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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3:08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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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自治区内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遵守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等有关规定,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和春节,自治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小组)、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升挂国旗。
三、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和各地市的重大传统节日,举行庆祝活动时,可以在主要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四、几个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同在一个院(楼)办公的,可以统一升挂一面国旗。
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



199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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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4日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精神,做好我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广泛参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工业设计奖的评奖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范围
第五条 奖项设置。
省工业设计奖分设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奖项设金奖和优秀奖。根据申报产品、作品水平和数量,具体确定评奖名额。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产品类型:电子信息产品、工业装备、家用电器、工艺美术、纺织服装、家居家饰用品、运动休闲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办公用品、儿童用品、轻便交通工具等产品类型。
概念作品:围绕上述产品类型,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省外注册隶属我省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同一件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五)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上市2年内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评奖标准:
(一)先导性。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引领行业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性。设计理念独特新颖,创新点突出。
(三)实用性。性能稳定,技术先进,功能合理,能满足使用、维护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四)美学效果。色彩搭配合理,形态体现科技与艺术的结合,与环境相协调。
(五)人机工学。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便捷性,识别与操作简单、高效,人机关系协调。
(六)品质。材料运用合理,工艺品质精良,产品质量可靠。
(七)环保性。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制造、流通、使用、回收全过程注重节能、环保。
(八)经济性。工业设计因素对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牌价值贡献较大。
第十条 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的评奖标准一致,具体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部署评奖工作,审定评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部署,起草制定相关文件,成立和管理评奖工作委员会,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等。
第十二条 成立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工作委员会由省内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制定《河北省工业设计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据此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各申报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以上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荐。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采取专家评审或其他方式提出推荐名单,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初评。初评专家组依据相关文件,对推荐产品、作品进行初评并提出终评建议名单。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将终评建议名单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示。终评建议名单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展示。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终评建议名单,分别组织行政区域内各有关申报单位(直报单位由省评奖工作委员会负责),参加由评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展示活动。
第十九条 终评。终评专家组在展示活动期间对获得终评资格的产品、作品实物进行终评,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发布。授权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评奖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出现影响作出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评奖工作委员会提出回避意见。
第八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奖工作职务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拉票、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产品、作品,取消终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已获奖的产品、作品,遇到以下情况时,撤销该产品、作品获得的奖项,并追回获奖证书:
(一)确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对产品、作品进行重大修改,仍然在该产品、作品上使用获奖标识的;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