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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52:44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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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     开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限时件。
  (二)限时件的管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限时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限时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限时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第一程序单位为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按程序和时限组织各窗口负责办理,并报“中心”督查科;
  5.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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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行为,保障运转需要,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军事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调配与建设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配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单位职能、机构设置以及编制定员人数确定。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实行先调剂后购建的原则。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单位提出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对办公用房的使用配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提供保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在项目审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实行集中或联合建设的办法,其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需要建设的办公项目实行代建试点,建成后移交单位使用,并逐步探索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面积配置标准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业务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和领导人员办公室用房。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

  (五)业务用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需要而应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的会议室以及市纪委专用办案场所、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医保大厅和人力资源市场、各类交易中心业务大厅、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法院的审判厅、公安及检察的审讯室。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配置: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机关为24平方米;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为18平方米。

  以上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只指第十条第一款(一)、(二)项,并实行总建筑面积控制,无法提供建筑面积的,将使用面积按0.75:1的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建设和占用办公用房优先本单位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使用费;本单位不需用的,交由财政部门有偿调配。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配置标准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办公用房配置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四章 使用费缴纳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使用费实行分档缴纳:

  (一)超过标准20%(含20%)以下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24元缴纳;

  (二)超过标准20%至50%(含50%)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32元缴纳;

  (三)超过标准50%至100%(含100%)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40元缴纳;

  (四)超过标准100%以上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缴纳。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办公用房无偿交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纳入该单位总面积计算,使用费由其缴纳;实行有偿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经营性资产对待。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实行单位申报、征收机构核实、单位缴款的原则,采取直接征收、委托征收等方式征收。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按年缴纳,计算基数以上年末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授权益阳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征收,收入作为公司收入,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建设、房管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统一调配、不按规定上交办公用房或者不执行其它办公用房配置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应缴数额的本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市财政部门抵扣其拨款或者通过银行扣缴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使用费的征收、结算和相关预算等操作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