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6:09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产业集聚,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加快项目推进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引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衢州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4〕50号)和《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指导意见》(衢委发〔2004〕5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落地项目,都必须经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
  (二)凡进入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的项目(包括柯城区、衢江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由市经委牵头,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等部门参加。
  (三)凡在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以外投资的项目(包括市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加;3000万元以下的,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牵头组织,市经委参加。
  二、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经委、开发区、高新园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电力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视项目具体情况请市相关专业银行、消防支队、巨化集团公司等单位参加;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牵头分别建立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项目预审小组。东港工业功能区项目预审小组由本区域有关职能分局、市开发区内设处室、市经委、市行政服务中心、柯城东港工业园、沈家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东港工业功能区(含柯城区、衢江区)的项目预审;衢化片区项目预审小组由本区域有关职能分局、市高新园区内设处室、市经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巨化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衢化片区的项目预审。
  柯城区、衢江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柯城区、衢江区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具体负责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以外各自所辖的其他区域所有落地项目预审和3000万元以下项目决策咨询,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施行。
  三、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基本职责和原则
  (一)科学布局项目。要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指导意见》和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及市区重点工业乡镇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加强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特别要加强区域之间的协调,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聚。
  (二)把好项目质量关。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准入目录和各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基本要求,确保落地项目质量,防止限制类项目、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五小"项目落地。对一些环保、安全、投资强度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明确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一系列审批和程序问题,避免部门之间互为前置、相互沟通少的弊端,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服务问题,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方式落实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
  (四)坚持先评审后签约原则。项目在备案、核准之前,招商引资项目在签约之前,先进入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确保项目落地的科学决策。
  四、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
  (一)预审初评。进入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的项目,以及这两个区块以外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预审工作分工,分别由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组织预审初评,提出项目落地的初步方案。若参加预审的相关单位对落地项目无异议的,则形成《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并报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通过;若有异议,则由预审牵头单位梳理出需进一步决策咨询的具体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评估审定。
  (二)综合评估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对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根据项目需要可不经过预审初评直接进入综合评估审定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提出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实施的方案,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落地选址、环境保护、供地方案、基础配套、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审。会议根据参加单位的意见,经过讨论协调,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凡事先已通知,但领导小组成员A角或B角都没有参加会议也未请假的,视同该单位对决策项目没有异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对一些特殊项目可采用特殊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形式。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由市经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一些需现场踏勘或外出考察的项目由市经委安排。
  (三)项目签约和审批手续办理。各开发主体根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与投资主体签约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决定的项目,市本级各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凭《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属于备案类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和其它各项手续;属于核准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相应办理审批和出具相关意见。已通过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办理时限内协调落实,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四)项目跟踪服务。对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安排一名市级联系领导,邀请其参加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并在会议上明确项目服务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五、附则
  (一)市开发区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东港工业功能区产业分区规划和项目入园标准,市高新园区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衢化片区产业分区规划和项目入园标准,柯城区、衢江区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属范围内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布局规划。
  (二)本制度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世源(市政府)
  副组长:刘根宏(市政府)
  傅炎康(市经委)
  徐素荣(市开发区)
  朱长清(市高新园区)
  成 员:王盛洪(市发改委)
  王良海(市经委)
  徐中华(市行政服务中心)
  徐静旋(市监察局)
  童瑞堂(市国土局)
  范展鸿(市规划局)
  薛 浚(市环保局)
  方正则(市建设局)
  王政理(市外经贸局)
  陈永耀(市电力局)
  应建忠(市安监局)
  钱发根(市工商局)
  翁云祥(市水利局)
  徐建华(柯城区政府)
  周四方(衢江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傅炎康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良海、徐中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字样。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财库〔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
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不得转载。
  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本意见相关要求。

  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附件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0502185_200505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