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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9:17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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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 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为企业、为市民服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外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市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市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市政府的预选方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市长对市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法制办预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废除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确立的重点事项(工程),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分管副市长在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部门、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出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具体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业务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舟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县(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市长或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市政府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加强自学等方式,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长离舟出差、出访,应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应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 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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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研究的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研究机构实施登记备案,是加强药品研究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监督执法部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需要。通过《办法》的实施,可以较全面地掌握从事药品研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规范对药品研究机构资格的基本要求,促使药品研究机构增强遵守药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利于逐步从根本上规范药品的研究过程,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二、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和生产上市而从事药品研究的机构,都必须遵循本《办法》,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登记备案。
三、对药品研究机构实施登记备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分步实施。
四、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的试点工作将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拟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从2000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尽早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研究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研究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和生产上市而从事研究的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研究机构系指药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包括研究院所、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和合同研究组织等。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药品研究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领域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四)具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五)从事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医院床位数不低于500张,专科医疗机构酌减。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药品研究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证明其研究机构合法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三)《药品临床前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二)和/或《药品临床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究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全部有效文件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附件四)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药品研究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证书》(附件五)。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研究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有关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必要时可对申请登记备案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二)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填报要求或不真实;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未交纳登记备案费。
第十一条 完成登记备案的药品研究机构,如《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证书》中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药品研究机构,由省级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未登记备案的药品研究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新药的申报注册。
第十四条 已登记备案的药品研究机构应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水利部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为了切实保证水资源的供需协调,根据《水法》有关规定,决定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以及水利中长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工作应以国家“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所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方案为指导,以国土整治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为基础,通过对供水和需水两方面的
调查、分析和预测,提出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案和政策。今后凡未推荐列入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供水工程项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原则上不予考虑立项问题。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落实经费,按《技术大纲》和《工作安排》的要求开展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你们通力合作,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一: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工作安排
一、目的和意义
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使不少地区出现了缺水现象,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保证水长期稳定供给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对有计划地指导水资源
开发和实现水资源宏观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以社会和国民经济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江河流域规划等水利规划相结合,要求掌握水资源的供需现状和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需水要求,按照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等原则,分析制定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
的发展规划以保证水的稳定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制订计划时,必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水利部门的工作计划相结合。
本项规划工作根据《水法》规定,在水利部颁布的《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了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大纲要求,及时按照人力、物力开展工作,以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还需针对水中长期供求
计划工作的特点,进行有关专题研究,提高对水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一项长期滚动性的工作,为了满足制定全国水利“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工作的需要,要求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完成本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细则和工作进度计划;
2.组织培训班和有关工作会议,布置、推动和检查各省、区、市开展本项工作的情况;
3.对典型省、区、市进行具体帮助,以分析了解不同类型的省、区、市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中的特点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5.进行流域汇总工作;
6.进行全国汇总工作;
7.有关专题研究。
三、进度安排
本项工作计划完成时间为二年左右,其中专题研究时间为三年。
1994.6~1994.8 讨论制定技术大纲和工作计划;
1994.8~1994.9 布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
作,各省、区、市进行准备;
1994.9~1994.10 举办培训班进行全国范围
的培训、研究和讨论;
1994.9~1995.10 对典型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具体帮助,以了解工作
中的经验和特点,并进行总
结和推广;
1994.11~1996.4 各省、区、市进行水中长期
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1995.9~1995.10 组织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
划工作会议,典型省、区、
市进行经验介绍,同时各
地提交阶段性成果;
1995.10~1995.12 对各省、区、市的阶段性成
果进行初步汇总分析,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反馈协
商;
1996.1~1996.2 各省提交正式成果;
1996.1~1996.4 各流域机构进行流域汇总工
作;
1996.2~1996.7 进行全国汇总,编写总报告。


