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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8:24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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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阁下邀请,泰王国政府总理塔信·钦那瓦阁下于2001年8月27日至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塔信总理会见了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同朱镕基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文化合作的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泰国贸易院关于成立中泰商业理事会的谅解备忘录》。塔信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款待表示感谢。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促进了中泰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二、在两国领导人会见、会谈中,双方对中泰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他们同意巩固中泰之间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并推进双方战略性合作,认为这不仅符合两国根本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繁荣与发展。

  三、双方重申,充分肯定和支持1999年2月5日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所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欣慰,并一致确认《联合声明》对未来中泰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双方表示,将采取切实措施,继续积极落实《联合声明》所制定的各项合作计划,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四、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领域开展的合作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惠。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经贸、科技联委会和其他合作机制为促进两国在各领域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不断扩大双方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全面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满意,并一致认为,经贸合作已越来越成为推进中泰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拓展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领域,积极推进两国之间的大型经济合作项目,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双方重申愿早日签署《中泰货币互换协定》。双方同意通过姊妹城市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和文化关系。

  双方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开发战略将为中泰经贸合作带来新的机遇。此外,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关税率将于2002年前降至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五,并于2010年全部取消,泰方希望中国利用这一投资和贸易机遇,将其制造业移至泰国和其它东盟国家。双方表示支持中国西南地区与泰国北部地区扩大经贸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国间的陆路运输。双方还同意进一步探讨两国经济合作新领域。

  六、泰方表示,一个稳定、繁荣的中国有利于本地区及本地区之外的和平与发展。泰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泰国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泰方祝贺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并表示将与中方密切合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中方高度赞赏泰方上述立场。中方对泰国政府在消除国内贫困、重振经济发展、推进地区合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认为泰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富有成效的合作.他们对2001年8月27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禁毒会议及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欢迎。双方一致认为,加强四国禁毒合作,有利于打击本地区毒品犯罪,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泰方对中国在实现四国禁毒合作方面所给予的巨大支持与合作表示欣慰。鉴于在中国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取得了成功,双方愿继续推动这一进程。泰方表达了在适当时机主办更高级别会议的愿望。

  八、双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亚洲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双方表示,将致力于推进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进程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中方赞赏泰方为加强亚洲国家对话与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表示愿意看到一个更加团结、稳定和繁荣的东盟,支持东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九、双方认为,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平等协作的原则对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双方表示,愿继续本着平等参与、协商一致的精神,将东盟地区论坛作为在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上开展合作的一种有效机制进一步加以推进。双方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以及联合国等地区和国际组织中的沟通与协调。

  十、双方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潮流,各国的平等发展是保持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世界各国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请塔信总理转达对泰王国普密蓬国王陛下和诗丽吉王后陛下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泰方对此表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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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民政部

天津、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局),烟台、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经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与国际SOS儿童村主席库廷先生协商,并经民政部领导批准,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对有关福利待遇也作了相应规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标准:
村长,月工资由290元增加到310元(其中,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村长助理,月工资由26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由240元增加到260元(其中,基本工资平均90元, 儿童村津贴170元)。
二、妈妈和妈妈助理工资调整标准:
妈妈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按工龄分两个工资等级。凡在儿童村工作满五年的,月工资由26 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凡在儿童村工作不满五年的,月工资为260元其中,基本工资9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妈妈助理,月工资由210元增加到230元(其中,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三、对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加班补贴,每人每月一律发加班费50元,一年发十二个月。
四、原实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人每天一元的午餐补贴即行取消,改为每人每天由儿童村伙房提供一餐免费午餐,午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节假日和因故未能上班的,不以享受。
五、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要在春节前发放。
六、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外,在儿童村内住房免交房租,并享受按孤儿伙食费标准供给的伙食费。妈妈助理进入家庭管理家务,要向家庭交纳本人的伙食费。
七、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居住儿童村的房屋,必须按月交纳房租,房租标准由主管市民政局根据当地房改情况研究确定,并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备案。 收取的房租由儿童村单列科目入帐,用于住房维修。凡调离儿童村的一律交出儿童村的住房。
八、齐齐哈尔为高寒地区,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可享受高寒地区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
九、孤儿生活费调整标准:
青年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25元。其中:伙食费70元,服装费25元, 学杂费15元,洗理费8元,水电费仍为7元。 儿童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05元。其中:伙食费60元,服装费20元, 学杂费13元,洗理费5元,水电费仍为7元。
新进村孤儿的第一套服装和入学孤儿的每年两套校服由儿童村村部供给。
十、按照国际SOS儿童村规定,妈妈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国际SOS儿童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当地政府支付。
十一、关于青年村和社交中心人员编制问题。青年村的人员编制定为三人,其中村长助理、管理教育人员和炊事员各一人。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定为二人,其中社交中心主任(相当于儿童村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各一人。另外,可雇一名临时工。青年村和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均从儿童村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