥活动。特奥组织要协助配合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内智力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特奥活动,满足他们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
  (十三)要重视农村特奥工作。我国大部分智力残疾人分布在农村。县、乡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农村的学校、文体活动站人员、场地,组织辖区内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智力残疾人比例较高的地区,各地要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特奥活动不仅包括训练和比赛,还包括"运动员健康计划"、"高校发展计划"、"快来参加特奥"、"融合运动"、"家庭支援网计划"等,要组织医务人员,大、中、小学生,智力残疾人亲友等参与和支持。
  六、拓展特奥运动项目,办好2006年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备并组团参加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
  (十五)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将于2006年在黑龙江省举行,这将是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的预演,也是检阅我国特奥发展成就的盛会。各地要高度重视组团参赛工作,为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十六)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有来自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7000名特奥运动员在内的3万多人参与。筹备和举办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既是上海市和残联、体育系统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大事。要努力把2007年第12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特奥运动会,充分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特奥运动和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地位,为我国和世界特奥运动留下一份宝贵的遗产。
  (十七)2007年,我国将派出包括2000多名运动员在内的代表团参加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全部18个项目的比赛。我国代表团将采取各省承担任务、分省集训、统一组团的形式参赛,各省市要重视参赛工作,残联、体育部门牵头,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圆满完成任务。
  (十八)在我国目前开展的13个夏季特奥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特奥培训基地和省级特奥培训中心的作用,拓展特奥新项目。从全国来看,特奥运动的开展应以普及为主,优先考虑简便易行的田径、乒乓球、篮球等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马术、帆船、高尔夫等项目可在有条件的省市开展。
  
  附件:各省特奥运动员统计任务总数

http://www.chinasfa.net/zfgw/gzjh/images/gyjybjqhgj.jpg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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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业经2005年11月4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OO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事先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参与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市政府行政、民事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和经济合同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市长委托签署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市政府委托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法律事务;
(六)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对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使用“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七条 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单位的,有关部门及其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有关单位涉及政府行政、民事和仲裁事务的有关法律文书,由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室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项工作。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临时聘用的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法学教学和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者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首席法律顾问提名,市人民政府聘请并发给聘请证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人事部门从社会上公开招考录用。
县(市)区政府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考核确认资格。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与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处理本辖区、本部门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行政首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法律顾问室主任每年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权益损害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金额巨大法律事务,是指有关合同标的、审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及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7〕362号


  2007年全国春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据对17个蚕桑生产省(区、市)春茧收购情况统计,桑园面积1373万亩,同比增长14.5%;春茧发种量956.1万张,同比增长12%;蚕茧产量35.9万吨,同比增长11.1%;综合均价963元/担(50公斤);蚕农收入69.14亿元,虽然收购单价下降,但因生产总量增长,蚕农收入较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蚕茧收购秩序总体好于去年。
  目前,国内外丝绸产品生产和销售形势总体良好,中西部地区“东桑西移”工程进展顺利。受人民币持续升值、生产资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及出口退税下调等综合因素影响,上半年出口略有下降,但丝绸生产企业加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国内市场需求有较大增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出口下降。近期国内厂丝现货价格(B类丝)已稳定在每吨19.5万元以上,预计下半年出口订单和国内消费将呈现增长态势。为做好茧丝供求平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科学合理安排秋茧生产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监督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样本企业做好日报,加大对秋茧生产和价格等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引导企业和蚕农合理安排秋茧生产和收购。针对近期一些主产地区普遍遭遇高温、多雨等自然灾害天气,各地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对秋季桑园易发生的病虫害,加强相应的桑园肥培管理,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指导力度,增强蚕农防范意识,确保秋茧安全生产。各地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生产指导性计划,合理制定发种量,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要继续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增加蚕农收入。商务部确定的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基地必须重点做好相关工作,体现工程在组织链、产业链、科技链和信息链等方面建设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27号)精神,结合今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毗邻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和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政策,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与外省毗邻地区及本地区毗邻市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加大收购监管力度,规范秋茧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应严格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鲜茧收购单位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认真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鲜茧收购资格,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鲜茧收购活动。完善鲜茧收购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坚决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鲜茧收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鲜茧的行为,严厉打击鲜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鲜茧收购单位,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按质论价,及时兑现蚕农茧款,杜绝打“白条”,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秋茧生产收购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