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青联发[2004]13号
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9日)
为进一步促进青年就业,现就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创业和就业能力培养为基础,以为青年提供具体有效的帮助为基本手段,以下岗失业青年、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和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为重点,以创造就业岗位、促进青年就业为目标,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的工作体系,引导、帮助广大青年在创业中实现就业,在创业中建功成才,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争取支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健全机制,每年帮助20万名青年掌握创业本领,帮助5万名青年创办自己的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0万个。为下岗失业青年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150万人次,力争使服务对象的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为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将分解到各地(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三、对策措施
1、普及创业意识。从基本国情和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入手,通过召开动员会、报告会,举办创业大讲堂、大讨论等途径,加强青年择业和创业观念教育,帮助青年认清历史使命,增强创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征集“青年创业之歌”,统一青年创业标识,推出青年创业主题口号,编写《青年创业手册》,举办青年创业辩论赛、青年创业知识竞赛,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青年创业文化。以“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为牵动,大力宣传下岗失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农村青年、归国青年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组织青年创业事迹报告团,激励更多的青年向典型学习,走自主创业之路。
2、培养创业能力。各级团组织要积极组织青年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建立青年创业培训基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青年创业学习大纲,对青年进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逐步在全国的青年创业培训基地中推广国际劳工组织SYB培训模式,对青年进行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融资理财等内容的培训,帮助青年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提高创业本领。举办青年创业论坛,研究涉及青年创业的前沿问题,从理论层面强化对青年创业的指导。举办青年创业方案大赛,引导青年选准创业方向,迈出创业步伐。依托青年企业家协会确定一批企业作为青年创业实践基地,组织青年进入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挂职锻炼。加大对青年农民的培训力度,帮助更多农村青年领办种植、养殖等项目,成为带领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3、提供创业服务。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发布会,引导城镇青年到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引导农村外出务工青年返乡创业。加强对青年创业的政策指导,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成立青年创业指导团,聘请一批政府官员、经济学家、法律工作者、青年企业家担任青年创业导师,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论证、业务咨询和决策参考。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社会创业中介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全过程跟踪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帮助青年解决好创业场地、设施等问题。
4、优化创业环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对青年创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缴纳费用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各地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在规范建设、稳步提高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项目,帮助青年办理开业的相关手续,使其真正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争取企业支持,采取减免加盟连锁费用等方式,降低青年创业的门槛,帮助青年创办一批以产品代销点、加盟店等为主要形式的小企业,从而顺利走上创业之路。
5、完善对青年的就业服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青年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青发〔2002〕27 号)要求,采取加强职业培训、提供中介服务、扶持青年创业、强化阵地依托、进行观念引导、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大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帮助青年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对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年,要以“订单式”培训为主要方式,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就业培训。具备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要积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从中选择办学条件好、培训效果显著的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并对之提供指导、服务和必要的扶持。
对缺乏职业经历的青年,要通过逐步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组织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性见习,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就业经历。
对缺乏就业信息的青年,要指导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继续抓好“工岗快递”行动,积极协调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集中挖掘用工岗位,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引导青年实现跨地区、跨城乡、跨行业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青年就业服务中心要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帮助共青团组织逐步构建覆盖城乡、良性互动的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阵地网络。
对就业特困青年,要以开展“真情助困进万家”活动为主要方式,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增强就业和再就业的信心。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促进青年就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要与当地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寻求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帮助青年创业和就业的工作合力。
2、突出工作重点。要本着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从“党政所急、青年所能”的项目着手,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切忌平均用力。要深刻认识通过扶持青年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当代青年的强烈愿望,在做好其他基础性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扶持青年创业的各项工作。
3、狠抓任务落实。要根据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要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考核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促进狠抓落实风气的形成。要根据青年就业工作的发展变化,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对策,细心谋划,精心组织。
4、及时总结宣传。要立足于开拓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大力宣传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果,在全国打响这一工作品牌。要表彰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创业和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请各地将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团中央青工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附件: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任务分解表(每年)(略)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5〕3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市区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2009年在软件和服务外包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适度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
1.投资规模大、辐射能力强,能够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品牌知名度高、经营理念新,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服务业企业;
4.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5.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6.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7.项目评审(评议)、绩效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项目补助和考核奖励两种:
1.项目补助。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2.考核奖励。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项目评审(评议)、项目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发改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半年一次,通过各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2.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各区所报项目的补助资金将一次性拨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重点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参照本办法设立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