其中:
1.分片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度和讨论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时间暂不定,各片可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随时安排;
2.有关专题研究的进度安排,见专题研究工作计划报告。
四、有关事宜
1.本项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项工作是编制“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水利长远规划的基础工作,要求与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加强对该项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
2.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并委派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流域机构负责对黑龙江、辽宁、吉林、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内蒙、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和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委派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的流域机构对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云南、四川、西藏、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分别选择河北、新疆、山西和湖南省为试点省区,其中水科院水资源所具体负责河北和新疆,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具体负责山西和湖南省进行指导帮助。
3.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地方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也可在地方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或其它经费中列支。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保证时间,落实经费,使之能按期完成本项工作。
5.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将逐步变成经常性的、长期滚动的工作,建议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支稳定精干的队伍,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各流域机构应及时了解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省际交界河流的水资源利用矛盾和分水方案,尽早提出有关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顺利开展。
7.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汇总需要进行反复协调,各省、市、区的规划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应在全国汇总工作完成后进行。
8.为适应国家研究和制定“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要,请重点缺水省、区、市适当加快工作进度,在1995年6月前提出本省、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中间成果。

附件二: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了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本技术大纲。
1.2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本计划是滚动性计划,应根据资料增加和情况变化进行修改补充,每五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一次。
1.3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由水利部具体组织编制,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计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批。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将进行流域和全国范围的分析、协调、平衡、汇总。汇总的具体要求参见流域和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细则。
1.4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必须以各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各项水利专业规划,如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灌溉发展规划、供水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等相结合,并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制定全国水利五年
计划和十年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5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应根据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切实可行、经济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等原则制定。要求掌握现状水资源的供需状况、用水水平、缺水程度以及现有供水工程的利用程度等情况,并针对供需综合分析结果,提出指导性、综合性对策和切实可行措施,制定水源地
和供水工程布局规划及资金筹措方案,以保证水的长期稳定供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1.6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以1993年为基准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为近期和长期规划水平年。近期规划目标中的需水方案,要求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指标为前提的同时,充分考虑供水方案及措施的可操作性和资金筹措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长期
规划目标分成高低两个方案进行,按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在长期规划目标中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设想方案对2030年情况进行预测展望。
1.7 为保证汇总资料的一致性,要求各省、区、市以地级行政区为计划对象,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在每个地级行政区内,根据水资源特点还应进一步分成若干水资源利用分区。水资源利用分区应尽可能与流域规划及水利区划中的分区一致。当某个水资源分区跨两
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则应将该水资源分区进一步细分,作为水资源利用亚区,以保证按行政区划体系和流域体系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1.8 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水利产业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投资体系、水价体系、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当前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与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宏观形势下,要尽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计划的编制应尽可能采用新的思路、方法
和数学模型。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要求高度规格化,以实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计算机管理。
1.9 考虑到基础资料和前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要求全国各省、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须按本技术大纲的要求进行工作;对于缺水严重或水资源情况复杂的、已进行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和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应采用宏观经济模型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等方法进
行有关内容的分析计算。今后全国各省、区、市在计划滚动修订过程中,均应逐步提高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2.1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情况是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基础资料。要求根据统计资料,简述各省的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气候、降水等情况和特征;水资源的数量、水质情况及时空分布等特点;分区描述近十年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对经济发展变化较大的地区应进行重点描述并
分析其今后发展趋势。
2.2 具体内容包括:
a.自然地理情况和特征。
b.以1980年全国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描述当地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出入境水量和天然水质情况,并对当地水资源时空分布等特点进行分析。
c.以1993年为基准,分区描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详见表1.2。

第三章 历史与现状分析
3.1 历史与现状分析是进行供需水预测、提出工程规划方案及采取非工程措施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以近十年的变化趋势为重点,分析不同来水保证率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水量水质情况。对现状缺水状况应按区域(或流域)分部门进行描述。并分析其缺水原因

