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2009年12月1 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
(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
(四)生前末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垦事能力的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自然状况;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捐献人在捐献登记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登记机构和接受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情况告知接受机构。
第十五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公布后,方可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
(一)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眼角膜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
(四)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意思表示和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接受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等资料与接受机构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眼角膜接受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代为提取。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后的运输、保管、利用、处理等费用由接受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有百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机构可以不予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死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
(二)捐献的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献人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通过眼角膜移植可以传播的其他法定传染病的:
(四)捐献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证明,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捐献执行人颁发捐献纪念证书。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时,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省红十字会与省公安部门应当为运送捐,献遗体的车辆核发专用标志。收费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受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第二十三条 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应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机构应当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遗体或者眼角膜利用情况档案,并定期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仅捐献眼角膜的捐献人遗体由眼角膜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协调接受机构及相关部门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上。市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者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授予“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构。接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对登记机构、接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或者眼角膜交有资格的接受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或者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受机构,取消其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机构未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利用情况档案,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轰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同意将其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生前指定并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条 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捐献证明和捐献纪念证书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8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同时,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1988年1月13日)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共计258处)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41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洪秀全故居 清代中期 广东省花县22 林则徐墓 1826年 福建省福州市33 堂字街太平天国壁画 1853-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44 大沽口炮台 1858年 天津市塘沽区5 5 太平天国侍王府 1861年 浙江省金华市6 6 望海楼教堂 1869-1904年 天津市河北区7 7 黄兴故居、墓 1874年、1917年 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8 8 绍兴鲁迅故居 1881-1898年 浙江省绍兴市9 9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1888-1895年 山东省威海市10 10 李大钊故居 1889年 河北省乐亭县1111 孙中山故居 1892年 广东省中山市1212 朱德故居 1895-1907年 四川省仪陇县13 13 茅盾故居 1896-1910年 浙江省桐乡县1414 周恩来故居 1898-1910年 江苏省淮安市1515 刘少奇故居 1898-1916年 湖南省宁乡县1616 任弼时故居 1904-1915年 湖南省汩罗市1717 秋瑾故居 1907年 浙江省绍兴市1818 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 1909-1928年 云南省昆明市1919 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 1913年 四川省成都市2020 国民党“一大”旧址 1924年 广东省广州市 (包括革命广场)2121 