3.2 现状供水工程的能力和利用程度调查是建设新水源工程的基本依据,应着重分析评价主要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及其变化趋势、现有实际供水能力及利用程度。对于未达到设计供水能力的供水工程应分析其原因。
3.3 对于主要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工程措施的采取及落实情况,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及近期发展趋势,近年来本地区水利产业自身发展的有利及不利因素等表格中不易反映的因素,应该分别用文字加以专门说明。
3.4 具体内容包括:
a.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和变化趋势分析与评价。
b.主要供水工程的布局、供水方式、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及近十年供水能力的平均利用程度。附主要供水工程分布图。
c.1993年分区取用水状况。
d.主要河道、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水质情况。
详见表3、4、5、6。

第四章 需水预测
4.1 需水预测以各地级区不同水平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依据,有条件的省、区、市应以投入、产出表为基础建立宏观经济模型。
4.2 需水预测主要分析工业、农业、生活和其它部门的需水要求。在需水预测中,既要考虑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又要考虑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使预测合乎当地实际发展情况。需水预测要着重分析评价各项用水定额的变化特点,用水结构和用水量变化趋
势的合理性,并分析计算各耗水量指标。
4.3 工业需水预测按行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重复利用率估算,用其它方法估算时,请加以说明。要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时期工业用水定额的变化情况、重复利用率的提高和有关节水措施,尤其是工业结构变化和生产工艺的改革产生的节水效果,但要计算相应的配套投资。
4.4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牧、副、渔业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的用水等。农业需水量预测要考虑灌溉面积的增长、节水措施的推广、作物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农田灌溉面积要保持稳定适度的发展,做到定水源、定工程措施、定面积,合理选用不同保证率的
灌溉定额。其中,在干旱缺水年份,应考虑有限灌溉、抗旱保产等措施。对于节水灌溉措施的效果及相应的投资应作专门的说明。
4.5 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商品菜田用水以及城镇河湖环境补水等内容。城镇生活需水量要着重分析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对用水增长的影响,以及水价变化和节水措施的推广等对用水量减少的影响。在城镇生活用水中要分析考虑
城镇流动人口生活用水情况。
4.6 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人口生活用水和家庭中饲养的牲畜用水(不包括专业饲养场牲畜用水)。农村人畜需水量要考虑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对水需求量的增加,尤其是至今尚未完全解决人畜饮水地区,今后需水量的增加情况。对于因农村人口流动使农村生活用水
量减少的情况也应加以分析考虑。
4.7 河道内用水指有通航、冲淤、水力发电、环境生态等需水,要根据水资源情况通过综合平衡确定河道内需水量。该部分水量应单独列出,不与其它需水量相加。
4.8 需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
a.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b.用水定额和耗水指标分析与计算;
c.工业需水量;
d.农业灌溉需水量;
e.城镇生活需水量;
f.农村人畜饮水需水量;
g.河道内需水量。
详见表7、8、9。

第五章 供水预测
5.1 供水预测指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后(包括原工程)达到的供水能力可提供的供水量,其中新增水源工程包括现有工程的挖潜配套、新建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和海水利用工程等。
5.2 供水预测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不同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拟定要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开发利用的自然、技术、经济、社会条件制定,与需水要求相协调。拟定的水源工程要注意上下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水资源的保护。
5.3 在供水预测中,供水和排水工程要配套考虑,分析计算其排放的水量和水质,对不达到排放标准的应提出治理方案和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要对各水源地和供水工程所提供水量的水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各表的附录中加以注明。
5.4 对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安排原则为:①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及供水规划中明确推荐工程优先;②配套挖潜工程优先;③利用当地水资源的工程优先;④利用地表水的工程优先;⑤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工程优先。同时要充分研究污水处理回用及微咸水利用工程
的可能性,并全面衡量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效益。
5.5 对地表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要自上而下逐级调算,要分析计算各级的回归水量。要充分考虑近十年来水资源入流的变化趋势和需水要求,估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工程设施供水量。估算现有工程供水量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老化失修、泥沙淤积、地下水位下降、未达
到原设计配套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供水能力的衰减。
5.6 地下水可供水量预测以补给量和可开采量为依据,分别计算地下水及微咸水的多年平均可利用量。并根据实际现状开采量、地下水埋深的实际变化情况,估算出各个规划水平年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再结合各水平年地下水井群兴建情况,得到相应的地下水可供水量。地
下水井群的投资情况应给予说明。对超采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并考虑补救措施。
5.7 污水处理回用量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分别计算出回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的数量及污水处理投资情况。对未达到排放标准而仍需使用的污水量必须注明。对于因污水排放而造成的可利用水资源量的减少情况应予以专门说明。
5.8 对于微咸水及海水的利用,更说明其直接利用量及替代淡水的数量,并要分析计算相应的投资。对于在海水利用中因腐蚀性造成的损失应予以专门说明。
5.9 跨省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由流域机构、水利部负责协调。对于省内各地级区的分水,若出现争议,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省级成果汇总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位于不同地级区的各规划工程的协调关系,避免重复建设。
5.10 供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各规划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包括原有工程和新增的水源工程)。
a.地表水供水量;
b.地下水供水量;
c.污水回用量;
d.海水利用量;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详见表10、11。