黄埔军校旧址 1924-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222 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 1925-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323 北伐汀泗桥战役遗址 1926年 湖北省咸宁市2424 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 1927-1934年 湖北省红安县2525 龙华革命烈士纪念地 1927-1937年 上海市徐汇区2626 雨花台烈士陵园 1927-1949年 江苏省南京市2727 平江起义旧址 1928年 湖南省平江县2828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 1929-193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龙州县 第八军军部旧址 2929 长汀革命旧址 1929-1933年 福建省长汀县3030 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0-1932年 湖北省洪湖市、监利县3131 宁都起义指挥部旧址 1931年 江西省宁都县3232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1年 河南省新县3333 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1932-1935年 四川省通江县3434 平顶山惨案遗址 1932年 辽宁省抚顺市3535 瓦窑堡革命旧址 1935年 陕西省子长县3636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 1937-1946年 陕西省西安市3737 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 1938-1939年 河南省确山县3838陈嘉庚墓 1953年 福建省厦门市3939 冯玉祥墓 1953年 山东省泰安市40 40郭沫若故居 1963-1978年 北京市西城区4141 聂耳墓 1980年 云南省昆明市
(二) 石窟寺(共11处)
421 孔望山摩崖造像 东汉 江苏省连云港市43 2 北石窟寺 北魏至宋 甘肃省西峰市443南石窟寺 北魏至唐 甘肃省泾川县45 4万佛堂石窟 北魏 辽宁省义县465 驼山石窟 北周至唐 山东省青州市476南龛摩崖造像 隋至宋 四川省巴中县487千佛崖造像 唐至明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49 8大佛寺石窟 唐 陕西省彬县509卧佛院摩崖造像 唐 四川省安岳县5110 钟山石窟 北宋 陕西省子长县5211 通天岩石窟 宋至明 江西省赣州市(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111处)531 丰塘(芍陂) 春秋 安徽省寿县542 灵渠 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553 它山堰 唐 浙江省鄞县564 木兰陂 北宋 福建省莆田县575 桑海井 清 四川省自贡市586 金山岭长城 明 河北省滦平县597 南京城墙 明 江苏省南京市608 平遥城墙 明 山西省平遥县619 崇武城墙 明 福建省惠安县6210兴城城墙 明至清 辽宁省兴城市6311正阳门 明至清 北京市6412清远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6513光岳楼 明 山东省聊城市6614岳阳楼 清 湖南省岳阳市6715观音桥 宋 江西省星子县6816洛阳桥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6917广济桥 宋至明 广东省潮州市7018古纤道 明至清 浙江省绍兴市7119直隶总督署 清 河北省保定市7220卓克基土司官寨 清 四川省马尔康县7321 大屯土司庄园 清至民国 贵州省毕节县7422白鹿书院 清 江西省九江市7523岳麓书院 清 湖南省长沙市7624西秦会馆 清 四川省自贡市7725聊城山陕会馆 清 山东省聊城市7826社旗山陕会馆 清 河南省社旗县7927胡庆余堂 清 浙江省杭州市8028太庙 明至清 北京市8129社稷坛 明至清 北京市8230 京孔庙 元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8331孟庙及孟府 明至清 山东省邹县8432龙川胡氏宗祠 明至清 安徽省绩溪县8533陈家祠堂 清 广东省广州市8634泰宁尚书第 明 福建省泰宁县8735丁村民宅 明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8836潜口民宅 明 安徽省歙县8937东阳户宅 明至清 浙江省东阳县9038祥集弄民宅 明 江西省景德镇市9139崇礼住宅 清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6—365号四合院)9240牟氏庄园 清至民国 山东省栖霞县9341寄畅园 明至清 江苏省无锡市9442环秀山庄 明至清 江苏省苏州市9543十笏园 明至清 山东省潍坊市9644罗布林卡 清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9745何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846个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947南通博物苑 清 江苏省南通市100 48樊敏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芦山县10149“治世玄岳”牌坊 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10250许国石坊 明 安徽省歙县10351大土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10452增冲鼓楼 清 贵州省从江县10553开元寺钟楼 唐至清 河北省正定县10654法兴寺 唐 山西省长子县编 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10755天台庵 唐 山西省平顺县10856风穴寺及塔林 唐至清 河南省临汝县10957昭仁寺大殿 唐 陕西省长武县11058青莲寺 唐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159镇国寺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11260大云院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11361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462大庙飞来殿宋至元四川省峨眉县11563云岩寺 宋至清 四川省江油县11664天宁寺大殿 宋至元 浙江省金华市11765崇福寺 金 山西省朔县11866夏鲁寺 元至清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11967法海寺 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12068双林寺 明 山西省平遥县12169殊像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270安远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371广允缅寺 清 云南省沧源县12472景真八角亭 清 云南省勐海县12573岱庙 宋至清 山东省泰安市12674西岳庙 明至清 陕西省华阴县12775北镇庙 明至清 辽宁省北镇县12876玄贞观 明 辽宁省盖县12977万荣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万荣县13078解州关帝庙 清 山西省运城市13179花戏楼 清 安徽省亳州市13280 青龙洞 清 贵州省镇远县13381泉州天后宫 清 福建省泉州市13482牛街礼拜寺 明至清 北京市宣武区13583西安清真寺 明至清 陕西省西安市13684同心清真大寺 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13785净藏禅师塔 唐 河南省登封县13886云龙寺塔 唐 广东省仁化县13987凌霄塔 唐至宋 河北省正定县14088朝阳北塔 唐至辽 辽宁省朝阳市14189灵光塔 渤海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4290闸口白塔 五代 浙江省杭州市14391栖霞寺舍利塔 五代 江苏省南京市14492三影塔 北宋 广东省南雄县14593广教寺双塔 北宋 安徽省宣州市14694崇觉寺铁塔 北宋 山东省济宁市14795瑞光塔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14896飞英塔 南宋 浙江省湖州市14997释迦文佛塔 南宋 福建省南蒲县15098天宁寺塔 辽 北京市宣武区15199崇兴寺双塔 辽 辽宁省北镇县152100辽阳白塔 辽至金 辽宁省辽阳市153101银山塔林 金至元 北京市昌平县154102拜寺口双塔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155103一百零八塔 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156104广德寺多宝塔 明 湖北省襄樊市157105曼飞龙塔 清 云南省景洪县158106金刚座舍利宝塔 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59107苏公塔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160108旅顺监狱旧址 1898-1945年 辽宁省大连市161109息烽集中营旧址 1937-1946年 贵州省息烽县162110上饶集中营旧址 1941-1942年 江西省上饶县163111“中美合作所” 1943-1949年 四川省重庆市 集中营旧址
(四) 石刻及其他(共17处)
1641 将军崖岩画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1652 花山岩画 战国至东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明县1663 亚沟石刻 金 黑龙江省阿城市1674 南京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南京市1685 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丹阳市1696 老君岩造像 宋 福建省泉州市1707 云峰山、天柱山 北魏 山东省掖县、平度县 摩崖石刻 1718 铁山、岗山摩崖石刻 北周 山东省邹县1729 白鹤梁题刻 唐至清 四川省涪陵市17310 浯溪摩崖石刻 唐至清 湖南省祁阳县17411袁滋题记摩崖石刻 唐 云南省盐津县17512怡亭铭摩崖石刻 唐 湖北省鄂州市17613九日山摩崖石刻 宋 福建省南安县17714焦山碑林 南朝至清 江苏省镇江市17815大金得胜陀颂碑 金 吉林省扶余市17916松江唐经幢 唐 上海市松江县18017南诏铁柱 南诏 云南省弥渡县
(五) 古遗址(共49处)
1811 腊玛古猿化石地点 云南省禄丰县1822 西侯度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芮城县1833 金牛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营口县1844 和县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和县1855 水洞沟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 灵武县1866 穿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普定县1877 大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888 磁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武安县1899 大地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秦安县19010马家窑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19111马厂塬遗址 新石器时代 青海省民和县19212陶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襄汾县19313 平粮台古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淮阳县19414屈家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京山县19515牛河梁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凌源县建平县19616昂昂溪遗址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9717二里头遗址 夏商 河南省偃师县19818尸乡沟商城遗址 商 河南省偃师县19919盘龙城遗址 商 湖北省黄陂县20020三星堆遗址 商周 四川省广汉县20121琉璃河遗址 西周 北京市房山区20222薛城遗址 东周 山东省滕县20323淹城遗址 东周 江苏省武进县20424秦雍城遗址 东周 陕西省凤翔县20525禹王城遗址 东周至汉 山西省夏县20626中山古城遗址 战国 河北省平山县20727秦咸阳城遗址 战国至秦 陕西省咸阳市20828姜女石遗址 秦汉 辽宁省绥中县20929居延遗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甘肃省金塔县21030玉门关及长城烽燧 汉 甘肃省敦煌市 遗址(包括大方盘 小方盘)21131楼兰故城遗址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1232西海郡故城遗址 汉至南北朝 青海省海晏县21333 邺城遗址 曹魏至北齐 河北省临漳县21434嘎仙洞遗址 北魏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21535平城遗址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21636隋唐洛阳城遗址 隋唐 河南省洛阳市21737北庭故城遗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21838北宋东京城遗址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21939蒲与路故城遗址 金 黑龙江省克东县22040元上都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22141圆明园遗址 清 北京市海淀区22242上林湖越窑遗址 东汉至宋 浙江省慈溪县22343什邡堂邛窑遗址 隋至宋 四川省邛崃县22444长沙铜官窑遗址 唐至宋 湖南省望城县22545涧磁村定窑遗址 唐至元 河北省曲阳县22646黄堡镇耀州窑遗址 唐至元 陕西省铜川市22747钧台钧窑遗址 宋 河南省禹县22848大窑龙泉窑遗址 宋至明 浙江省龙泉县22949屈斗宫德化窑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德化县
(包括浔中、盖德、三班)
(六) 古墓葬(共29处)2301 八岭山古墓群 东周至明 湖北省江陵县2312 擂鼓墩古墓群 战国 湖北省随州市2323 田齐王陵 战国 山东省淄博市2334 长陵 西汉 陕西省咸阳市2345 杜陵 西汉 陕西省长安县2356 中山靖王墓 西汉 河北省满城县2367 广武汉墓群 汉 山西省山阴县2378 张衡墓 东汉 河南省南阳县2389 麻浩崖墓 东汉至南北朝 四川省乐山市23910打虎亭汉墓 东汉 河南省密县24011张仲景墓及祠 东汉 河南省南阳市24112阿斯塔那古墓群 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吐鲁番市24213磁县北朝墓群 北朝 河北省磁县24314桥陵 唐 陕西省蒲城县24415龙头山古墓群 渤海 吉林省和龙县24516南唐二陵 五代 江苏省江宁县24617司马光墓 北宋 山西省夏县24718辽陵及奉陵邑 辽 内蒙古自治区 (包括祖陵及祖州城、 巴林左旗、 庆陵及庆州城) 巴林右旗24819西夏陵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4920樊人悬棺葬(墓) 宋至清 四川省珙县25021伊斯兰教圣墓 元 福建省泉州市25122奢香墓 明 贵州省大方县25223苏禄王墓 明 山东省德州市25324显陵 明 湖北省钟祥县25425徐光启墓 明 上海市徐汇区25526李自成墓 清 湖北省通山县25627永陵 清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5728福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25829阿巴和名麻札(墓)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