第六章 投资安排
6.1 安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中各规划工程的建设次序,应对各个规划水利工程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在效益计算时,应将全部已建和规划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计算出备选方案的总体效益。对于单一供水工程的效益,通过有、无对比得到其供水效益。投资则按规范的
要求直接进行计算。重点是进行2000水平年规划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6.2 为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与计划部门的年度计划紧密衔接,要分析各省近来年水利工程投资发展过程,对近期供水组合方案的资金筹措渠道、水中长期供求水价政策及实施方案、用水单位对水价的承受能力、新建水利工程的投资回收情况预测、资金安排预案及还贷的保障措施
等予以专门研究。

第七章 供需综合分析与对策
7.1 对各水平年供需预测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分析评价,制定全省和主要城市及地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充分研究节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7.2 当拟定的供水不能满足需水预测时,应根据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和农业用水的原则,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有利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反馈信息供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参考。
7.3 对策与措施包括开源、节流、保护和管理等方法。各种措施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互协调,在不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7.4 开源: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重点为2000年以前的工程方案。包括工程的合理布局、各工程的规模、效益、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7.5 节水: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节水规划,节水技术、工艺、工程的推广应用,节水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有关政策和措施。分析节水措施及预期效果,包括工业部门节水技术的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逐步建立起节水型经济体系。
7.6 保护:应提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设想和方案,制定水源保护的投资政策及鼓励办法。对供水工程能力的保持和维护、地下水超采区的有效控制、水源工程的污染防治和海水入侵防治,要制定有关的对策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对如何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保证保护措施的落实应加
以说明。
7.7 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应提出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健全用水统计和用水考核制度,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7.8 对于特殊干旱年和连续干旱年要制定应急措施,并分析特殊干旱年及连续干旱年由于供水不足可能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
详见表12、13。

第八章 主要规划成果
8.1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主要规划成果包括:
a.现有供水工程的实际供水能力、供水方式和 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b.以1993年为基准年的水资源供需状况、缺 水情况和用水水平。
c.两个规划水平年、三种保证率(50%、75%、 95%)时全省和重要城市及地区水资源供需 综合平衡分析结果与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d.新增水源工程规划方案、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及近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f.特殊干旱年应急措施与方案。
g.其它有关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9.1 考虑到各省、区、市情况不同和工作基础不一致,各地、各流域机构可按本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自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和实施细则。
9.2 本技术大纲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大纲附表目录
1.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
2.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3.供水工作基本情况表
4.1993年实际情况表
5.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6.1993年实际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7.农村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8.工业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9.城镇生活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10.规划的主要供水工作项目表
11.不同水平年预测可供水量统计表
12.不同水平年供需分析成果表
13.水质现状与规划指标
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表1
-----------------------------------------------
| | | 水 | 人口(万人) | 土地面积(万平方公里)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 |城镇 |乡村 | | | | | |
| 域 |(市)| 分 |合 计|人口 |人口 |合计 |山区 |丘陵 | 平原 | 其他 |
| | | 区 | | | | | | | | |
|---|---|---|---|---|---|---|---|---|----|----|
|(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耕地面积(万亩) |
|--------------|
| | 水田 | 旱田 |
| 合计 | 面积 | 面积 |
| | | |
|----|----|----|
|(12)|(13)|(14)|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续表1
-------------------------------------------
| | | 水 | | | 工业总产值(万元) |
| | | 资 |有效灌 |实际灌 |-------------------|
| 流 | 地 | 源 |溉面积 |溉面积 | | | | |
| 域 |(市)| 分 |(万亩)|(万亩)| 电力 | 其他 | 乡镇 | 小计 |
| | | 区 | | | 工业 | 工业 | 企业 | |
|---|---|---|----|----|----|----|----|----|
|(1)|(2)|(3)|(15)|(16)|(17)|(18)|(19)|(20)|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 | |
|农 业 |工农业 |国民生产|
|总产值 |总产值 |总 值|
|(万元)|(万元)|(万元)|
| | | |
|----|----|----|
|(21)|(22)|(23)|
|----|----|----|
| | | |
----------------
说明:
1.为便于汇总、统计资料,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以1993年为基准,分流域,以地区(市)为计算单
元,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当一个地区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流域时,应分别将相应部分填
在各自的流域中。
2.产值、人口等资料均应来自统计部门。
3.农业产值应包括夏、秋粮食作物和各类经济作物以及村和村以下的企业等的总产值,对于牧业区,农业
产值栏目中填写畜牧业产值。
4.各省在表格的末尾请填写全省和省内各流域片的合计数。(以下各表均同)
___省(市、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表2 单位:万立方米

--------------------------------------------
| | |水资源| 降 水 量 | 地 表 水 | |重 复 |
|流 域|地(市)| |--------|-----------|地下水| |
| | |分 区|降水深 |总 量|均 值|75%|95%| |计算量 |
| | | |(mm)| | | | | | |
|---|----|---|----|---|---|---|---|---|----|
|(1)|(2) |(3)|(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水资源 | 人均 | 亩 均 |
| |(立方米/|(立方米/|
|总 量 | 人) | 亩) |
| | | |
|----|-----|-----|
|(11)|(12) |(13) |
|----|-----|-----|
| | | |
------------------
说明:
1.人均、亩均统计值,以1993年实际总人口、总耕地计算。
2.地下水、重复计算量、水资源总量均指均值。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蓄 水 工 程 |
| 流 | 地 |水资源|------------------------------|
| | | |工程名称 |座 数|总库容|兴 利|设 计|现状供|供水能力|
| 域 |(市)|分 区|(或规模)| | |库 容|供水量|水能力|利用程度|
|---|---|---|-----|---|---|---|---|---|----|
|(1)|(2)|(3)| (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引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设计供 |现状供 |供水能力|
|(或规模)| |水能力 |水能力 |利用程度|
|-----|----|----|----|----|
|(11) |(12)|(13)|(14)|(15)|
|-----|----|----|----|----|
|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续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提 水 工 程 | 地 下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眼 数|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16) |(17)|(18)|(19)|(20)|(21)|(22)|(23)|(24)|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其 它 工 程 |
|--------------------|
|工程名称 |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25) |(26)|(27)|(28)|
|-----|----|----|----|
| | | | |
----------------------
说明:1.该表要求统计1993年已有的各类供水工程。各类工程的含义与各地上报水利部的统计年报相同。
2.对蓄水工程,大中型工程单列,中型以下的小型工程只统计总量。对引提水工程单列主要的大中型工程,其
余的只列出总量。地下水只列总井眼数和供水总量。
3.对地下水工程,集中水源地单列,分散水井则分类的统计总量。
4.现状供水能力指按原设计供水保证率现状条件下的可供水量。
5.供水能力利用程度为83年—93年十年实际供水量的均值除以现状供水能力。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表4 单位:万立方米

-------------------------------------
| | | 水 | 地 表 水 供 水 |
| 流 | 地 | 资 |-----------------------|
| | | 源 |蓄 水|引 水|提 水| | 自 | |
| 域 |(市)| 分 | | | |其 它| |小 计|
| | | 区 |工 程|工 程|工 程| |来 水|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下 水 供 水 | | | | | |
|------------------------| 污水 | 外调 | 其他 | | |
| 自备 |机 电| 矿坑 | 自 | | 处理 | | | 总计 |备 注|
| | 井 | | | 小计 | 回用 | 水量 | 供水 | | |
| 水源 |(泵) | 排水 |来 水| | | | | | |
|----|----|----|----|----|----|----|----|----|----|
|(10)|(11)|(12)|(13)|(14)|(15)|(16)|(17)|(18)|(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自来水厂,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及地下取水者,与水利工程供水量重复者,在水利工
程中扣除并注明。
2.外调水指跨区域或跨流域调入水量。
3.其它供水指海水、微咸水利用等,应具体说明。
4.主要大、中型城市用水量列在分区之后。
5.请注明1993年天然来水的频率。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流 | 地 | | 城 镇 生 活 |
| | | |-----------------------|
| | |水资源| | | | | 取用水量 |
| | |分 区|居民 |公共 |商品 |环境 |-------|
| | | |生活 |用水 |菜田 |用水 |小计 |其 中|
| 域 |(市)| | | | | | |地下水|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 电力 | 其它 | 乡镇 | 取用水量 |备 注|
| 行业 | 行业 | 企业 |---------| |
|取用水 |取用水 |取用水 |地下水 | 其中 | |
| | | | | | |
|----|----|----|----|----|----|
|(10)|(11)|(12)|(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续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农 业 |
| 流 | 地 |水 资|----------------------------------|
| | |源 分| 灌溉用水 | | 取用水量 |
| | | |-------------------|林牧副渔|---------|
| 域 |(市)| 区 | 水 | 旱 | 小 | 其中 |业用水 | 小计 | 其中 |
| | | | 田 | 地 | 计 |地下水 | | |地下水 |
|---|---|---|----|----|----|----|----|----|----|
|(1)|(2)|(3)|(16)|(17)|(18)|(19)|(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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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用水 | | 总 计 | |
|---------| |---------| |
| | | | | |备 注|
| 小计 | 其中 | 其他 | 小计 | 其中 | |
| |地下水 | 用水 | |地下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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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25)|(2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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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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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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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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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应包括城镇流动人口取用水量。
2.工业用水量指工业生产用水取用的新鲜水,乡镇企业中不包括村及村以下企业。
3.工业中的其他行业指煤炭、冶金、化工、造纸,……等,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分类统计,求得总取
用水量后填写。
4.环境用水指为改善城镇内河道、湖泊的水质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
5.表中各项用水量均为毛用水量。
6.其他用水指河道内用水,如通航、水力发电等,不计入总量用水。
7.总用水量(总计)=工业用水量(13)+农业用水小计(21)+城镇生活用水小计(8)+农村生活
用水(23)
8.林牧副渔业用水包括牧业地区的草场灌溉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用水。
_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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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水 | 城 镇 生 活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居 民|公 共|商 品|环 境| 耗 | 回 |
| 域 |(市)| 分 |生 活|用 水|菜 地|用 水| 水 | 归 |
| | | 区 |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 量 | 水 |
| | | |(%)|(%)|(%)|(%)| | 量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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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业 | |
|------------------------| |
|电 业|其 它|乡 镇| 耗 | 回 |备注|
|行 业|行 业|企 业| 水 | 归 | |
|耗 水 率|耗 水 率|耗 水 率| 量 | 水 | |
|(%) |(%) |(%) | | 量 | |
|----|----|----|----|----|--|
|(10)|(11)|(12)|(13)|(1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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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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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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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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